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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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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赴大陸就學出入境規定及申請再出境常見問題(內政部役政署)

  • 更新日期:109-08-12

依100年8月1日公布施行之「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八條」修正條文規定,役齡前(18歲之年12月31日前)出境或役男(19歲)取得經驗證之入學許可經核准出境,於19歲徵兵及齡之年12月31日前在大陸地區就學之役男,並就讀中華民國教育部所採認之大陸地區大學校院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準用在國外就學役男申請再出境規定辦理,得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向移民署申請再出境;其在國內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2個月;其就學最高年齡為:大學學士至24歲,研究所碩士班至27歲,博士班至30歲。但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及其員工之子,於屆滿16歲之年12月31日前赴大陸地區,(17.18.19歲3年)均與父母在大陸地區共同居住,並就讀當地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於屆役齡後申請再出境,應檢附父或母任職證明及其與父母於大陸地區居住之證明,並準用在國外就學役男申請再出境規定辦理。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件,須經大陸公證處公證、臺灣海基會驗證。相關問題可逕洽移民署留學生諮詢專線:886-2-23883929。

在大陸地區就學役男申請再出境常見問題如下:

Q1:役男(臺商及其員工之子)在大陸地區學校就學申請再出境,要具備哪些條件?

A1:在大陸地區學校就學役男(臺商及其員工之子),須符合3要件:

  1. 必須是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及其員工之子
  2. 於16歲之年12月31日前赴大陸地區至19歲之年12月31日起前3年期間(17、18、19歲)均與父母在大陸地區共同居住
  3. 於16歲之年12月31日前赴大陸地區,並就讀大陸地區當地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始得準用「役齡前出境在國外就學役男申請再出境」之規定。

Q2: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及其員工之子,役齡前在大陸地區就讀,短期返臺探親或渡假於19歲徵兵及齡起,役男申請再出境至大陸繼續就學,要提憑哪些證明文件?向哪個機關申請?

A2:役男申請再出境至大陸地區繼續就學,應提憑:

  1. 父或母在大陸地區任職證明及經濟部投審會出具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證明
  2. 17、18、19歲3年期間均與父母在大陸地區共同居住證明
  3. 在大陸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之在學證明【在大陸地區任職證明、共同居住證明及在學證明等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件,須經大陸公證處公證、臺灣海基會驗證】,及護照正本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再出境繼續就學;其在臺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2個月。停留期限屆滿,因就讀學校尚在連續假期間,得檢附經驗證之就讀學校所開具之假期期間證明(請學校寫明「開學日期」),申請延期出境,最長不得逾2個月。

    ​​​​​​​※舉例說明:甲男80年次,父或母係臺商,96年12月31日前出境赴大陸,均與父母在大陸地區同住3年,目前在大陸地區就讀任1所大學【不受教育部採認大學校院及科系限制】修習學士以上學位,可申請再出境。

Q3:父母為非經政府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員工)或為外商在大陸地區投資公司之員工者,可否到大陸地區讀書?

A3:一般未服役役男前往大陸地區就讀我教育部採認之大學校院及科系者,須符合3要件:

  1. 19歲之年12月31日前出境就學
  2. 99年9月3日學歷採認生效後入學就讀
  3. 19歲當年出境依限返臺。始得檢附經驗證之入學許可及護照正本,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出境到大陸地區讀書。

    ※舉例說明:乙男81年次100年6月國內高中畢業,可檢附經海基會驗證、大陸公證處公證之教育部所採認之大陸地區大學校院及科系於100年12月31日前就學之入學許可,申請出境。【免附父或母臺商證明、均與父母在大陸同住證明】。

Q4:非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及其員工之子,役齡前出境或役男已在大陸地區就讀教育部採認之大學校院及科系,可否申請再出境?

