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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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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发会两岸组总结报告(90.8)

  • 更新日期:109-08-02

经济发展咨询委员会议两岸组总结报告

中华民国九十年八月二十六日

两岸经贸各项议题,环环相扣,具有高度相互关联性,因此,全体委员在彼此包容不同意见下,同意以包裹方式通过下列共同意见:

一、推动两岸经贸发展之基本原则

(一)「台湾优先」:政府应积极改善国内投资环境,并在保持台湾经济自主发展前提下,开展两岸经贸良性互动。

(二)「全球布局」:掌握台湾在全球经贸体系的关键地位,将两岸经贸纳为全球发展策略之一环,以「全球布局,策略性开放」政策,持续推动自由化、国际化,提升台湾竞争优势。

(三)「互惠双赢」:政府应在「互惠合作、创造双赢」的基础上,积极推动两岸经贸关系正常化。

(四)「风险管理」:政府对两岸经贸须有国家安全考量,并应就两岸经贸对国内总体经济、社会及政治各层面之影响,提供正确资讯及评估,有效管理。

二、积极开放两岸经贸及投资(「戒急用忍」政策之松绑)

大陆投资「戒急用忍」政策应秉持「全球布局,策略性开放」原则,改为「积极开放,有效管理」,拟定相关做法:

(一)委请由产、官、学界组成之专案小组,定期检讨放宽大陆投资产业及产品项目:

1.凡有助于提高国内产业竞争力、提升企业全球运筹管理能力者,应积极开放。

2.国内已无发展空间,须赴大陆投资方能维系生存发展者,不予限制。

3.赴大陆投资可能导致少数核心技术移转或流失者,应审慎评估。

(二)放宽大陆投资资金限制,并建立风险管理机制:

1.大陆投资资金来源应多元化,以避免对国内资金产生排挤作用。

2.检讨放宽上市、上柜公司及其他个别企业在大陆投资累计金额上限等有关限制。

3.放宽投资五千万美元以上之个案,建立专案审查机制。

4.建立大陆投资动态调节机制,降低赴大陆投资整体风险。

(三)完善大陆投资财务报表查核机制,加强资讯透明化。

(四)在建立相关配套措施及保障投资安全前提下,开放企业赴大陆直接投资。

(五)配合大陆投资政策调整,准许未经核准赴大陆投资厂商补报备登记。

(六)强化大陆台商产业辅导体系,积极协助台商降低投资风险。

(七)推动签署两岸投资保障协定及两岸租税协定。

三、建立两岸资金流动的灵活机制

(一)健全资金回流机制:

1.加强发展OBU成为海外及大陆台商资金调度中心。

进一步开放OBU得与大陆地区金融机构直接通汇。

2.规划推动直接通汇。

评估规划外汇指定银行与大陆地区金融机构直接通汇。

3.引导企业将大陆投资利润汇回,并对台商自大陆撤资提供协助。

(1)企业大陆资金汇回可循环运用。

(2)尽速解决大陆投资盈余汇回重复课税问题。

(二)依国际惯例,循序开放国内金融服务业赴大陆地区进行业务投资、设立分行(分公司)或子公司。

(三)循序开放陆资来台:

1.开放陆资来台投资土地及不动产。

2.配合加入WTO,开放陆资来台从事事业投资。

3.逐步开放陆资来台从事证券投资,并以QFII制度对陆资作有效管理。

(四)评估建立境外资本市场:

1.依国际规范筹建与国内市场区隔之境外资本市场。

2.吸引境外厂商包括大陆台商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或发行美元债券。

四、加入WTO与两岸「三通」

(一)配合加入WTO进程,开放两岸直接贸易及两岸直接通邮、通讯等业务,并考量大陆降低贸易障碍,适度扩大开放大陆物品进口,同时规划设立「两岸经贸安全预警制度」,处理相关国家安全及产业风险等事宜。

(二)积极推动两岸「通航」:

1.整体规划两岸「通航」事宜,并透过两岸协商予以落实推动。

2.在两岸签署「通航」协议之前,采取过渡措施减少两岸间接通航之不便,具体措施如次:

