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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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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投资保障协议架构趋向初探

  • 更新日期:109-09-01

两岸投资保障协议架构趋向初探

文/姜志俊

一、 前言

2010年6月29日,海基会与海协会在重庆召开第五次江陈会谈,由海基会董事长江丙坤与海协会会长陈云林共同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以下简称ECFA),为进一步增加双方的贸易与投资关系,建立有利于两岸经济繁荣与发展的合作机制,奠立良好基础。

ECFA协议第15条规定,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各自完成相关程序,并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自双方均收到对方通知后次日起生效。依此规定,立法院于8月17日晚间22时16分,以68票赞成通过ECFA逐条表决,王金平院长宣布ECFA立法通过。9月11日双方均收到对方完成相关程序的书面通知,因此,自9月12日起,ECFA正式生效,两岸经贸关系展开新的历史里程碑。

二、台湾企业对投资保障协议的期望

依照ECFA第5条规定,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后6个月内,针对本条第二款所述事项(即包括但不限于建立投资保障机制、提高投资相关规定的透明度、逐步减少双方相互投资的限制、促进投资便利化),展开磋商,并尽速达成协议。

台湾IBM公司与台湾大学日前共同合作发表「面对ECFA的年代-台湾企业竞争力」研究报告显示,超过65%企业认为ECFA将带来新机会,但亦有超过34%企业认为将面临更激烈的竞争。

海基会董事长江丙坤于9月16日率19位该会董监事赴大陆参访,并与70多位来自大陆各地的台商代表座谈,各位台商对土地征收合理补偿等问题,应纳入投资保障协议内容,表达了强烈的建议。

9月24日在嘉义举行的「2010大陆台商秋节座谈联谊活动」上,包括台企联会长郭山辉、上海会长李茂盛、东莞会长叶春荣等多位会长,强烈表达台商土地拆迁补偿、地上物及机器设备补偿基准、台商人身安全等议题,应列为未来两岸投资保障协议的重点协商内容。

此外,全国工业总会于9月27日发表「2010年全国工业总会白皮书-对大陆投资经营环境之建议」,就两岸关系、投资政策、内销通路、税务政策、海关政策、环境政策、劳雇关系、知识产权等9大领域提供建议,并表达尽速完成两岸投资保障协议的签订。

三、 大陆官方及企业对投资保障协议的期待

去年6月,我方宣布开放大陆企业来台投资,两岸投资自此由单向朝双向进展。惟因我方采取「循序渐进」的开放政策,在投资领域、项目及投资金额、持股比例、审批程序等方面有诸多限制,在人员往来等方面亦有一些限制与不便,因此自开放至今,陆企来台投资的家数与金额,与台商赴大陆投资的家数与金额,显然不成比例。

9月21日在台湾举行的「投资台湾高峰会」中,经济部投资业务处处长凌家裕乐观透露,许多陆企已经准备好大笔现金,随时准备增资台湾,就看我们大门怎么开了。

大陆商务部副部长陈健9月25日率团来台参访,他明确表示:ECFA正式实施后,两岸正要商谈投资保障协议,如何让陆企来台有更好的投资环境,是此行最主要的考察目的。他并于27日表示,将继续鼓励陆资到台湾投资,但希望台湾加速开放脚步。参照陈德铭部长于日前在厦门投资洽谈会开幕式后表示,两岸后续还有投资保障协议等4个议题要进行协商,建议「大陆企业不急著赴台投资,等投保协议谈好,两岸有正常的经济关系后再去」等语,足见大陆官方对两岸签订投资保障协议的重视与审慎。

四、 两岸投资保障协议的方向与内容

ECFA的目标,是为加强和增进双方之间的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以扩大经济合作领域、建立合作机制,并促进双方货品和服务贸易进一步自由化,以逐步建立公平、透明、便捷的投资及其保障机制。在此目标之下,如何考量双方的经济条件,以提供投资保护、促进双向投资,便成为刻不容缓的重要合作措施。

ECFA正式生效后,应是双方协商解决开放陆资,改善两岸投资失衡的契机,因此未来两岸投资保障协议的方向与定位,应强调双向投资,即除了保护台商在大陆投资权益外,应同等重视陆资在台投资的权益保障,如此才能符合对等、互惠的原则,进一步增进双方的贸易与投资关系,建立有利于两岸经济繁荣与发展的合作模式。

在投资保障议题上,我方希望透过投保协议,充分保障大陆台商的人身安全及相关投资权益;大陆方面期待台湾逐步放宽投资领域,优化投资环境,完善配套措施,为陆资在台投资经营提供公平合理的环境。

依据海基会近年来江丙坤董事长、高孔廉副董事长兼秘书长多次率团访问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湾、华中、华东地区及关怀川震重建之旅,与台商座谈提出的建议事项;以及本人于2009年8、9、10月先后前往深莞广、齐鲁苏北、京津及江西、沪杭甬等地区拜访台商时吐露的心声;以及台湾电电公会多年来所作的大陆地区投资环境与投资风险调查报告,在在显示台商在大陆投资经营所面临的重要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大抵如下:1.融资问题,2.土地取得问题,3.劳资争议问题,4.人身安全问题,5.投资权益保障问题,6.避免双重课税问题,7.子女教育问题,8.资讯提供问题,9.司法协助问题,10.知识产权保护(查缉仿冒)问题。

五、 我方就两岸投资保障协议应有的准备

目前两岸已分别与不同国家签署双边投资协定(BIA),及自由贸易协定(FTA)的投资章,因此,政府未来协商两岸投保协议时,应事先就ECFA与BIA之关连性及互动关系先作分析,并就两岸BIA之架构、洽签主体、洽商平台与模式、两岸投资仲裁机制之建立方式与可能架构等事项,作充分完善之准备。此外,投资保障协议涉及众多业务主管机关,如何建立跨部会协商与调和机制,及建立先期技术性沟通与资讯交换平台机制,均为重要的期前作业课题。

为了确保台商在大陆投资权益,主管部门应完整掌握台商在大陆投资所面临的障碍与问题,以掌握未来协商两岸投保协议之涵盖范围、类型与方向。此外,对于大陆单独立法之《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内容及执行情形,亦应搜集汇整台企联、主要台商协会及其他各界的反应意见,借以增强未来协商投保协议的基础,并利于规划方向策略及掌握未来协商的规范内涵。再者,研析两岸业已签署的双方投保协定及自由贸易协定中投资章之核心要素与内容,期能知彼知己,亦有利协商重点之掌握及我方立场之维护。

六、 结语

ECFA生效后,如何尽速落实两岸投资保障协议等协议之签订,影响陆资来台投资的意愿与成长速度,更有利于台商在大陆投资权益的保障,对于促进两岸经济关系正常化与投资、贸易自由化、便捷化的发展,影响甚大,更有利于两岸经贸双赢互利的结果,各界引颈亟盼早日完成,期盼政府有关部门早日完成准备,以竟事功。

(本文作者为翰笙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海基会台商财经法律顾问)

(本文系作者个人意见,不代表本会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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