A4:

  1. 民國79年出生,18歲出境或19歲當年出境依限返臺或99年9月(20歲)入學,新法均無適用空間。
  2. 民國80年出生,18歲出境未曾返臺99年9月(19歲)入學或19歲當年出境依限返臺99年9月(19歲)入學,可申請再出境。
  3. 民國81年出生,18歲出境未曾返臺99年9月、100年9月(19歲)入學或19歲當年出境依限返臺100年9月(19歲)入學,可申請再出境。
  4. 役男出境逾規定期限返臺者,不予受理其入境當年及次年出境之申請。
  5.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99年9月3日修正生效後,於當學期或以後學期入學於大陸地區就讀者,始得學歷採認。
  6. 其出境就學不得逾19歲徵兵及齡之年12月31日,20歲以後始入學就讀者,與規定不符。
  7. 19歲出境曾逾期返臺,學歷採認99年9月3日生效前入學就讀,或20歲以後始入學就讀者,均與規定不符。所以,只要1項條件不符,即不合出境或再出境大陸就學規定。

    ※舉例說明:丙男80年次,98年12月31日前出境,未曾返臺,99年9月以後在教育部所採認之大陸地區大學校院及科系就讀,返臺後可申請再出境。【免附父或母臺商證明、均與父母在大陸同住證明】。

Q5:非臺商及其員工之子,原就讀教育部所採認的大學校院及科系,轉學到非教育部採認的學校就讀(1)或原就讀非教育部採認的學校,轉學到教育部所採認的大學校院及科系就讀(2),可否申請再出境?

A5:

  1. 一般役男就讀非教育部採認的大學校院及科系,與規定不符。
  2. 18或19歲之年可以;20歲以後就讀,與規定不符。

Q6:役齡前出境國外就學役男,後轉赴大陸地區就讀教育部所採認之大學校院及科系,或由大陸地區轉赴國外就學者,可否申請再出境?

A6:役齡前出境或19歲之年經核准出境就學之役男,於19歲徵兵及齡之年12月31日前在國外或大陸地區就學,且在符合就讀學歷及就學最高年齡規範下,不論係由國外轉赴大陸地區就學或由大陸地區轉赴國外,均得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申請再出境就學。赴香港或澳門就學役男,準用之。


Q7:就讀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屆役齡在學役男,尚在該等學校就學期間,返臺後可否申請再出境前往大陸地區完成學業?

A7:就讀大陸地區經我教育部備案設立之臺商學校(如華東、東莞、上海)之役齡男子,於該等學校就學期間,返臺後准予檢具經驗證之在學證明及護照正本,直接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再出境,前往大陸地區繼續完成學業;惟就讀臺商學校畢業後之入出境,應依兵役法施行法第48條第3項及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5條第4項之規定辦理(請參考Q2&A2、Q3&A3)。


Q8:在大陸地區就讀臺商子弟學校20歲畢業後,可否檢附經驗證之教育部所採認的大學校院及科系在學證明或入學許可,於返臺後申請再出境?

A8:

  1. 16歲之年12月31日前出境在大陸地區就學,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及其員工之子,可申請再出境,大學就學最高年齡至24歲之年12月31日。
  2. 非臺商及其員工之子,20歲以後就讀,與規定不符。(19歲年底前始符規定)

Q9:出境至大陸地區就學之未服役役男,大陸讀書後未返回臺灣,役政單位如何處理?19歲徵兵及齡男子以短期觀光名義申請出境至大陸地區後,逾期未歸者,役政單位如何處理?

A9:

  1. 役齡前出境或19歲之年12月31日前經核准出境至大陸地區就學,合於「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及其員工之子」或「就讀教育部所採認之大陸地區大學校院及科系」規定之役男,19歲徵兵及齡,兵籍調查時(後)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役政單位辦理;至於,出境至大陸地區就學役男不合大陸就學規定者,於19歲徵兵及齡起,由戶籍地役政單位按國內一般役男身分,依規定辦理其徵兵處理。
  2. 役齡男子以短期觀光名義或其他名義申請出境至大陸地區後,屆期無故未歸或逾期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應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13條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經合法催告6個月仍未返國接受徵兵處理者,檢具相關證明資料,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規定,移送法辦。(最重刑罰科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Q10:什麼年齡叫做「役齡男子(役男)」?19歲徵兵及齡如何計算?「兵役年齡(役齡)」又如何計算呢?

A10:

  1. 凡年齡屆19歲之年1月1日起至36歲之年12月31日止之男子,依法皆應接受徵兵處理,稱為「役齡男子」,簡稱「役男」。
  2. 徵兵及齡男子,為年齡屆19歲之年1月1日起之具中華民國國籍在臺灣曾設有戶籍之男子,其計算方式:以現為民國幾年減去出生年次,其數目如為19以上,即徵兵及齡(例:民國100年-81年次=19歲)。
  3. 承上例,81年次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之役男,於民國100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兵役年齡」一整年時間皆為19歲,以此類推。

(資料來源:內政部役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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