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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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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媒體互設常駐機構相關問題與展望  文/劉育岑《交流雜誌98年6月號第105期(歷史資料)》

  去(二○○八)年「五二○」馬總統就職以來,兩岸關係迅速回溫,兩岸兩會在恢復制度化協商之後,在短短不到一年的時間,已經簽署了九項協議和一項共同聲明。這些開放與交流合作措施的實現,陸續對兩岸交流全面正常化,以及擴大合作層面發揮推動作用。例如去年六月第一次「江陳會談」簽署「海峽兩岸關於大陸居民赴台灣旅遊協議」,正式開放大陸人民到台灣觀光以來,遊客人數到今年四月已經超過七千團、二十萬人次;又如去年十一月第二次「江陳會談」簽署「海峽兩岸空運協議」,兩岸包機載客率在今年三月一舉突破九成,部分航線訂位率甚至超過百分之百。隨著兩岸往來時間的縮短,空間的距離也明顯拉近,尤其上海到台北只要八十分鐘,成為名符其實的「一日生活圈」。與此同時,兩岸交流也朝著更深更廣的方向發展,不僅兩岸高層官員往來突破以往禁忌,多樣化的交流活動也標示著兩岸已邁入新的歷史階段。

兩岸相互放寬媒體駐點停留時間

  對兩岸新聞媒體來說,面對這種前所未有的嶄新形勢,確實有必要進行更持續、更深入的觀察,才能掌握與日俱新的發展脈絡。因此,一方面為因應兩岸交流進一步開放的發展趨勢,一方面也為落實馬總統推動大陸媒體駐點正常化的政見,行政院新聞局在二○○八年六月宣布放寬大陸媒體來台駐點記者在台停留時間,從一個月放寬至三個月,得延長一次,並恢復新華社及人民日報駐點,同時首度開放五家大陸地方性媒體申請在台駐點。至於大陸方面,則是由國台辦在二○○八年十一月公佈實施新版的台灣記者在大陸採訪辦法,同樣將台灣駐點記者最長停留的時間延長至六個月。
  目前台灣有十三家媒體派記者在大陸,駐點城市包括北京、上海、福州、成都、廣州、昆明等地;大陸在台駐點媒體則包括五家中央、二家地方媒體。這些記者每天為自己的媒體傳送涵蓋政經文社等各層面的新聞,對增進兩岸人民的相互了解,可謂功不可沒。不過,由於兩岸內部因素、媒體屬性與地域幅員的差異,雙方駐點記者的報導角度,以及兩岸對於駐點記者的管理,還是有若干差異。
  就報導角度來看,由於大陸媒體均屬官方所有,在台駐點的記者,普遍還是受到「政治正確」的約制,嚴守中央宣傳基調與政策。台灣媒體則多屬民營,在自由競爭的機制中運作,因此以讀者所好為導向,內容較為多元。在管理層面上,由於安全等因素的考量,現階段台灣對大陸駐點記者約制反而較多。大陸記者來台,須一個月前由台灣邀請單位,備妥各項文件向移民署提出申請。大陸記者在台交接,接替記者須在駐點記者離台前一天抵台,不得提前;反之,台灣記者目前到大陸駐點採訪,只要傳簡表到國台辦新聞局,或各地台辦新聞處,短時間內即可獲批,無須邀請單位。此外,目前台灣多數媒體已在大陸租屋供記者住宿之用,記者眷屬亦可隨行。大陸在台記者則僅能在飯店住宿,而且還無法攜眷同行、租屋、買車。另外,台灣記者還可透過大陸指定的服務單位聘用大陸人民從事輔助工作。
  不過,現階段的「駐點」方式,畢竟與一般定義上的「常駐」,有多項條件上的差異。
  追根溯源,早在一九九四年八月,海基會於第二次「焦唐會談」中,就曾首度向海協會提出「為有效的促進兩岸新聞交流,希望貴我雙方鄭重考慮兩岸報社、通訊社在對方設立辦事處之可行性。」陸委會並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通過開放大陸記者來台常駐辦法,該辦法原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即可實施,但因兩岸關係不佳,而且大陸對該案反應冷淡,因此暫緩實施。反觀大陸方面對此項提議,則直到一九九八年才開始由消極轉趨積極。從一九九四年我方首度提出兩岸媒體互設常駐機構的相關議題,十五年來由於兩岸關係跌宕起伏,以致並未進入實質協商,僅以相互開放記者駐點採訪,釋放善意。

