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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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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專區

海基會服務專線
02-2533-9995

人身安全急難事件之協助/旅行意外事件之協處/證照遺失或失效之協調補救/失蹤(聯)協尋

證件

證件辦理

申辦護照

為維護民眾權益,避免護照遭冒辦,在國內首次申請普通護照民眾應親自到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以下簡稱領務局)或外交部中部、南部、東部及雲嘉南任一辦事處申辦。此外,在臺設有戶籍且首次申辦護照之國民也可以備妥申請護照 之應備文件,親自到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送件,並選擇到同一戶政事務所領取護照,或由外交部將護照寄到指定地址,寄達時自付郵資。另也可先填妥普通護照申請書至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後,將申請書併同其他申請護照應備文件續交由旅行業者、親屬或同事代向領務局或外交部四辦事處申請護照。如非上述委任代辦情形者,代理人須出具經公證之申請人委任書,始得代為申請。

申辦地點: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及各地辦事處

申辦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通稱「臺胞證」)

「臺胞證」係大陸方面所製發,由於大陸在臺灣並無設立辦事機構,民眾可透過旅行社送件,或親自至香港、澳門的「中國旅行社」辦理。所需文件包括身分證、護照及2吋照片2張,16歲以下沒有身份證者,交驗詳細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證件遺失、逾期

護照

  1. 遺失
    1. 以「臺灣旅行證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取得報失證明。
    2. 建議至少提前2天聯絡航空(船舶)公司,請該公司代為連絡預定入境之機場(港口)之國境事務(大)隊,申請返臺手續。
    3. 搭乘直航班機(船舶)返臺,並持報失證明和身分證明文件,洽機場(港口)內的國境事務(大)隊,辦理入國手續。
  2. 逾期
    1. 建議至少提前2天聯絡航空(船舶)公司,請該公司代為連絡預定入境之機場(港口)之國境事務(大)隊,申請返臺手續。
    2. 搭乘直航班機(船舶)返臺,並持報失證明和身分證明文件,洽機場(港口)內的國境事務(大)隊,辦理入國手續。

臺胞證

  1. 遺失
    1. 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取得報失證明。
    2. 持身分證明文件,向公安機關之出入境部門申請補發「臺胞證」
  2. 逾期
    1. 向公安機關之出入境管理部門繳交罰款,逾期1日罰人民幣100元。
    2. 繳交罰款後辦理一次有效「臺胞證」(單出證),得以離開中國大陸。

協助與服務

一、協助中國大陸民眾返鄉
中國大陸民眾來臺居留、就學等,所持「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通稱「大通證」)有遺失或逾期等情況,有需要本會協調大陸方面協助返鄉者(例如:已取得臺灣身分證,需親自返鄉註銷大陸戶籍等),請備妥以下五項文件。

  1. 陳情書(附件下載 .pdf)。
  2. 遺失報案證明或逾期證件影本。
  3. 大陸身分證(或常住人口登記卡)影本。
  4. 我方移民署核發之證件影本(如來臺許可證、依親居留證、長期居留證等)。
  5. 訂妥「至少21個工作天以後」返回大陸地區之直航機(船)票,並提供該班機(船班)之訂位紀錄(如:電子機票紀錄或請旅行社、航空(船)公司列印)。

請將上述資料以電子郵件(service@sef.org.tw,信件請備註手機號碼)或傳真(02-21757030、02-21757016)提供予本會,並請於傳送後務必來電確認(02-21757043),本會將據以發函大陸海協會協處。

註:若大陸民眾係以:

  • 「個人旅遊」事由來臺,請洽移民署協管科(02-23757372)
  • 「團體旅遊」事由來臺,請洽觀光署(02-23491500)

二、失蹤(聯)協尋

  1. 協助尋找國人親屬赴陸旅遊、訪友等情況失聯者。
  2. 請提供相關資料(含陳情書、親屬關係證明-戶籍謄本、失蹤報案資料)等傳至本會:
    Email:service@sef.org.tw
    傳真:02-21757100、02-21757016

三、探病奔喪
國人在臺亡故未滿6個月,其在大陸之配偶、配偶之父母、子女之配偶、三親等內血親或其配偶得申請來臺奔喪,「因親屬關係公證書未能及時完成驗證者」,本會協調有關部門協助緊急來臺。

四、協處長期滯留中國大陸國人返台
國人在中國大陸因事業經營不善、罹病、年邁、無有效證件等原因,以致滯留大陸無法返臺,本會視個案情形,協調有關部門協處相關事宜。


旅遊提醒

  • 1人身安全
    • 國人在大陸地區發生重病、重傷、交通事故、遭搶劫等旅行意外時,先依情況就近向當地公安報警(電話:110)或通報救護車(電話:120)尋求協助。或向當地旅遊局(市內查號台:114;長途查號台:116)、臺辦、臺商協會請求協助。
    • 海基會設有「海基會緊急服務專線」(886-2-25339995),海基會將提供諮詢與協助。

