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士昭:兩岸服貿協議激勵各國與台洽簽經貿協議
- 更新日期:109-07-25
海峽交流基金會新聞稿
102年第017號新聞稿
時間:102年6月14日
聯絡電話:海基會綜合處梁小姐(21757124)、池先生(21757125)
兩岸兩會即將簽署服務貿易協議,經濟部次長卓士昭今天指出,服務業對我國經濟發展甚為重要,兩岸服務貿易往來制度化,我方業者將能享有提高持股比例、增加業務範圍和貿易便利化等開放內容,提升台商在大陸市場競爭力,擴大吸引陸資來台投資,活絡市場,另貨貿協議也將緊接著來,同時激勵更多國家與我洽簽經貿合作協議,成為進軍大陸的合作跳板!
海基會昨今兩天在高雄舉行台商端節座談活動,卓士昭應邀就「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內容及預期效益」進行專題報告。 兩岸兩會自前年ECFA(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兩岸經合會第一次例會後啟動協商,經過兩年來多次磋商後,獲致共識,近期將在兩岸兩會高層第九次會談簽署。
他向與會兩百多位大陸台商會長強調,服貿協議依據「衝擊極小化 、利益極大化」原則審慎評估開放,同時考量兩岸經貿互動發展及國內業者,並未放開律師、醫師、會計師、建築師等專業服務項目。
日前有媒體報導,政府沒有就開放陸資進入台灣美髮美容業事與相關業者進行溝通,卓士昭強調,並非屬實,開放大陸美容美髮業來台投資,是指開放「資金」來台,並非開放大陸美容美髮業「勞工」來台。服貿協議生效後,縱然有陸資來台投資美容美髮業,也不能全面引進大陸員工來台工作,必須遵守政府對在台陸資引進大陸員工的員額限制。經濟部商業司已經與相關美容美髮業者進行溝通,徵詢意見,業者表示樂觀,利用大陸資金與台灣人才相互合作,將可擴大市場經營。
協議內容包含文本(即條文)及「服務貿易特定承諾表」(即市場開放清單)與「關於服務提供者的具體規定」等2附件。條文原則上遵守「最惠國待遇」及「國民待遇」原則,明文載明雙方確定採取服務業管理措施應遵守的規定及相關市場開放內容,待兩岸兩會簽署協議後,經濟部即會將內容上網公布。協議設有聯繫機制,負責處理協議及與服務貿易相關事宜,雙方主管部門亦將指定聯絡人負責聯繫,監督協議的執行。
「服務貿易特定承諾表」部分,雙方依據WTO(世貿組織)之分類方式,討論包括商業服務、通訊服務、營造服務、配銷服務、環境服務、健康與社會服務、觀光及旅遊服務、娛樂文化及運動服務、運輸服務及金融服務等部門,考量各自情況,經協商後作出市場開放承諾。
雙方並以WTO服務提供的方式區分4種服務貿易模式:模式一是以直接跨境提供服務方式,模式二是以境外消費服務方式,模式三是以商業據點呈現的方式,模式四是以自然人呈現的方式等明列市場開放的承諾內容。
「關於服務提供者的具體規定」部分,雙方對於協議附件一(服務貿易特定承諾表)所列及ECFA附件四(服務貿易早期收穫部門及開放措施)超出各自在WTO承諾的服務部門及市場開放之優惠待遇,明列要求一方以商業據點呈現模式的服務提供者,在該方從事實質商業經營至少應持續3年以上以及申請「服務提供者證明書」所須具備的文件等相關規定並列入本協議附件二,這些規定可以防止外資企業「搭便車」的問題。
卓士昭表示,我方對陸開放程度主要以落實WTO承諾為主,涉及影響國家全安者皆未納入,而在我方開放內容中,約有一半屬非現行陸資開放項目,且多半已處於競爭激烈的市場狀況,開放後,將擴大吸引陸資來台投資,活絡市場。
而我方行政部門對於相關開放已有完整規範及配套措施,例如依照我現行規定,陸資必須在台投資20萬美元以上,始能申請2人來台「從事經營、管理及執行董監事業務」活動,可以避免外界對「校長兼撞鐘」的質疑。
為了強化台商的信心,卓次長強調簽署服貿協議對台灣服務產業發展的效益,未來雙方可以集中心力,加速貨品貿易協議之協商,努力於今(102)年年底前完成貨品貿易協議,透過關稅減免協助台灣產業進一步發展。
另外,他也說,簽署服貿協議將對外釋放兩岸經貿繁榮發展的強力訊息,加上台星協議已完成實質協商、台紐之間的協商近收尾階段,將使台灣在區域經濟整合中不缺席,激勵更多國家與我洽簽經貿合作協議。
針對我方採取部分開放行業,大陸業者挾著資金雄厚,不排除透過低價方式進入我國市場,卓士昭說,我方對此類服務開放程度加以設限(如持股上限、不得具控制力等),以讓業者有時間積極整備,因應競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