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办理特殊案件文书查验证处理要点
- 更新日期:109-07-17
民国94年7月20日行政院大陆委员会陆法字第0940012458号函准予备查
一、 目的
为规范涉及特殊案件之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本会申请大陆地区文书验证或查证,依本会办理两岸文书查验证作业规定第4点第4项第7小项规定制定本处理要点,以供同仁办案时遵循。
二、 特殊案件范围
(一)本会依有关机关嘱托函请大陆相关单位协缉遣返之刑事犯。
(二)涉嫌违法之案件(例如假结婚、诈欺、伪造文书等)。
(三)其他重大案件。
三、 特殊案件之处理程序
(一)签陈管制
各处室如有本要点第2点所列之特殊案件,须管制申办文书查验证者,应签奉核可后,送交法律服务处依本要点办理。
(二)建立名册
法律服务处应就本要点第2点之案件,建立管制名册,并输入电脑资料库存档。
(三)电脑及副本注记
法律服务处资料输入人员于收到大陆地区公证书副本后,应逐案输入公证书所载当事人姓名,供电脑与资料库管制名册自动比对与注记。若电脑出现姓名相同之讯息,应立即在该副本上以铅笔注记「管制」字样,再扫描入电脑副本档。
(四)确认与签报
前款人员应立即将全案交由该处副处长以上主管指定专人确认是否与管制名册所载之人为同一人。若系属同一人,应立即签报长官核示;若非为同一人,则注销管制。
(五)函请嘱托或相关机关表示意见
申请人申请查验证大陆地区公证书涉及管制名册所列人员案件,本会得暂不予核验,先就该案件函请嘱托或相关机关于10日内表示意见。上述机关若表示无意见或未于10日内表示意见,本会得依职权进行核验。
(六)查证
本会得依相关机关之嘱托或指示,就有关大陆地区文书之真伪及其他待查明事项,函请大陆相关公证员协会或有关单位协查。
(七)签报处理方法
本会应依嘱托或相关机关之意见或就大陆方面查复之结果,签报长官核示处理方法。
(八)核验及通报
本会应依前项之处理方法为文书查验证之核驳,并将处理结果函告嘱托机关及相关机关。
四、本处理程序未尽事宜,悉依本会相关规定办理。
五、本处理程序经秘书长核定后施行,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