    台灣民眾赴陸涉有風險之相關法律

    一、《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

    • 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應當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民族團結進步事業不受外部勢力的干涉。堅決反對一切以民族、宗教、人權等藉口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污蔑抹黑、遏制打壓、滲透破壞等行為。
    • 第二十一條:國家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開展中華民族歷史、中華文化和國情教育,引導香港特別行政區同胞、澳門特別行政區同胞自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國家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深化兩岸各領域融合發展,增進台灣同胞對中華民族的歸屬感、認同感、榮譽感,推動兩岸同胞共同傳承弘揚中華文化,增強同屬中華民族、同是中國人的認識。國家加強同海外僑胞的聯繫交流,支持海外僑胞弘揚中華文化、促進中外文化交流合作
    • 第四十五條企業事業組織應當遵守社會公德,履行社會責任,將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要求融入業務培訓、文化建設等活動中,促進民族團結進步。行業協會、商會、學會和基金會等社會組織,應當將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要求,體現在行業自律規範、職業道德準則或者組織章程中,結合業務工作促進民族團結進步。
    • 第五十四條公民對破壞民族團結進步的行為有權進行投訴和舉報,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促進民族團結進步法定職責的行為有權進行檢舉。違反本法規定,破壞民族團結進步,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 第五十八條任何組織和個人違反本法有關規定,破壞民族團結進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及時予以制止、責令改正,並依法給予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六十條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對在本單位內發生的破壞民族團結進步的行為,應當及時予以制止;未及時制止,造成不良後果或者影響的,由上級機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 第六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組織和個人,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破壞民族團結進步、製造民族分裂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二、《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懲獨22條)

    • 第一點(總體要求 1: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極少數台獨頑固分子大肆進行台獨分裂活動,嚴重危害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嚴重損害兩岸同胞共同利益和中華民族根本利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依法嚴懲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堅決捍衛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
    • 第二點(準確認定犯罪 2:以將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為目的,組織、策劃、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分裂國家罪定罪處罰:
      1. 發起、建立台獨分裂組織,策劃、制定台獨分裂行動綱領、計畫、方案,指揮台獨分裂組織成員或者其他人員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活動的;
      2. 通過制定、修改、解釋、廢止台灣地區有關規定或者公民投票等方式,圖謀改變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法律地位的;
      3. 通過推動台灣加入僅限主權國家參加的國際組織或者對外進行官方往來、軍事聯繫等方式,圖謀在國際社會製造兩個中國一中一台台灣獨立的;
      4. 利用職權在教育、文化、歷史、新聞傳媒等領域大肆歪曲、篡改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事實,或者打壓支援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和國家統一的政黨、團體、人員的;
      5. 其他圖謀將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行為。
    • 第三點(準確認定犯罪 3:在台獨分裂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首要分子
    • 第四點(準確認定犯罪 4:實施本意見第二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罪行重大
      1. 直接參與實施台獨分裂組織主要分裂活動的;
      2. 實施台獨分裂活動後果嚴重、影響惡劣的;
      3. 其他在台獨分裂活動中起重大作用的。

    三、《反間諜法》

    • 第四條(第一款):本法所稱間諜行為,是指下列行為:
      1. 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外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
      2. 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或者投靠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
      3. 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的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以及其他關係國家安全和利益的文件、數據、資料、物品,或者策動、引誘、脅迫、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叛變的活動
      4. 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外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針對國家機關、涉密單位或者關鍵資訊基礎設施等的網絡攻擊、侵入、干擾、控制、破壞等活動
      5. 為敵人指示攻擊目標;
      6. 進行其他間諜活動。
    •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對出境後可能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中國公民,國務院國家安全主管部門可以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不准出境,並通知移民管理機構。
    • 第三十三條(第二款):對涉嫌間諜行為人員,省級以上國家安全機關可以通知移民管理機構不准其出境

    四、《對外關係法》

    • 第六條: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以及公民,在對外交流合作中有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尊嚴、榮譽、利益的責任和義務
    • 第八條:任何組織個人違反本法和有關法律,在對外交往中從事損害國家利益活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 第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在一個中國原則基礎上,按照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同世界各國建立和發展外交關係。

