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已成往事─两岸婚姻在台离婚篇◆文/蔡明杰(海基会中区服务处)
- 更新日期:115-02-11
住台北的阿明在中国大陆工作,因工作关系认识了上海姑娘阿珍,两人相恋决定共度一生,婚后也很快迎来爱情结晶,生有一子。好景不常,阿明因公司经营不善倒闭失业,无奈带著妻儿回台生活。阿珍因思念大陆亲人且感情基础不稳,夫妻时有争吵,萌生离婚念头,不知如何在台湾办理离婚手续?另孩子还小,需要妈妈照顾,离婚后阿珍还可在台湾居留吗?
在台协议离婚应以书面为之
家家有本难念的经,如果夫妻双方想好聚好散,可采「协议离婚」方式。依民法第1050条规定:「两愿离婚,应以书面为之,有二人以上证人之签名并应向户政机关为离婚之登记。」因此,在台湾协议离婚应以书面为之,经两人以上证人签名,由夫妻双方共同到户政事务所办理离婚登记,该离婚始生效力。申请离婚登记时,倘一方无法亲自到场且具有正当理由经户政事务所核准者,得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
大陆人民须在台照顾未成年子女 其居留权益不因离婚受影响
夫妻协议离婚,须签署两愿离婚协议书,双方如有未成年子女,须就该子女之权利义务行使负担,约定由夫或妻之一方、或双方共同行使负担,该协议书亦须就双方财产归属、赡养费及未成年子女扶养费、会面交往等进行约定。本案例中,阿明与阿珍如考量儿子年纪尚小,需要妈妈照顾,可约定儿子之权利义务行使负担由阿珍单独行使,或者双方共同行使。
依《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长期居留或定居许可办法》第14条第2项第1款第3目规定,大陆地区人民申请依亲居留原因消失,但已许可依亲居留者,于离婚后对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之未成年亲生子女,有扶养事实、行使负担权利义务或会面交往,不撤销或废止其许可。因此,阿珍与阿明当初因结婚关系申请在台依亲居留的原因,虽因离婚而消失,但如果阿珍须在台照顾未成年儿子,即可依前述规定继续在台居留,不须返回大陆,其在台居留权益,不因离婚而受影响。
需在陆证明已复单 应在台办理离婚认证
若阿珍与阿明已在台湾办理离婚登记,阿珍要准备那些文件在中国大陆证明自己已恢复单身呢?首先,阿珍须持户籍誊本与离婚协议书,向地方法院公证处或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办理离婚事实声明书认证书,并叙明大陆使用地区为上海市。法院公证处或所属民间公证人事务所除会将公(认)证书正本交给阿珍,同时也会将公(认)证书副本寄交海基会,由海基会函送阿珍指定大陆使用地区(上海市)公证协会。阿珍回到上海要证明已恢复单身,大陆使用机关要求台湾出具的离婚认证书正本须先经验证,因此阿珍须将公(认)证书正本送交上海市公证协会完成验证,再办理后续事宜。
协议离婚不成 可在台湾提起离婚诉讼
如阿明与阿珍无法经由协议离婚,且有民法第1052条规定之难以维持婚姻事由,亦可向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会依法进行调解;双方调解不成,再依法进行审理。法院调解(或和解)成立,只要作成调解、和解笔录,该笔录与确定判决有同一效力;若无法调解(或和解),经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且该判决生效确定后,阿明应于30日内向户政事务所办理离婚登记。
台湾离婚判决 须经大陆法院认可始在陆生效
依中国大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台湾法院之离婚判决或调解,须向中国大陆法院申请「裁定认可」,经中国大陆法院审理裁定认可后,该台湾法院判决才能在中国大陆产生法律效力。因此,阿珍为证明与阿明之婚姻已经台湾法院判决离婚或经法院调解离婚,可向户政事务所申请已完成离婚登记之户籍誊本及离婚调解(或和解)笔录或判决书、确定证证明书,连同个人身分证等资料,比照前述办理离婚事实声明书认证程序,办理离婚事实声明书认证书。经上海市公证协会完成验证,向中国大陆住所地(本案为上海市)之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裁定认可」,经大陆法院裁定认可后,台湾的离婚判决在中国大陆始生效。
当爱已成往事 好聚好散说再见
当爱已成往事,两岸婚姻如不能维持,建议先考虑在台湾协议离婚,依双方意愿协商讨论未成年子女监护扶养或财产分配,此模式不仅程序较单纯、容易掌握,且能保有好聚好散的机会;避免采法院判决离婚,耗费时间与金钱成本,更加深双方对立与痛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