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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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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必须向海基会申请验证?

  • 更新日期:109-12-16

答: 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七条规定:「在大陆地区制作之文书,经行政院设立或指定之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验证者,推定为真正。」故当事人提出在大陆制作之文书,为辨明其真伪,依据我方法令规定或主管机关要求,必须先经海基会验证后,再据以办理相关事宜者(例如:婚姻登记、死亡除户、扶养大陆亲属、继承、请领各项给付等),则该等大陆文书依「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须先在大陆当地涉台公证处办理公证,再持向海基会申请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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