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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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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江陳會談」後兩岸金融業的互動與發展  文∕朱浩民《交流雜誌98年6月號第105期(歷史資料)》

壹、前言  

  第三次「江陳會」於四月二十六日簽署了三項協議,除了增加航班的「空運補充協議」和「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之外,「金融合作協議」更是眾所矚目的焦點。根據該協議的內容,雙方將就銀行、證券、期貨及保險業之金融監理備忘錄)MOU)、金融業市場的准入條件、兩岸貨幣清算和資訊交換等進行磋商,如果進行順利的話,今年六月底即可能就「金融合作協議」事項做出具體安排,兩岸金融業的互動也將進入新的時代。

 貳、台灣金融業登陸發展

   一、台灣金融業在中國大陸發展現況

  截至目前為止,由於兩岸尚未簽署MOU,因此除了四家保險公司在大陸設立營業性據點和一家銀行繞道香港參股大陸之銀行外,台灣的銀行與證券業在大陸仍僅停留在辦事處的階段,未能開展商業性經營。這與台商在中國大陸的巨額投資和產業互動,顯然有相當的落差。

  就銀行業而言,在中國大陸加入WTO之後,外資銀行紛紛搶灘進入。二○○六年十二月,大陸新實施了「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及實施細則),外商銀行更加速將分行轉為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行,以爭取全面人民幣業務的商機。截至二○○八年底,共有十二個國家和地區的銀行設立二十八家外商獨資銀行、二家合資銀行,二十三個國家和地區的七十一家外國銀行設立了一百一十七家分行)二○○七年底資料);獲准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國銀行分行為五十八家、外資銀行法人銀行二十七家,獲准從事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外資銀行機構為五十一家。相對於外資銀行搶進中國的熱潮,台灣銀行業卻因兩岸尚未簽署MOU,目前僅有七家銀行在大陸設立辦事處,另外富邦金控則在二○○八年十二月以其香港子行「富邦香港銀行」名義,依據中港CEPA協議,參股「廈門市商業銀行」百分之十九點九九的股權。另早在一九九五和一九九七年,則有兩家台資企業背景的協和銀行和華一銀行,分別在寧波和上海設立並營業。除了上述的銀行之外,尚無台灣銀行業登陸經營,台資銀行在大陸商機已逐漸流失。

  在證券業方面,雖然台灣已於二○○五年二月開放證券商直接投資大陸之證券公司,並於二○○八年八月允許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和期貨商,由臺灣或其海外子公司直接或間接赴大陸投資,但同樣因為MOU的問題,台灣證券商在中國大陸也僅是處於辦事處之階段。此外,大陸遲至二○○七年十二月,才將期貨業由原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之「禁止投資目錄」改為「限制目錄」,實際上是禁止外資投資期貨業)循CEPA協議經由香港參股之三家外資期貨商為例外)。因此,台灣的期貨業亦尚未有機會登陸。截至二○○八年底已有七家外資參股中國之證券公司,另有三十三家外資參股中國之基金管理公司。

  至於保險業,則因不必簽署MOU,目前除了外資產險公司不得經營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外資設立人身保險)壽險)公司必須合資且持股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之限制外,外資可獨資在中國設立財產保險公司。截至二○○八年底,共有十五個國家和地區的五十一家外資保險機構在大陸設立了一百九十五家營業性機構,外資產險公司十六家,外資壽險公司二十六家,外資再保險公司六家,同時亦有四十家外資公司入股中資保險公司)二○○八年九月底資料)。但因中國對外資保險公司有「五三二」之規定)在大陸設立保險公司的外國保險公司經營保險業務需要三十年以上、提出設立申請前一年年末總資產不少於五十億美元、在大陸境內已設立代表辦事處二年以上),台灣目前僅有國泰人壽與東方航空、台灣人壽與廈門建發、新光人壽與海南航空三家與大陸合資成立人壽保險公司,產險部分,國泰金控旗下的國泰人壽和國泰產險合資設立之獨資「國泰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則於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在上海式掛牌開業,其餘業者則仍停留在辦事處階段。

  二、登陸條件與挑戰

  兩岸即使能在近期內順利簽訂MOU,台灣金融業要在中國大陸進行營業性業務,仍然有相當的困難。首先就銀行登陸條件而言,設立獨立法人之子行或分行的資本金雖然不算高)分別為十億與二億人民幣,從事人民幣業務的分行則是三億人民幣),但依據「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已在大陸的七家台資銀行辦事處即便能立即升格為分行或申設成立子行,也需要符合開業三年且二年連續獲利之條件,才能從事人民幣業務;而在中國成立分行之外資金融機構總資產需達二百億美元,設立獨資銀行之總資產則需一百億美元,某些規模較小的台灣銀行可能跨不過門檻。因此,除非兩岸能對台灣銀行業的登陸條件做出較「外資銀行管理條例」有利的安排,否則台資銀行要在大陸開拓人民幣業務,可能還需要等待相當的時間)在天津濱海新區和福建海峽西岸經濟區以試點方式突破,或許可以是另種安排)。