    五、《領事保護與協助條例》

    • 第二十三條:駐外外交機構根據領事保護與協助工作實際需要,經外交部批准,可以聘用人員從事輔助性工作。外交部和駐外外交機構根據工作職責要求,對從事領事保護與協助工作的駐外外交人員及其他人員進行培訓。
    • 第二十四條:國家鼓勵有關組織和個人為領事保護與協助工作提供志願服務。國家鼓勵和支持保險公司、緊急救援機構、律師事務所等社會力量參與領事保護與協助相關工作。
    • 第二十五條:對在領事保護與協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六、《刑法》(危害國家安全罪與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相關條文)

    • 第一百一十條:有間諜行為之一,危害國家安全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百十一條: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 第一百十三條:本章上述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中,除第103條第2款、第105條、第107條、第109條外,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犯本章之罪的,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 第二百八十二條(第一項):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二百八十二條(第二項):非法持有屬於國家絕密、機密的文件、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說明來源與用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2旅遊糾紛申訴管道
    1. 交通部觀光署
      總機:02-23491500

    2. 各縣市政府消保官
      消費者保護專線1950

    3. 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
      旅遊糾紛申訴專線:02-25995088
      地址:台北市民權東路二段9號5樓
      E-mail:tqaa@travel.org.tw

    4. 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地址:台北市中山區龍江路23號3樓
      ​​​​​​​電話:02-27790008
      ​​​​​​​
    5. 臺灣海峽兩岸觀光旅遊協會中國大陸駐點
      1. 北京辦事處
        電話:010-65664100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門外大街乙12號雙子座大廈西塔29層
      2. 上海辦事分處
        電話:021-63510909
        地址:上海市黃浦區西藏中路168號都市總部大樓1002單元
      3. 上海辦事分處福州辦公室
        電話:0591-63335018
        地址:福州市鼓樓區五四路82號融都國際大廈18層06單元
        ​​​​​​​
    6.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總機:02-21757000
      海基會緊急服務專線:02-25339995
      地址:台北市中山區北安路536號
      ​​​​​​​
    7. 中國大陸 文化和旅遊部
      旅遊投訴專線:12345
      電話:010-59881114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朝陽門北大街10號
  • 3緊急醫療後送機構

    (一)臺灣人民在大陸地區發生傷病事件,如需緊急醫療救援並將病患送回臺灣,可逕洽詢以下之醫療後送機構或聯繫投保之保險公司安排緊急醫療救援等協助,甚至申請醫療包機或視況搭乘定期航班返臺等後送事宜。

    (二)各醫療後送機構相關資訊如下(以下按照各機構名稱之首字筆劃排序):

    1. 飛特立航空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電話:02-8712-5280)
    2. 飛聖全球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電話:02-8712-9911)
    3. 國際SOS救援中心(電話:02-2523-2220)
    4. 捷上援助(電話:02-2326-3407轉醫療部門)
    5. 童綜合醫院航空醫療救援中心(電話: 04-26568565、0931-119-595)
    6. 聯新國際醫療集團兩岸緊急醫療轉送專線(大陸:上海禾新醫院:021-61957888、臺灣:聯新國際醫院:0800-032211)。

    (三)各家醫療後送機構所提供之服務內容、所須費用等均有不同,家屬宜視病情實際需要、經濟條件等情形作通盤考量,選擇適合的機構(公司)辦理。

  • 4全民健保對於大陸地區就醫醫療費用核退

    因發生不可預期之緊急傷病或緊急分娩,需在大陸地區就醫,應向醫院索取醫療診斷證明書、收據正本及收費明細表,以便返臺後向中央健康保險署(洽詢電話:0800-030-598)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但住院5日(含)以上者,應先將醫療診斷證明書及收據在當地公證處予以公證,並經海基會完成驗證後,再向中央健康保險署申請核退醫療費用。
    向中央健康保險署申請自墊醫療費用核退所需文件:
    1.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
    2.醫療診斷書或證明文件
    3.住院案件者:出院病歷摘要,若住院≥5日者,需附公證驗證書
    4.當事人護照影本(相片首頁及內頁出入境查驗章)
    5.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述明赴大陸原因及傷病發生情形)
    (四)有關自墊醫療費用核退事宜可洽詢健保署各分區業務組,或撥打免付費專線0800-030598或4128-678(市話不須加區域碼);手機改撥02-4128678諮詢。


  • 5兩岸出入境單位聯絡管道

    臺灣部分:

    中國大陸部分:

  • 6國人出境2年以上戶籍遷出,應於入境後始得辦理恢復戶籍登記

    依據戶籍法相關規定,國人出境2年以上,當事人或戶長應自行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出登記;若未辦理,戶政事務所於接獲內政部移民署國人出境滿2年未入境之通報後,將通知應申請之人限期辦理遷出登記,若逾期未辦理,戶政事務所得逕為遷出登記。

    戶籍已辦理遷出登記之國人,應持中華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始得辦理遷入(恢復戶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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