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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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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台商关切问题与政府办理情形

  • 更新日期:109-08-31

◎文/编辑部

1990年代,台商开始赴大陆投资,经过20余年的投资经营,台商在大陆已面临企业发展的关键期,尤其近年来,国际油价、原物料价格的快速上涨,由美国房地产次贷危机衍生而来的全球金融风暴,导致美国、欧盟与日本等主要市场的消费疲软等因素,使以出口为重的台商受到严重的冲击,订单锐减,亏损裁员时有所闻。

从2004年开始,大陆开始进行经济结构的调整,展开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严格控制土地供给与信贷规模,加上人民币升值,以及去年开始陆续公布实施的加工贸易政策、调整出口退税率、劳动合同法、两税合一以及节能减排等环保绿能要求,巨幅增加台商的经营成本,让企业获利空间受到严重挤压,经营环境日益艰困,因此台商多次呼吁两岸政府伸出援手,协助企业渡过难关。

去年11月第二次「江陈会谈」后,海基会在9个月间先后筹组6个关怀台商访问团,纷赴台商密集城市探访台商,并举行座谈会,听取台商心声,了解台商经营问题与需求。台商相关建议在可「操之在我」的部份已函送政府主管机关协助处理,有关归属大陆部份之建议,海基会亦请大陆海协会转请大陆相关部门,提出具体的因应对策,协助台商解决面临的各项问题。

本刊爰将近期相关座谈会台商建议事项以及政府办理情形,重点胪列如下,供台商及关心两岸经贸事务之先进参考,并期各界不吝指教。

◆ 「第三次江陈会谈」后参访台商之建议事项

本年4月26日两岸在南京举办第三次江陈会谈,江董事长丙坤率协商代表团成员于本年4月27、28日转往扬州及上海等地与台商进行茶叙,除即时向台商说明第三次江陈会谈达成有关两岸金融合作、定期航班、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等三项协议以及陆资来台共识等成果外,与会台商向海基会协商代表团反映5大类25项建议,内容涉及两岸金融、定期航班、台商投资经营与转型升级、台商医疗与健保、其他相关建议等,而有关政府相关部会针对本次台商建议办理情形,请参考后节说明。

◆ 「环渤海台商访问团」台商建议事项

本年7月5日至11日高副董事长兼秘书长孔廉率「环渤海台商访问团」赴青岛、沈阳、长春、大连等地参访台商及陆资企业,并与当地台商座谈。经汇整台商建议事项,可「操之在我」部分有17类25项建议,归属于大陆方部分有12类25项建议,待两岸协商部分有5项建议。其中有关台商融资、子女教育以及投资权益保障等3类建议,是台商向两岸政府均提出的共同关切议题,而台商希望两岸尽速就投资权益保障、智慧财产权保障、避免双重课税、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等议题进行协商,且期盼两岸尽速洽签金融业监理合作备忘录(MOU),让台资银行赴大陆设立分行,协助台商取得融资等。

◆「关怀川震重建及台商访问团」台商建议事项

本年7月14日至19日江董事长丙坤率「关怀川震重建暨台商访问团」,赴成都、重庆等地关怀川震重建情况,并参访当地台商企业,另转赴深圳举办台商座谈。经汇整台商建议中,可「操之在我」部分有3类4项建议,归属于大陆方部分有10类22项建议,待两岸协商部分有6项建议。其中台商融资问题是台商向两岸政府均提出的共同关切议题,待双方合作共谋因应对策,而台商希望两岸尽速就增加直航航班、台商人身安全及投资权益保障、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两会互设办事处、避免双重课税等议题进行协商。

类别

 

发言纪要

 

办理情形

 

(一)两岸金融

 

1.台湾之银行应尽速在大陆设立分行,并承作人民币业务,以利台商融资。

 

陆委会:

1.本(98)年4月26日第三次「江陈会谈」签署之「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协议」,已确立两岸金融合作,双方监理机关将尽速进行三项监理合作瞭解备忘录(包括:银行监理MOU、证券及期货监理MOU及保险监理MOU)后续洽签,并同步展开市场准入的协商。

2.未来双方签署MOU并完成市场准入磋商后,即可推动金融机构得赴大陆设置分行或子行。

金管会:

1.在「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协议」签署后,金管会已与大陆地区金融监督机关建立联系窗口,双方将尽速就银行业金融监理合作备忘录的内容,及后续的市场准入议题,进行协商,以协助国内银行进入大陆金融市场,强化对台商的金融服务。

