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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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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A的下一步

眾所矚目的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已在6月29日正式簽署,ECFA不僅是兩岸市場開放與推動經濟合作的基礎,更是未來檢驗兩岸關係重要的試金石。

ECFA目前的內容分為5章,共有16條條文以及5個附件。基本上,可以分為早期收穫、貨品貿易、服務貿易、投資協議、爭端解決及其他制度性規定等6個部分。其中早期收穫是貨品貿易與服務貿易提前自由化的部分;而貨品貿易、服務業貿易、投資協議及爭端解決等,根據規定均必須在ECFA生效後6個月展開正式談判。

對於過去僅與中美洲5個邦交國有簽署FTA經驗的台灣,未來在ECFA後續談判有許多必需正視的問題,本文則針對此做一分析。將分為利用ECFA 加速台灣經濟轉型、掌握整體談判時程、確定主要議題方向、厚植談判能量及ECFA與其他政策之搭配等五面向加以說明。

一、利用ECFA加速台灣經濟轉型

兩岸已建立綿密的產業分工體系,不過近年來中國大陸在全球化下,出口導向經濟成長出現瓶頸,繼之而起的是內需市場的成長。台灣企業過去在中國大陸營運的模式主要是以代工為主,較為缺乏自有品牌,近年來雖然台灣企業在大陸也成功建立一些品牌,但普遍仍然無法與歐美甚至日韓企業相抗衡。目前中國經濟正在進行改革開放以來最大的轉變,由出口擴張改為內需推動的發展模式;各國企業莫不在中國市場積極布局,企圖在這個快速崛起的市場取得先機。台灣也應該利用這個歷史契機,除了繼續強化代工製造的模式,也應該積極的走上品牌行銷的道路。

由此角度觀之,ECFA的作用絕非僅在於關稅減讓,ECFA真正的利基應該是有助於兩岸經濟的成功轉型。中國大陸目前在全球化,由出口導向轉向於內需推動,需要外來的資金、技術,以提升其技術並促進產業升級。台灣則思索由代工走向品牌,由追求成本下降到價值提升,而ECFA可以扮演關鍵的角色。

中國市場規模大、成長潛力高,但市場障礙也多,只有貿易的管道,很難有重大進展,必須投資和貿易雙管齊下才能竟全功。所以未來透過ECFA除了降低中國大陸關稅外,也應該為台商在中國內需市場的行銷建立條件和取得先機,就中國大陸市場行銷營運所需要解決的問題及限制,在超越WTO標準(WTO Plus)為企業尋求突破。

綜合而言,ECFA可以建立一個兩岸政府長期溝通協商的架構,即時而有效的排除台商未來在中國市場行銷所將面對的各種障礙,處理在WTO的架構下所無法克服的困難。雖然中國大陸在2001年加入WTO做了不少市場開放之承諾,但迄今在履行WTO承諾,法規之透明化與執行之落實,仍一直為各方所垢病,外國企業在經營中國大陸內銷市場面臨許多不可預見的障礙,由此可見在WTO多邊機制並不足夠,未來可以利用ECFA尋求解決。

二、掌握整體談判時程

ECFA既為架構協議,是指先決定架構,列出未來兩岸經濟協議的具體項目,再逐步完成各項目的細節內容。此種模式的優點是可以循序漸進,避開爭議性高的議題,提前實現貿易利益;但也有可能會使談判時程延宕。在目前採取架構方式建構的FTA中,東協-中國FTA在2002年11月簽署架構協定,2004年11月簽署商品貿易協定及爭端解決協定,2007年1月簽署服務業貿易協定,2009年8月簽署投資協定,共經歷了6年9個月。東協-韓國FTA在2005年12月簽署架構協定及爭端解決協定,2006年8月簽署商品貿易協定,2007年11月簽署服務業貿易協定,2009年6月簽署投資協定,共歷經了3年6個月。東協-印度FTA則在2003年10月簽署架構協定,2009年8月簽署貨品貿易協定及爭端解決協定,並在2010年1月生效,共經歷了6年3個月,但其他協定仍未到位。

綜觀上述FTA談判之時程,完成各協定所需的時間差異性很大。造成時程遞延的主要原因是雙方會因關鍵的問題僵持不下,而使談判陷入僵局。例如東協與印度FTA雙方即為了少數農產品開放問題,使貨品貿易協定簽署時程一再延宕,雖然東協-印度FTA早在東協-韓國FTA之前即已開始推動,但迄今成效有限。

未來在啟動ECFA後談判時,雖然不需要預訂談判時程表,但應盡力避免時程拖延的情形,而減損了貿易成果。在談判啟動之前,應先就未來爭議性較大的問題,預做評估並設立談判立場及底限。特別是未來談判雖然是分議題進行,但仍應由整體的角度來擬定談判策略;並掌握以強項掩護弱項、優勢支援劣勢的原則,才能發揮ECFA的效益。

中國大陸除了與台灣洽談ECFA之外,未來也有可能與其他國家展開FTA談判,例如中國大陸與韓國之FTA即有可能很快啟動。未來若是ECFA進展較慢,使其他國家FTA捷足先登,因而影響台灣的利益,所以ECFA實有加速完成的必要。

