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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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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子女就读中国大陆大学减税相关规定?

  • 更新日期:115-06-09

自100年11月4日起,纳税义务人子女就读大陆地区教育主管机关公布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等学校,或其他经大陆地区教育主管机关认可的高等学校,具有正式且其学籍在学年度内为有效者,纳税义务人得检附教育学费缴费收据影本或其他足资证明文件,列报教育学费特别扣除额(每人新台币2.5万元),及子女免税额(113及114年度每人新台币9.7万元;115年度起调整为10.1万元)。

另外,纳税义务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成年[民国97年(含该年)以后出生者],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学、身心障碍或无谋生能力,受纳税义务人扶养者,于大陆地区符合前述规定学校就学,具有正式学籍,且其学籍在学年度内为有效者,纳税义务人得检附在校就学之证明、前述规定之教育学费缴费收据影本或其他足资证明文件,列报扶养亲属免税额(金额同上)。

前述大陆地区在校就学之证明、教育学费缴费收据影本或其他足资证明文件,应检附大陆地区公证处所核发之公证书,并送经行政院设立或指定之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验证。

税务相关资讯请洽国税局免付费电话:886-800-000321。

参考资料:[赋税署] 核释台湾地区人民就读大陆地区学校,纳税义务人列报免税额及教育学费特别扣除额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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