  在業務層面上,台灣業者對台商的融資市場滿懷憧憬,但大陸之大型台商,幾已和當地銀行及外資銀行建立往來關係,未來台資銀行雖有台商母公司在台灣往來業務關係之優勢,但受限於辦理人民幣資金來源之限制,短期間業務發展還有待努力。至於中小型台商的財務資訊、抵押品等問題,亦仍有待突破。反倒是一旦陸資銀行來台後,是否更可能掌控或擴大其台商客戶,仍有待審慎觀察。事實上,而台灣銀行業想參股中國之銀行或開拓當地零售業務,較好的合作標的與機會已經有限或亦有相關的困難,因此台灣銀行業未來想要逐鹿中原,初期可能不要期望太高。

  在證券市場方面,雖然中國大陸現已允許外資參股證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但仍分別有百分之三十三和百分之四十九之限制,外資參股者不見得能有業務之主導權,再加上目前已有多家外資參股當地證券業,台灣證券業的可能選擇機會也不多。況且,中國在加入WTO後,證券市場的開放項目只有A股的承銷,以及B股、H股和債券的承銷及交易與基金發行,但不能從事熱門的A股經紀、A、B股自營及財富管理等業務。

  而在金融期貨上有領先優勢的台灣期貨業,在目前大陸的嚴格限制下登陸也有困難,同時大陸本身的期貨業現在只能經營經紀業務,自營和代客操作仍未開放。因此,除非同銀行一樣,可以有較其他外資有更佳的安排,否則台灣證券業登陸的最佳時機已過,短期間發展的機會仍然有限。綜上所述,台灣證券業現在的著力點,可擺在台商回台之掛牌與大中華基金的募集與操作,後者則宜取得大陸之「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資格。

  保險業是目前大陸對外資限制最少的金融業,但保險業務需要長期經營,回收期一般需要六至八年,以大陸目前的保險密度和滲透率觀察,未來確有發展商機。但外資保險業已卡位多時,台灣多數保險公司也跨不過前面所提之「五三二」門檻。因此,除了爭取較有利的登陸條件,未來台灣保險業在中國發展,仍然需要多加努力。


參、陸資來台及其他金融業務

  陸資來台可分為產業投資、金融投資、設立營業機構和其他金融業務等,產業投資涉及國內產業政策、開放項目和程度等,本文不予著墨,僅討論金融相關問題。首先是陸資投資台灣股市,金管會於四月二十九日公布陸資來台投資證券及期貨辦法,隨即引起台股連續數日、近千點的大漲,認為大陸資金將大舉投資並推升台灣股市,市場因此反應熱烈。事實上,依據大陸之「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相關投資規定,QDII雖可投資海外國家或地區之有價證券)債券、銀行票據、貨幣市場基金等),但若是投資股票,則必須雙方已訂有MOU才可,因此QDII來台投資股票,目前尚不能成行。而且,中國大陸本身開放QDII代客海外理財業務才兩、三年時間,但適逢國際金融風暴,損失相當慘重,近期在大陸集資熱度大減。即便是未來QDII順利來台,初期來台投資股市之資金頂多二百億元新台幣左右,這與過去外資每年投資台股金額約三千多億元之規模相比,所占份額並不高。況且,事實上現在早有陸資以外資之名義投資台股,因此QDII來台效應不宜過度放大解讀,更何況未來陸資來台後,國內股、匯市穩定度的監理可能較為困難,所以對陸資來台投資股市應持正面但審慎的態度來看待。

  在房地產投資方面,隨著未來陸資企業來台設立據點,一般認為其投資在商用不動產的可能性較高。至於住宅產品,因為大陸人士來台居住時間仍有限制,再加上民間及政府擔心陸資來台可能炒高住宅房價,增加民眾購屋負擔。因此,未來除了高價房產外,陸資投資普通住宅的機會應不會太大。

  至於大陸金融機構來台設立營業性據點的問題,雙方互相開放已成共識,但因為大陸金融機構規模龐大,且對外資)包括未來台資)之業務經營仍有許多限制,而台灣對外資金融業務已幾乎全部開放。因此,政府對未來陸資金融機構來台家數、准入條件和營業事項等將採「加權對等」的方式,兩岸也應會就此達成開放之共識。不過,因為台灣金融環境已過度競爭,陸資金融機構來台應非考量本地市場,而是著眼在擴大發展大陸台商之金融業務,這應是台灣金融業,尤其是銀行業,必須注意因應之處。

  最後有關新台幣與人民幣之貨幣清算機制和大陸銀聯卡在台刷卡使用問題,技術層次問題應可順利解決,也將可增加兩岸民眾的金融便利性。


肆、結語

  相對於台商投資和兩岸產業的頻繁互動,過去兩岸金融往來確實滯後許多,現在政治氣氛緩和,對未來雙方金融業的發展應該可以正面期待,不過金融市場的穩定度較有形產業敏感,在兩岸金融開放的同時,也應以審慎樂觀的態度來共同應對。)作者係政治大學金融學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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