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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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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新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及台商应注意事项

台商财经法律顾问专栏


大陆新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及台商应注意事项


文/赖文平



一、前言


智慧财产权大陆称为知识产权,2014年8月25日中国大陆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该创举堪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最重要的改革,呼应大陆自身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目标。因此,对新设立的知识产权法院应加以关注及提出台商应注意事项。


二、现行知识产权纠纷,法院管辖的规定


知识产权的纠纷可分为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及行政案件,通常案件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为第一审法院,上一级的中级人民法院为第二审法院,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会透过司法解释,调整中级人民法院为第一审受理法院。


(一)专利部分:


1.     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条)

2.     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商标部分:


1.     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的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2条)

2.     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由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著作权部分: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


(四)不正当竞争行为部分:


反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已经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案件第18条)


(五)个别调整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8日发出了「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通知」,调整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标准。

1.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2.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述标准以下,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3.     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高级或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体标准由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自行确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三、现行审判制度的缺点


(一)法院人员配置不合理


大陆为配合司法解释,在基层人民法院及中级人民法院纷纷设立有知识产权审判专庭,以广东省为例,省内就有二十多个中级人民法院,统筹配置有知识产权庭。由于都属于中级人民法院层级其人事配置基本相同,但每个地区受理量不同,形成有些中级人民法院无案可判,有些中级人民法院案件过多,造成同酬不同工的现象。


(二)审判人员素质程度不一


各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遴选及财政都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及各级人民政府来支持,在此情况下,审判人员的素质及专业很难跟得上日趋复杂的高科技案件或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


(三)各地诉讼程序审理标准不一


大陆法院在具体审理案件时对于程序问题,没有统一强而有力的规范标准,以致各行其是,当事人无所适从,令人诟病。而知识产权纠纷案经常涉及高科技产业、营业秘密或新型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法官专业不足情形下,相同事实相同案情却常发生不同判决,也无法得到统一或最终的裁判见解,人民无法对法院判决产生期待性。


(四)地方保护主义盛行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无法像一般经济纠纷在合同中预先选择管辖法院或仲裁机关,当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发生后,大都以侵权人的住所地法院为案件管辖地,亦即以被告住所地法院为案件管辖地,常发生对侵权行为者施以较轻处罚,也就难以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与质疑。


(五)刑事、民事、行政的冲突


大陆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是采用刑事制裁、行政查处、民事赔偿三种途径,而这三种途径分别由法院的刑事庭、行政庭、知识产权庭或民事庭负责审理,各庭之间没有统一协调机制,对同一案件常发生不同的见解,尤其刑事、行政案件分别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专利、商标却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同一专利、商标纠纷案,往往造成不同级法院作出不同的见解。以商标为例,同一案件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庭认为商标相同、商品相同判定侵权行为成立,但基层人民法院认为商标仅构成近似非相同,商品仅构成类似非相同为由,判决不构成商标假冒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四、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0月27日发布「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14〕12号)的司法解释,并自2014年11月3日起正式生效。该解释共8条,主要涉及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管辖及审级关系,包括一审管辖、跨区域管辖、解除管辖、专属管辖、二审管辖、上诉管辖。


(一)一审管辖:


依解释第1条,三个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1.     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2.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3.     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二)跨区域管辖:


依解释第2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跨区管辖的案件类型,包括第一审技术类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例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审理专利、植物新品种、计算机软件民事案,统一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三)解除管辖:


依解释第3条,北京市、上海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1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四)专属管辖:


依解释第5条,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1.     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的授权确权裁定或者决定的。

2.     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强制许可决定以及强制许可使用费或者报酬的裁决的。

3.     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涉及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的其他行政行为的。


(五)二审管辖:


依解释第6条,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六)上诉管辖:


依解释第7条,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和依法申请上一级法院复议的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


五、台商应注意事项


(一) 依2014年8月25日人大常委会所通过的,仅在北京、上海、广州三地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影响所及也仅仅是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其余省市仍按原有审级制度受理审判。例如:在南京市的纠纷案仍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一级法院仍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 依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知识产权法院仅受理民事及行政案件的「二审合一」,刑事案件仍按现有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为一审管辖。


(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业于2014年11月6日正式受理案件,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仍在筹设中,可望于2014年年底成立,正式受理案件。


(四)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起受理案件,按照「司法解释」,集中管辖原由北京市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对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于2014年11月6日以后提起诉讼的,由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当事人不服区、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于2014年11月6日以后提起诉讼的,由知识产权法院受理。


        2014年11月5日以前当事人已经向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上诉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上述中级人民法院已经立案但尚未审结的,继续审理;当事人已经提交起诉、上诉材料但尚未立案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由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查、立案并审理。


(五) 2014年11月5日以前北京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开庭但尚未审结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如果该案件承办法官已选调到知识产权法院,由该承办法官在原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结该案件。但2014年12月21日以后仍未审结的,由原中级人民法院变更承办法官后继续审理。


 (本文作者为勤业国际专利商标联合事务所所长、海基会台商财经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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