三、確立主要議題方向

ECFA未來將分為貨品貿易協議、服務業貿易協議、投資協議及爭議解決協議進行,上述議題將是構成ECFA之核心。

(一)貨品貿易協議

在貨品貿易協議方面,未來掌握的重點主要為關稅減讓、原產地規定、貿易規則、產業標準及產業合作。

1.關稅減讓

首先在關稅減讓部分,屬於提前自由化的早期收穫只佔貨品之極小部分,未來需就其他貨品訂定關稅減讓模式、調降時程以及篩選排除項目。這些部分絕非政府所能獨力完成,必須仰賴產官學的合作,一方面藉由中國大陸關稅減讓的契機,有效地開拓出口;另一方面如何降低台灣關稅減讓對國內市場的衝擊,均需要有妥善的規劃。

2.原產地規定

原產地的目的主要是界定產品的「國籍」。因為未來ECFA的優惠只適用於台灣與中國大陸的產品,所以必須利用原產地規定防止其他國家產品搭便車;另外也應由促進兩岸產業分工的角度,更積極制定原產地規定,以進一步擴大ECFA之貿易利益。

3.貿易規則

在市場開放面臨國外產品的進口競爭,需有相關貿易救濟措施(進口防衛、反傾銷、反補貼),提供產業公平競爭的環境。貿易規則的制度,目的並不是保護產業,而是提供產業一穩定的基礎,公平的環境。事實上中國大陸及台灣深受外國的反傾銷等措施的不公平待遇,對此應有很深的體認。未來必須透過ECFA協商來確定貿易規則以確保兩岸產業公平競爭的環境。

4.標準制定

產品標準對於貿易影響很大,健全且透明的產業標準制度有助於促進貿易,但若是產業標準過於繁瑣且不一致,反而會形成貿易障礙,未來透過ECFA調和中央與地方產業標準之落差,減少不必要之認驗證程序與項目。並且針對新興產品之標準合作,制訂共通標準,才能進一步深化市場開放之效益。

5.產業合作

ECFA除了考慮貿易及投資層面,也應考慮在全球產業版圖變遷及產業發展趨勢,強化產業合作,事實上產業合作已成為目前各國FTA的主要項目。兩岸產業交流合作重點包括產業共同研發、共同生產、產銷合作、共同投資,甚至還包括兩岸跨國企業營運管理、產業集資、金融服務、倉儲轉運等方面合作。特別是目前全球各國積極發展新興產業,兩岸在此也有很大的合作空間,均可以納入未來ECFA之內容。

(二)服務貿易協議

台灣在中國服務業市場非常具有發展潛力,一方面是因為中國的服務業發展相對落後,服務業具有重要的文化內涵和地域特性,是西方企業難以提供的。特別是中國大陸在WTO架構下,服務業雖有一定程度之開放,另外內銷市場上也存在不少風險及障礙,若能妥善利用ECFA的機會,台灣服務業在中國大陸將有很大的發展空間。

(三)投資保障協議

無論由政策面、法制面及執行面,目前中國大陸對於台商投資保障仍相對不足,未來需藉由ECFA建立投資便利化機制,以及投資保護(投保協議)機制。投資便利化機制可以協助解決產業面對之投資障礙,降低審批時間與不確定因素。而投保協議之洽簽,可使產業與政府之投資權利爭議(如徵收、合約爭議、環保要求等),均可能跳過雙方司法制度,在第三地透過國際仲裁程序迅速解決,以確實維護企業的權益。

(四)爭端解決協議

未來在ECFA下將會成立「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負責處理與ECFA相關的事項。除了一般的問題之外,也可處理未來兩岸因執行ECFA所可能衍生的爭議。中國大陸與台灣雖均為WTO會員,但過去基於政治因素,無法利用WTO的多邊爭端解決機制。未來在ECFA架構下,建立完善的爭端解決機制,透過「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的平台解決。

四、厚植建構談判能量

ECFA即將進入密集的談判階段,未來在ECFA帶動下,可能會有更多國家開始推動與台灣的FTA,例如新加坡即將會與台灣展開洽談FTA。在與各國之FTA接踵而來的情況下,未來FTA的廣度及深度均會增加,議題也會更加複雜,目前的談判能量是否足以應付,政府必須預先規劃。

五、ECFA與其他政策之搭配

除了ECFA所產生之直接效益外,另外也應利用ECFA與其他政策搭配,進一步改善台灣之整體競爭力。例如目前政府在積極推動全球招商,台灣應把握ECFA市場開放契機、搭配低稅賦環境,以及產業創新條例的加持,吸引外資為台灣經濟注入新的活力,營造台灣新的創新環境。

另外政府在投資環境的其他構面上,例如基礎建設的強化、法令制度的鬆綁與透明化,以及行政效率方面仍應持續加強,才能使ECFA的效益充分展現。事實上,近年來所公布的多項國際競爭力評比方面,台灣在上述項目還有很大的改進空間。政府在對全球招商躍躍欲試之前,實應先就台灣目前在吸引外資構面不足之處,好好地進行一次總體檢,才能充分展現ECFA的外部效益。

(本文作者為中華經濟研究院國際經濟所研究員,本文不代表本會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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