大陸積極推動兩岸媒體互設常駐機構

  近年來,大陸國台辦屢屢表示將「積極推動兩岸媒體實現互設常駐機構」,去年十月三十日,大陸國台辦主任王毅還在第二次「江陳會談」前夕表示,兩會協商可商討兩岸媒體擴大交流,其中一項就包括開放記者常駐的問題。其後,國台辦副主任葉克冬、新聞局長李維一、副局長范麗青、楊毅、人民日報總編輯吳恆權近期都在公開場合表示希望兩岸媒體早日實現互設常駐機構,甚至有媒體報導指出,國台辦極可能在今年選擇時間點,直接宣布實施「開放台灣媒體常駐大陸實施辦法」;而且國台辦及公安部門,已就台灣媒體常駐大陸的手續和相關管理準備就緒,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近期更新「台胞證和簽注申請表」內容,更將「常駐記者及家屬」列在申請表上。    
  整體而言,兩岸關係正如滾滾長江朝著寬闊的大海奔去,頗難逆轉,在兩岸往來頻密的氛圍下,媒體互設常駐機構應該是遲早的事。只是在此之前,還有幾項問題需要進一步探討與溝通,才能化解疑慮,滿足多方面的要求。
  首先,就我方法源來看,大陸媒體在台設立常駐機構,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四十條之一及第四十條之二規定,對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非營利法人、團體及其他機構,都明訂非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台從事業務活動。另大陸媒體均由官方掌控,未來如何界定為營利或非營利機構,還有待進一步釐清。至於大陸方面,則在二○○八年十月十七日公佈最新的「外國常駐新聞機構和外國記者採訪條例」,其中第二條對外國常駐記者的定義,係指由外國新聞機構派遣,在中國境內常駐六個月以上、從事新聞採訪報導業務的職業記者。另依大陸「外國記者赴華短期採訪或常駐手續須知」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新聞機構欲在華派遣常駐記者,應首先在華設立常駐機構」。因此,台灣記者未來要在大陸常駐,大陸應會要求台灣媒體先行設立常駐機構。
  其次,在位階方面,一九九四年八月海基會向大陸提及相關議題時,係以「希望貴我雙方鄭重考慮兩岸報社、通訊社在對方設立辦事處」等語進行陳述。二○○○年七月,前國台辦主任陳雲林則表示,大陸很樂意兩岸互設「記者站」,增加相互報導。到了今年三月十一日,國台辦副主任葉克冬卻表示,將積極推動兩岸新聞機構互設常駐「辦事處」。大陸顯然對常駐機構的位階並無一致說法。一般而言,媒體常駐機構的位階可分為三個層級:
  (一)初階層級:即如上述所說的「記者站」。依據大陸於二○○五年三月一日施行的「報社記者站管理辦法」,記者站雖具常駐機構雛形,然業務範圍僅限新聞活動,不是「辦事處」,也不屬法律上的分支機搆。由於兩岸尚未正式相互開放,我方媒體目前在大陸僅設有名義上的「採訪中心」,如台視、華視、東森、TVBS等,並非依法設立的記者站,而是變相常駐。
  (二)中階層級:屬初步的分支機構,即一般所謂的「辦事處」。辦事處可從事投標、採購、市場調查研究等業務活動,但不能從事營業行為。目前大陸廈門航空、南方航空、中國國際航空等公司都已在台灣正式成立辦事處,在開放陸資來台之後,大陸商業機構勢將陸續來台設立辦事處。
  (三)高階層級:屬正式分支機構,即一般商業機構所謂的「分公司」性質。目前除大陸外,台灣對其他國家地區媒體在台設立記者站、辦事處或分社幾無設限,國際知名通訊媒體也大多在台灣設有分社,如路透社台北分社、法新社台北分社、日本共同通訊社台北分社等。未來如果兩岸媒體互設的常駐機構要從事廣告發行等經理業務,則屬營利行為,必須開放到此一層級,才能運作。

兩岸媒體常駐有務實與專業考量

  其實,從務實角度來看,目前台灣記者以駐點方式在大陸採訪,無論工作面或生活面,基本上已符合實際需求。在未舉家遷移的情況下,台灣記者一般一至二個月輪替一次,在停留時間上已經夠久,如果依照大陸對外國常駐記者的要求,在中國境內必須常駐六個月以上,那麼對個人的家庭安排而言反倒是一種壓力。至於大陸記者在台駐點,生活需求受限較大,從人道立場而言,當然希望能儘速解決。
  另就業者的角度來看,台灣除中央通訊社、公共電視、中央廣播電台等政府支持的媒體,比較沒有營利壓力外,一般商業媒體業者如果在開放互設常駐機構之後,還是無法經營大陸地區廣告業務及發行,則實質意義仍然至為有限。反觀大陸媒體均有官方財政支持,對其而言,進入台灣設立常駐機構,可能形式意義,甚至政治意義,遠高於業務上的要求。
  兩岸分隔一甲子以來,雖然已經開放交流二十餘年,但期間紛紛擾擾,諸多問題絕非一年半載就可化解,唯有一步一腳印,才能穩定前進。如今兩岸觀光、直航、陸資來台、金融合作都一一實現了,兩岸新聞交流在近次的會談中,也已有共識將列入下階段優先協商的議題。儘管截至目前「兩岸媒體互設常駐機構」乙案還沒正式排入議程,但是相信在雙方努力下,必然大有可為。只是當那一天到來,我們由衷希望讓「媒體歸媒體、政治歸政治」,不應讓媒體負擔過多的政治任務,就像一九九七之前,「新華社香港分社」在香港所扮演的政治角色,至今還被人所詬病呢!(作者係自由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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