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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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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如何理解大陆罢工事件与因应对策

经贸讲座


台商如何理解

大陆罢工事件与因应对策


文/萧新永



前言


随著大陆劳动法律、法规的相继实施,劳动者的维权意识逐渐增强,经由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或罢工(停工、怠工)手段争取权益更是时有所闻。过去累积下来的历史遗留问题,诸如劳务派遣、工伤、劳动合同、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加班费等劳资纠纷种类逐渐浮出台面。因此预防罢工等劳动争议的对策,已是企业急需处理的优先项目之一。


本文主要聚焦在最近台商罢工与集体劳动争议事件,提出分析与因应对策。


裕元鞋厂罢工事件


今(2014)年4月,东莞裕元鞋厂由于社保的缴费基数问题引发了劳资纠纷,多达6万多名工人参与了罢工行动。


一、裕元鞋厂罢工事件的起因与经过


由于社保费的缴费基数不足,低于员工的实领工资,同时缴存年限不足,造成部分即将退休的员工权益受损而向公司争取,致使部分员工串连,扩大为罢工事件。从4月14日起至28日止多数人回厂复工,抗争长达半个月左右。


同时东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介入调查,并向企业发出了《社会保险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企业于4月25日前进行依法整改。


裕元鞋厂于4月21日决定妥协方案并贴公告,5月1日起依法足额,依员工意愿,企业配合补足差额。当地社保局称补足差额补缴15年,意即最长的年限要从1999年开始补缴。


根据作者自行收集的资料来研判,至7月中旬为止,登记补缴的员工累计在1千多位。另外根据网路资料,每位员工补缴金额约在人民币2万多元以上,负担不可谓不大。


二、罢工浮出的历史欠帐问题 


(一)        公司的控制劳动成本责任


早期台商大都是代工厂,接单利润掌握在外国采购商手中,为了维持一定的利润,想方设法控制劳动成本。2011年以前的社保制度,严格来讲并非强制性,是最容易调整成本的部分。因而没有依法全数、足额缴纳社保费用成为企业运用的常态。例如有的企业一律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部分工资(基本工资)为缴费基数,有的企业在当地政府默认情况下,采用不同的基数(如下述(三)),导致实际的缴费基数比依法规定的少。员工人数也打折参保,或只参加部分险种。


(二)        员工的不愿意缴纳社保费责任


员工负担的社保费率约在10%至11%之间,占企业负担部分的30至40%左右,负担不可谓不重,有些员工以家庭经济困难,负担不起为由不愿参保。同时欠缺正确的社保观念,认为以后享受不到,愿意写切结书,声明放弃,并要求将企业缴交部分化为工资,按月支付,或要求以较低的基数缴纳,以减少自己的费用支出。


(三)        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责任


《社会保险法》规定企业的缴费基数为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而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则规定是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准,在当地去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下限)至300%(上限)的范围内进行核定。


有些地方依照规定,例如上海。但有些地方规定略有差异,例如东莞与深圳的规定,上限不能超过该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则以该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准;又如北京的规定,上限按照该市去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下限则依不同险种,定在该市去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养老、失业)以及60%(医疗、工伤、生育)。


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的政策目的,提出各种优惠措施与承诺,允诺企业不必足额提拨、全数缴纳,以较低的定额基数为标准缴纳社保费用,例如以最低工资标准或去年本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计算基础,甚或以临时工的金额为基数缴纳社保费,而且每年的劳动年检都通过,但发生罢工以后,地方政府竟视为历史欠帐,要求依法补缴,台商是哑巴吃黄连。


(四)        中央的社保立法不完善责任


《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以前,五大险种分别以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立法,中央规定出各个险种的基本费率,缴费基数(工资总额)则限制在去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上限(300%)下限(60%)间,授权由地方政府执行相关的社保业务,因各地经济发展的情况不一样,在中央规范下,可自订更详细的缴费费率,以及依据当地的职工平均工资为计算基础,调整每年的缴费基数。另外并以员工是否为城市户口或农村户口为征缴对象,分别赋于不同的费率,可说没有一致的全大陆的标准或省级标准。


再者,当时的社保业务,法律没有规定跨省转移方式,以致有些农民工进入城镇企业以后,想要将在农村参保的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保险,因大陆欠缺跨省转移的规定而被迫重新参保或放弃参保,这是法律规范不完善,造成员工社保利益的损失。


法律对历史欠帐的补缴规定


一、因企业原因的补缴规定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业,同时要承担参保责任。由于企业原因应缴未缴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补缴,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员工的劳动关系证明、补缴期间的原始工资明细、财务凭证等等资料。


二、因责令通知的补缴规定


如果是因为劳动监察、社保专项审计、社保稽核之故,企业被查出有违规行为而被勒令补缴的,则需根据劳动监察部门出具的《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或社保稽核部门出具的《整改意见书》等通知去办理即可,因为相关事实及数额都已经在查处中被认定了。


三、社保劳动争议的处理


企业与员工之间的社保劳动争议,可分为两类:


(一) 因不缴、少缴或迟缴社保费用所造成的争议。此类争议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保手续,且社保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保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可见,不缴、少缴或迟缴社保费用所造成的争议,并非法院受理的范围。所以当企业侵害员工社保权益的,员工可以直接要求社保经办机构或社保费用征收机构处理。


(二) 社保损失赔偿争议,即社保事故发生后,员工因为企业不缴、少缴或迟缴社保费用的行为带来社保待遇的损失,此类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企业与员工之间的社保劳动争议,按《社会保险法》第83条第3款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保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企业对罢工及劳动争议的预防因应对策


一、台商对大陆劳动法令的认识


企业了解大陆法令,以及法令对员工的保护内容与限制行为,才能够清楚企业在管理上的处理方式,以避免发生劳动争议。


二、预防对策与管理作业


(一)        应建立内部规章制度,并与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台商一定要建立规章制度,以及书面的劳动合同(法律证据),使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之内容,成为劳动争议纠纷解决的依据。


企业应该盘点现行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内容,是否有不足或违法之处,应及时修正或调整处理,以避免违法风险。


(二)        建立证据收集与保全制度


由于举证责任倒置与证据责任分配的法律规定,使得企业必须建立与收集相关证据,以维护企业自身的权益。


(三)        平时建立内部沟通管道与制度


建立内部沟通管道与制度,例如员工提案制度,员工座谈会制度、宿舍长会议制度、员工申诉处理制度等等 。


由于大陆员工的维权意识越来越高涨,员工如有对本团体或自身权益的分配强烈表示不满时,切勿等闲视之,应当建立纪录,进行追踪。同时与个别职工或工会保持不断的交流沟通,从而了解需求。


三、成立危机处理小组,进行任务编组,确时掌握实情,一经发生罢工事件,马上全面掌控


企业成立危机处理小组,成员可聘请外部专家、政府人员,或是内部人员的挑选。经营决策者、人力资源主管、公关人员、财务人员、部门主管,分别负责工作任务。例如由人资主管负责规划,各部门负责沟通与协调,收集必要的情报,研判情况的严重程度。当一有争议征兆时,应专案或召集会议进行分析,了解诉求原委与争议焦点后,确定对策,透过沟通处理,并向上级书面报告(或口头)。


对两岸政府的建议


罢工事件,不但关系到两岸投资保障的执行效果,也会影响台商对大陆持续投资的意愿,历史欠帐,显然是普遍性存在的事实,大陆政府不应当长期忽略。

从过去三十几年的大陆投资环境来看,由于法令的局限性,这些历史欠帐的问题如果由台商承担,对台商显失公平。而对两岸已经签署的投资保障协议执行情况来讲,大陆政府又发挥了多少保障效果?不无疑问。因此提出下面几点建议:


一、大陆相关单位应认真进行有关补缴政策的调查研究


对于历史欠帐的补缴法令,是否是劳动争议或行政争议,是否有仲裁时效或不受时效限制等等实务上的问题,都存在著争议。因此一个统一的解决政策是有必要的,由于缴纳社保费,真正被确认为强制性质的,始自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之日,之前的社保法律是分散的,对补缴作业而言,历史资料的欠缺是存在的事实。如果最长要补缴15年,在历史资料不齐全的情形下,哪一家企业能够忍受高额的补缴费用。大陆国台办或相关单位可针对台商或台企联、各地台商协会进行全面性调研,了解台商的实际困难,才能知道他们在转型升级过程中的艰难处境,进而提出一个考虑到劳资双方共同利益的补缴政策。


二、大陆相关单位应确定一个合理的补缴期限


各方原因造成的历史欠帐,如果完全由台商一方负担,违反了法律所强调的责任分配原则。由于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社会保险在不同城市、不同企业属性(国营、外资、私营)、不同户口归属(城市户口、农村户口)、不同职级职等(管理人员、主管人员、现场工人),就存在著不同的执行模式,大陆法律既不规范,执行模式千差万别,何来强制性之说。


2008年,大陆实施《劳动合同法》以来,劳资关系逐渐有法可依,具有可操作性与针对性,社会保险也被写入《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的施行,第63条更规定逾期或未按足额缴纳社保费的,社保机构可依法划拨社保费,或拍卖财产抵押社保费的强制规定,强制性质更加明显。因此,2011年是可以通盘考量的补缴期限。


三、两岸政府应彻底执行两岸投保协议


2012年8月两岸两会达成共识签定《海峡两岸投资保障和促进协议》(简称《两岸投保协议》),对于两岸投资的保护及交流起到很大的作用。除了有效改善过去只有大陆国内法规范台商投资保障的单方面效益外,某种程度上也促进了两岸良好投资环境发展。《两岸投保协议》第三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充分保障与安全」,应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以保障投资人及其投资的安全。


类似这种罢工事件,严重影响到企业安全经营与发展,不是两岸政府与台商所乐意见到的结果。因此建议彻底执行两岸投保协议,才能让台商在大陆投资设厂时安心的经营,对维持两岸和谐的往来关系是有很大帮助的。


(本文作者为远通国际经营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海基会台商财经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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