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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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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ECFA?

  • 更新日期:109-08-31

◎ 文/经济部



一、   推动目的

政府推动和中国大陆签署ECFA主要有三个目的:

1.  要推动两岸经贸关系「正常化」:目前虽然两岸都是WTO的成员,但是彼此之间的经贸往来仍有许多限制。

2.  要避免我国在区域经济整合体系中被「边缘化」:区域经济整合是全球的重要趋势,目前全世界有将近247个自由贸易协定,签约成员彼此互免关税,如果不能和主要贸易对手签订自由贸易协定,我国将面临被边缘化的威胁,在重要市场失去竞争力。而中国大陆是目前我国最主要的出口地区,与中国大陆签署协议并有助我国与他国洽签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可避免我被边缘化。

3.  要促进我国经贸投资「国际化」:陆续与中国大陆及其他国家签署协议或协定,可助台湾融入全球经贸体系,并吸引跨国企业利用我国作为进入东亚的经贸投资平台。

二、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之内容

1.  名称:暂订为「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是规范两岸之间经济合作活动之基本协议,正式的中、英文名称需要等未来两岸双方协商后才能确定,目前暂时的英文名字为ECFA(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2.  何谓架构协议:「架构协议」是指签署正式协议之前所拟订的纲要,仅先定架构及目标,具体内容日后再协商,因为要协商签署正式协议旷日持久,缓不济急,为了考量实际需要,故先签署纲要式的「架构协议」,并针对攸关生存关键之产业,可先进行互免关税或优惠市场开放条件之协商,协商完成者先执行,这部分称为「早期收获(Early Harvest)」,可立即回应我国面临国际经营困境产业亟需排除关税障碍之需求。国际上,亦有其他国家签署架构协议之案例,例如,东协分别与中国大陆、韩国、日本、印度等国都签有架构协议。

3.  主要内容:协议的内容将由两岸双方协商决定,参考东协与中国大陆全面经济合作架构协定及我方的需求,其内容可能包括商品贸易(排除关税和非关税障碍)、早期收获、服务贸易、投资保障、防卫措施、经济合作,以及争端解决机制等。

4.  定位:不采港澳模式,也非一般的「自由贸易协定(FTA)」,而是属于两岸特殊性质的经济合作协议,不违背世界贸易组织(WTO)精神;只规范两岸经济合作事项,如同两岸已签署的海空运等九项协议,不涉及主权或政治问题。

5.      协商基本原则:协商时我方将秉持对等、尊严、公平的原则,绝对不会自我矮化。另外,政府将依据马总统之承诺,不会进一步开放中国大陆农产品进口及不开放中国大陆劳工来台工作;并将以符合「国家需要」、「民意支持」、「国会监督」三原则推动。

三、   签订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之利益

依据中华经济研究院以GTAP模型研究,两岸签署ECFA对台湾经济之影响,研究结果显示签署后对台湾GDP、出进口、贸易条件、社会福利均呈现正成长,整体经济成长率将增加1.65%-1.72%、总就业人数将增加25.7-26.3万人,对总体经济有明显正面效益,全民皆可分享此经济成长的果实,此外,签署后对台湾的利益还包括:

1.  取得领先竞争对手国进入中国大陆市场之优势

2.  吸引外人来台投资,有利台湾经济结构转型

3.  成为外商进入中国大陆市场之优先合作伙伴及门户

4.  有助于产业供应链根留台湾

5.  有助于中国大陆台商增加对台采购及产业竞争力

6.  有关加速台湾发展成为产业运筹中心

四、   签订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之冲击及政府因应措施

不可讳言,ECFA签署后虽然总体影响为正,但对各产业有得有失,确有可能对若干产业造成负面影响,但政府已拟妥完整的因应措施,包括:

1.  同时积极推动与主要贸易伙伴洽签FTA:

     政府在洽签ECFA同时,亦同步积极推动与美、日、星、东协、欧盟等主要贸易伙伴洽签FTA,采双管齐下,同时并进方式进行,避免我在区域经济整合体系中被边缘化,同时改善我国总体经营环境,有利台商进行全球布局,反而可避免加深对中国大陆之依赖。

2.  协商时争取有利之条件:

     对于内需型、国内较为弱势等容易受到中国大陆进口产品冲击之产业,未来将在与中国大陆协商时,将争取该等产业不列入早期收获清单,并争取保留、不开放、较长期程开放或调适期等开放之配套措施,为产业争取调适空间并减缓冲击。

3.  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包括:强化大陆商品进口监测机制、透过协商建立两岸贸易救济制度等。

4.  订定终止条款,如发现中国大陆无善意遵守协议,可通知对方终止协议。

5.  运用相关产业辅导措施:

运用目前产业相关辅导措施,促进产业升级与转型,以及提升产业技术水准,包括:

(1)产品开发补助计划:如主导性新产品开发辅导办法、协助传统产业技术开发计画办法。

(2) 服务业研发辅导:如协助服务业研究发展辅导计划。

(3)技术及创新营运模式研发补助:如小型企业创新研发计划、业界开发产业技术计划、创新科技应用与服务计画等。

(4)贷款及资金协助辅导:如促进产业研究发展贷款计划、促进中小企业智慧财产资金融通等。

(5)推动「因应贸易自由化产业辅导计划」:

经济部业已启动「因应贸易自由化加强产业辅导计划」,依个别产业特性及遭遇问题,辅导内容如下:

第一,风险管理及行政支援协助措施:签署贸易协定时优先争取延长降税时程、协助运用贸易救济、提供资金融资协助等。

第二,相关产业辅导措施:进行辅导型产业现况调查、建立国产品共同标章、协助拓展内外销、提供产业技术与管理升级辅导。

第三,相关产业个案辅导措施:运用研究机构技术能量,提供辅导型产业个别企业升级转型所需之即时、短期程技术辅导,加快企业升级转型速度。

五、   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定(ECFA)可能内容

1.  前言:为提升台湾经济的国际竞争力,政府在今年2月决定推动洽签ECFA。推动迄今,本部除委托中华经济研究院进行学理评估,确认签署ECFA对台湾的整体经济确实是利大于弊。行政部门并秉持民主机制,分别与执政党、在野党、立法院、产业界以及一般民众,进行将近100场研讨会与说明会,各界所反映的意见,均将纳入两岸协商的参考,未来本部将持续与社会各界进行充分的沟通,政府将加速推动ECFA,尽量争取及早完成协商。

     ECFA将参照国际间其他架构协议(例如东协与中国大陆、韩国、日本、印度等国所签订的架构协议等)的作法,先透过「早期收获」(Early Harvest),对双方最急迫且获有共识的货品与服务业,进行关税减免与市场开放,并将未来要推动的后续协议、开始协商的时间、协商内容的大纲以及主要的经济合作事项等予以条文化。

2.  ECFA可能内容 :未来ECFA可能包括序言及5个章节,主要内容概要说明如下:

     序言:表达两岸透过ECFA推动经贸合作关系制度化的长期愿景及基本原则。

     第一章总则:规定协议所追求的目标、具体经济合作与自由化的范围与措施等。

     第二章贸易与投资自由化:针对未来所需要继续推动的货品贸易协议、服务贸易协议与投资协议等,订出协商的范围及推动的时间表。

     第三章经济合作:经济合作是ECFA的重要项目之一,目前政府规划的合作范围,包括产业合作、关务合作与通关便捷化、货品验证及食品安全等领域。

     第四章早期收获:是ECFA重要项目之一,主要是规定双方可以在现阶段提早享有降税与服务业开放利益的项目。我方准备提出的清单将会选择符合国内产业需求的项目;对于中国大陆可能提出的清单,我方亦将谨慎评估对于台湾社会与产业的冲击与影响,争取台湾的最大利益,减少对国内产业的伤害。为降低中国大陆的早期收获项目对台湾产业可能之冲击,将同时规定临时性配套措施,例如临时性贸易救济规则(如反倾销、防卫措施)及临时性原产地规则,以避免其他国家搭便车享有ECFA利益。

第五章其他:落实ECFA协议内容的相关配套安排,包括:临时禁止不安全食品进口的例外条款、争端解决机制、执行机构、修正与生效、终止条款等。

政府推动ECFA一定会遵照 总统指示的「以台湾为主、对人民有利」两个原则,以及 吴院长指示的「国家需要、民意支持、国会监督」三个条件来进行;政府除了做好协商的充分准备之外,未来还要继续加强对民众的沟通,争取民意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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