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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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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开放OBU办理对大陆地区台商授信业务的说明

  • 更新日期:109-08-01

两岸金融业务往来说明-财政部

一、什么是国际金融业务分行(Offshore Banking Unit,OBU)?

    国际金融业务分行(Offshore Banking Unit,OBU)系指地理上虽设立在一国领土内,但该国以减少或解除金融法规的限制,或提供租税上优惠等措施,以吸引国外客户参与该国金融活动的银行营业单位。OBU系以非本国货币为交易标的,并以非当地国居民为交易对象。政府为发展我国成为区域金融中心,于民国七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公布「国际金融业务条例」,特许银行在本国境内设立OBU。可设立OBU者为:(1)经中央银行指定,在中华民国境内办理外汇业务的外国银行;(2)经政府核准,设立代表人办事处的外国银行;(3)经主管机关审查合格的外国银行;(4)经中央银行指定,办理外汇业务的本国银行。OBU虽设于中华民国境内,惟其服务的对象系以境外客户为主。也就是说,OBU主要是吸收境外客户的外汇存款,放款时也是以OBU吸收的外币资金贷放予境外客户,因此不会产生以台湾资金贷放予大陆台商的问题。


二、开放OBU办理对大陆地区台商授信会不会造成资金外流?

    不会。开放OBU办理对大陆地区台商授信的资金来源限于自大陆地区存入的资金,而且对大陆台商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自大陆存入资金的余额,授信金额来源并不取自于国内,因此没有资金外流问题。


三、为何开放OBU对台商在大陆地区投资的事业办理授信业务?开放此项授信业务有什么好处?

    根据行政院大陆委员会的统计资料,九十年度台湾对大陆地区出口金额为二百二十亿美元,进口金额为五十九亿美元。大陆已是我国第四大对外贸易对象,也是我国对外投资金额最多的地区,两岸衍生的金融市场商机甚大。

    在先前两岸间接金融往来架构下,外国银行因其在两岸三地均设有分支机构,可提供台商较便捷的金融服务,使外国银行囊括近九成两岸金融业务的市场,也使国内银行面临客户流失的压力,在本国银行须与外国银行合作的前提下,相对压缩本国银行的获利空间。故增强本国银行对台商所提供的金融服务,不但可保护本国银行,不致使客户因依赖外商银行而流失,更可提升本国银行在两岸金融业务的竞争力并扩大获利空间。

    目前政府已开放国内厂商得与大陆地区厂商从事直接贸易及赴大陆地区直接投资,因此,在两岸金融业务方面,有必要增加OBU的附加功能,让OBU可以吸收境外台商存款,让境外大陆台商能够运用OBU调度资金。如此,可吸引厂商将资金调度据点由海外移转回国内,从而产生资金回流效果,并使政府了解更多资金进出资讯,对于落实赴大陆地区投资案件的事前审查或事后管理工作均有极大裨益。


四、OBU办理对大陆地区台商授信业务,有无相关风险控管机制?

    并非所有OBU均可办理授信业务,只有财务健全风险管理良好的银行才可以办理。如资本适足率达到百分之八以上及银行逾放比率低于全体银行平均逾放比率的银行才可以办理。此外,政府对于OBU办理此项业务,已订定如下风险控管措施:

(一)采总量管制机制,对大陆台商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大陆台商存入款余额。

(二)授信业务及应收帐款收买业务的总余额,不得逾国际金融业务分行上年度决算后资产净额的百分之三十,其中无担保部分不得逾其资产净额的百分之十。

(三)授信客户限于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许可投资者。

(四)确实查核授信户的信用状况、偿债能力,以确保债权。

(五)不得收受境内股票、不动产及其他有关新台币资产作为担保或副担保。

另财政部为有效管理开放本项业务可能衍生的信用风险,对于未来银行申请案亦已订有事前审查及事后管理等风险管理机制。


五、OBU应如何申请办理此项授信业务?财政部审查标准为何?

    OBU申请办理授信业务,应依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金融业务往来许可办法」第五条规定,检附下列书件向财政部申请许可后才可以办理:

一、营业计划书(包括申请业务项目、业务发展规划、预估未来三年的财务报表及有关纠纷处理、债权确保及风险控管措施)。

二、该银行已开办两岸金融业务往来项目及其效益说明。

三、最近一年度总机构经会计师签证的财务报表及最近半年度自有资本与风险性资产的计算比率。

四、最近一季总机构逾期放款及催收款的金额与比率、已提列备抵呆帐及保证责任准备的金额与比率说明。

财政部为有效管理开放上该业务可能衍生的信用风险,对于未来银行申请案的事前审查及事后管理重点如下:

    一、事前审查

(1)        银行业者的财务健全性及守法性。其中资本适足率达到国际标准以及逾放比率低于全体银行平均逾放比率。

(2)银行业者如何评估大陆地区往来客户的信用状况,包括台商的投资状况、获利情形及财务是否健全,并有效控管对大陆地区台商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自大陆存入资金之余额。

(3)银行业者如何对授予大陆地区金融机构的同业授信额度进行有效管理。

(4)银行业者对如何处理交易争议及确保本身债权的方法是否妥善。

二、事后管理

(1)掌握与国内银行建立通汇关系的大陆地区金融机构名单。

(2)银行业者应定期将两岸金融业务往来的办理情形报送财政部。


六、有几家银行的OBU已经财政部核准办理此项授信业务?

    截至本(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止,尚未有任何一家银行的OBU经财政部核准办理授信业务,未来财政部亦将以严谨的方式审查银行的申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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