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实施社会保险法对台商之影响与对策
- 更新日期:109-09-05
大陆实施社会保险法对台商之影响与对策
文/萧新永
一、前言
大陆于2011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社会保险法》,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失业、生育、工伤等情况下依法从政府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是一部专门的综合性法律,强制性程度高于过去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台商企业产生广泛且深远的影响,不但大幅增加用人成本,如果操作不当,则有法律风险。
实施以来,许多台商对于法律规定全员参保的内容,仍然不太清楚,但却发生因为没有参保而遭致员工诉诸劳动仲裁要求补缴社保费用的情形,以及部分员工不愿参保自愿放弃的情事,孰是孰非,有待厘清。
二、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及基数
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与基数,在原则上有规定(附表: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与基数一览表)。
上述的缴费比例是法律规定的标准,但不同地区缴纳比例略有不同,一般而言,企业应缴的比例在30%至40%之间,比例也会随著年度调整,直到法律规定的最高标准,企业要参照当地规定的标准实施。
三、社会保险费强制征收导致企业的经营风险
大陆《社会保险法》是强制性法律,该法第63条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帐户,经过一定的程序划拨社会保险费到统筹帐户。
再者,依据《社会保险法》第41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因而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可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该笔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63条的规定追偿。
在台商企业里,经常碰到这样的案例,有些员工声称家里经济困难,希望不要参保,要求公司将社保费用直接发给他们,同时自愿写承诺书,保证以后不会因社保的问题找公司的麻烦,与公司无关。另外也有一些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缴纳社保的费用作为员工工资的一部分。诸如此类作法是无法律效力的。
如果员工不愿意参保,则该员工违反了法律与规章制度的强制性规定,企业依法可以不录用或解除劳动关系。亦即员工必须承担不愿意参加社会保险,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不予聘雇的风险。
五、《社会保险法》五个险种的操作
(一)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是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基金统一筹集使用,退休待遇计发办法由大陆政府部门统一规定的养老保险制度。
1.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跨统筹地区转移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2.养老保险待遇
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男职工年满60岁、管理或技术职女职工年满55岁、女工人年满50岁者)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如果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或分次缴费至满15年,然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如果前述方式都不用,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由养老基金将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二)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是指职工由于患病,非因工负伤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从社会得到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员工可以使用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的资金于医疗支出,但各自划定支付的范围,分别核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专案、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1. 参保员工住院医疗费用在超过起付线标准以上的,可动用统筹基金的一定比例支付。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帐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
2. 起付线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当地职工年均工资的4倍)以下的医疗费用支付由医疗统筹基金按照一定比例支付。
(三)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制度是指职工在一定的失业期间内,由社会提供一定的金额使其维持基本生活的一种保障制度。
1.失业员工可享受失业保险金的资格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⑴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
⑵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基本上是由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
⑶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年限如下规定:
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救济金以及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医疗费、丧葬补助费;其供养直系亲属之抚恤费、救济费等。
(四)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给予经济补偿与医疗保健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其中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包括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其员工的生育津贴与生育医疗费用由所在单位负担。
(五)工伤保险
工伤包含伤、残、亡三种情况,伤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致使身体器官或生理功能受到损伤,引起暂时的劳动能力丧失;残是指劳动者在遭遇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伤害后,经治疗和休养仍然不能完全康复,以致身体器官丧失或功能出现障碍,引起永久性的部分或完全劳动能力丧失;亡是指因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导致死亡。
对于劳动者因为伤、残、亡三种情况,大陆有关部门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给予劳动者保障与协助,因此工伤保险制度是指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伤害的劳动者及其家属提供医疗服务、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1.工伤保险基金与缴费方式
《社会保险法》第33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法第36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2. 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伤残待遇
工伤事故的事实认定分为两部分,即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因此,《社会保险法》第36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六、《社会保险法》对企业的影响与因应对策
(一)人资部门加强学习社保法令才能解决来自员工的疑义
《社会保险法》实施以后,员工对本身的社保待遇咨询等相关知识非常在意,影响到人资部门的专业知识能否满足员工的需要。人资部门作为员工福利的协助者角色,给于正面与正确的建议是必要的措施,例如员工不愿参加社保,自愿承诺放弃等要求,则要从法律强制性、保障福利立场给于正确答案,另外员工社保待遇如何申请等等日常作业的职责都落在人资部门。
所以先决条件是人资部门要注意到法律的规范,做到法制化管理,深入研究社会保险的各项具体事项,台商认真研究员工参保与保障待遇等具体细节,不仅对法令了然于胸,有助成本节约与效率提升,更能妥善为员工争取社保权益。
(二)企业必须规划正确的福利激励方案才能留住人才
《社会保险法》实施以后,以公民身分号码作为个人社会保障号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境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促进有序的劳动力自由流动。企业更加要了解人力需求与动向,才能留住人才。而法定薪资与社会保险待遇只是基本驱动因素,未来的留才策略应在这个基础上更加强化职位晋升与福利激励方案。
(三)人力成本的不断攀升促使台商思考转型升级方向
最近几年以来,大陆工资的逐年调涨,同时有世界数一数二的高社保费率,再加上全大陆的缺工现象,使人力成本占营销金额的比例已经压缩了合理的利润空间,毛利三到四的微利现象逼使企业必须考虑到转型升级的迫切性。而转型升级的核心在于人才,人才策略的焦点在创造员工价值,让员工的真正潜能在职场环境中得以有效率、效能地展开。企业应以创造价值思维来看待员工而不是忽略工资与福利,发展人力资源服务,提供满意的服务流程,赢得员工的满意度和忠诚度,才能赢得客户的满意度,这样才能保证内销转型与管理升级的成功。
(本文作者为远通国际经营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海基会台商财经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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