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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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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基会董监事会通过解除王又曾董事职务

  • 更新日期:109-07-28

海基会今(28)日召开第6届第6次董监事联席会议,由董事长张俊雄主持。会中除通过该会95年决算报告,以及补选董事外,针对遭我方通缉的王又曾是否适合继续担任该会董事职务一案进行讨论,最后获与会董事一致通过解任王又曾董事之职务。

海基会副董事长兼秘书长游盈隆会后表示,该会董事王又曾因涉嫌力霸掏空案,潜逃国外并遭我司法机关通缉一事,引发社会各界严重关切,各界对于王又曾是否适合继续担任海基会董事职务也多所质疑,海基会的公益形象更严重受损。由于王又曾涉及重大金融司法案件,因此海基会处理本案也力求审慎,曾多次透过王又曾幕僚及家属,请其转达王又曾继续担任董事职务已严重损及海基会形象,希望王又曾能自行请辞。惟均无法取得与王又曾之联系,不过王又曾家属也表示充分尊重并理解该会立场。

此外,游盈隆指出,主管机关陆委会对本案的处理也甚为关切,并曾就相关法律问题与法务部、内政部进行多次沟通与研商后,认为本案在法理上可参考民法及「财团法人法草案」第17条第4项规定「公设财团法人董事之任期,每届不得逾3年…。但任期届满前,因辞职、死亡或因故无法执行职务时,应予解聘,并另聘其他人选继任,至原聘期届满为止」,其中所谓「因故无法执行职务」应该不是单一偶发性的无法执行职务,而是长期无执行职务的可能性。

游盈隆进一步说明,就本案而言,王又曾因案潜逃国外,甚至有长期无法执行职务情形,已影响财团法人之正常运作与公益形象,其情形应属特殊,且符合「因故无法执行职务」的适用个案,属应解聘的适用对象。因此最后在今天的董监事会议中,全体与会董事即以王又曾「无法长期执行职务」原因,一致同意解除王又曾的董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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