(1)扩大「境外航运中心」功能及范围,开放货品通关入出境。

(2)准许民间航运业者与大陆洽谈航运业务合作事宜。

(三)积极评估建立「经贸特区」。

五、积极推动大陆人士来台观光

(一)在考量国家安全前提下,开放大陆地区人民来台观光:

1.采总量管制方式,完善配套管理措施,包括:开放数额之分配及管理、接待旅行社之资格条件及应有之责任、大陆旅客之资格条件及申请审查程序、「团进团出」之方式等。

2.建立安全事项之通报及紧急事故之处理机制。

(二)实施方式:

1.与大陆方面协商相关问题与实施时机。

2.必要时以试验方式先行推动。

六、两岸协商问题

建议政府尽速凝聚朝野共识,化解「九二共识」之分歧,依据中华民国宪法定位两岸关系,搁置政治争议,尽速与大陆方面协商「三通」及其他攸关人民福祉之议题。(关于「九二共识」问题,本委员会议不同意见如附件)

本委员会议关于「九二共识」问题之不同意见

咨询委员姓名

(依发言顺序) 关 于 「 九 二 共 识 」 问 题 之 意 见

咨询委员姓名

(依发言顺序) 关 于 「 九 二 共 识 」 问 题 之 意 见 张显耀 为求有效落实『经发会』对于开放两岸经贸的各项政策,积极推动两岸经贸互惠双赢,不致沦为『象征性的政治宣示』,建议政府尽速凝聚朝野共识,以『九二共识』为基础,依据『中华民国宪法』及『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有关规定定位两岸关系,以此尽速与大陆协商『三通』及其他攸关两岸人民福祉之议题。 陈添枝 接受跨党派小组达成「三个认知、四个建议」的共识,若不接受,重开跨党派小组会议,以达成新共识。 张荣恭 「九二共识」必须处理,并建议依据「九二共识」,重启两岸协商。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写入,但不可删除「九二共识」的文字。 赖士葆 「九二共识」无论是否有不同意见,一定要提,应列「多数意见」及「少数意见」。 张平沼 在「一个中国,各自表述」之「九二共识」基础上,积极恢复两岸制度化协商,建构两岸和平稳定关系。 邱义仁 「九二共识」是什么在国内仍有争议,因此,我们必须面对「九二共识」的确是没有共识的事实,希望不要以此就全部抹杀本分组之前对前四大项及「两岸协商」议题等共识内容的文字,更否定经发会两岸组的成果。 俞国基 本分组委员对「九二共识」有不同意见,建议依据「中华民国宪法之思维」,搁置政治争议,推动两岸协商,避开「九二共识」部分。 许惠祐 因「九二共识」在我内部有不同意见,在两岸间也存在不同意见,如要以「九二共识」为两岸复谈基础,可能会造成实质上的困难。何况「九二共识」除我内部寻求共识外,也须与大陆方面有所互动,才能确定。建议采有弹性、比较包容方式处理,共识文字以「建议政府应尽速凝聚朝野共识,化解『九二共识』分歧」,应较允当。 杜震华 我们应仔细思考辜老「依据中华国宪法之思维」中「之思维」三个字的用意,即「一个中国的原则」。否则无法和中共去协商,会造成两个中国的困扰。所以共识内容宜加入「之思维」三字于「中华民国宪法」之后。 许胜雄 两岸应回到「九二共识」,即「一个中华民族、各自表述」,两岸才有商谈、交流及谈判的基础。(七月二十四日书面意见) 林向恺 「九二共识」之实质意涵为何?不仅两岸之间没有交集,就是国内各政党亦无共识。中共所认知的「九二共识」最重要的内涵,即两岸皆坚持「一个中国」原则,但此可能无法为台湾主流民意所接受。此时若贸然要求政府以意涵仍未确定之「九二共识」为两岸协商基础,可能背离主流民意的期待。由于中共一再坚持我们接受「一个中国」原则,是否能以空泛之「九二共识」回避中共所坚持之「一个中国」原则更是不无疑问。其实,我们应坚持「两岸问题之解决应以和平方式,民主程序由台湾人民共同决定」为两岸协商基础。

注:其他委员意见(九十年八月二十六日发言)俟进一步整理及确认后补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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