2.有关大陆台商融资问题,金管会前于97年3月间,放宽OBU及海外分支机构对大陆台商受信之上限比率不再区分有无担保,并得收受境内股票,不动产及其他新台币资产为担保品,另开放国内金控公司及银行能透过海外子银行投资大陆地区银行,借由这种策略性投资所建立的合作关系,运用大陆地区银行的营业据点及人民币业务,加强对台商的金融服务。此外,自98年5月19日起,海外信用保证对象,将大陆、香港及澳门地区纳入。未来金管会将持续检讨两岸金融业务往来之相关限制。

2.建议两岸的银行对台商进行联贷。

 

金管会:

查「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金融业务往来许可办法」于91年8月修正前,第4条第3项规定「台湾地区银行不得参加大陆地区银行主办之国际联贷,或接受大陆地区银行参加台湾地区主办之国际联贷,或接受大陆地区银行参加台湾地区银行主办之国际联贷」,惟91年8月财政部修正许可办法,开放国内银行之OBU及海外分支机构办理两岸金融授信业务,爰将原第4条第3项有关国内银行参与国际联贷之限制规定予以删除。故国内银行举办之国际联贷案件,已得邀大陆地区银行参贷;大陆地区银行主办之国际联贷案件,国内银行亦得受邀参贷。

 

(一)两岸金融

 

3.政策上应给予在国内上市之企业多些支持,以便利台商筹集资金。

 

金管会:

为提升我国资本市场竞争力,鼓励企业在台上市意愿,并兼顾国内企业之全球布局需求,行政院于97年7月17日第3101次院会通过金管会「放宽国内企业募资赴大陆投资限制」方案,开放国内发行人在台或海外募集之资金可用于大陆投资,相关措施包括:

1.     配合经济部放宽企业取得工业局核发之营运总部及跨国企业在台子公司者,大陆投资不受限制之规定下,国外募集资金用在大陆地区投资,不受限制。

2.     配合经济部放宽企业大陆投资金额为净值或合并净值60%之规定下:

(1)国内发行人在台募集之资金得于60%额度内用于直接或间接赴大陆地区投资。

(2)国内发行人于海外募集之资金得直接或间接赴大陆地区投资,不受限制。

4.证券业准入大陆市场受限于主要股东必须是内资券商,由于大陆规定母子公司不能同业竞争,两岸将来签订MOU之后,很难找到合资券商。

 

金管会:

金管会已多次邀集国内金融业者座谈,瞭解业者对未来两岸金融市场准入议题的看法,业者普遍认为大陆地区对外资金融机构进入门槛的限制、业务经营的限制,已构成业者在大陆地区展业的实质障碍,金管会已汇集业者意见审慎评估中,并将协助国内业者进入大陆市场及业务经营,争取公平合理之竞争条件。

 

5.大陆对台商提供1300亿人民币融资,但未能落实,尤其中小型台商受惠不多。

 

金管会:

关于有台商反映大陆方面提出台商1300亿人民币融资贷款措施,未能落实问题,金管会将视适当时机向大陆方面表达。

 

6.请大陆政府协调银行,对台商旧债到期即可申请延贷,以利企业经营。

 

金管会:

关于大陆地区金融法令限制而造成大陆台商融资不便问题,金管会将视适当时机向大陆方面表达。

 

(二)定期航班

 

包机班次太少,建议增加台中与江苏、上海至高雄、上海虹桥机场与松山机场之间的航点与航线。

 

交通部

1.有关机票价格方面:

 (1)航空运输之票价系根据该航班之飞行时间、起降时段、班次频率、 市场供需、竞争、飞航成本及时间价值等情形综合订定,并非如一般商品定价仅考量成本面。

 (2)在两岸航班规模逐渐增加的情况下,市场供给可望增加,预期部分航线之票价将有向下调整的空间,另航空公司实施的票价依据尖峰或离峰时间等市场供需因素,而有差别订价,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将持续关注是否有票价异常现象,并持续请各航空公司回应外界期望。

2.有关班次方面:

 (1)依据两岸于98年4月26日签订之「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双方已就两岸定期航班达成协议,交通部民航局后续将依据该协议内容进行航线及班次之规划安排,规划时除考量市场的分布、航班的充分运用与航空业者的营运意愿外,中南部民众往返两岸之需求亦为主要之考量因素,以提供中南部民众更为便利之两岸空运服务。

 (2)另依据前述协议,上海虹桥机场目前尚未纳入两岸直航航点,考量松山机场与虹桥机场都在进行机场设施整建或扩建计画,未来交通部民航局将持续与陆方进行磋商,盼在双方机场设施都完成准备时,可就该项议题达成共识。

(二)定期航班

 

包机班次太少,建议增加台中与江苏、上海至高雄、上海虹桥机场与松山机场之间的航点与航线。

 

陆委会:

1.依据去(97)年11月两岸两会签署之「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南京及上海已列为大陆地区所开放之两岸直航机场,而我方也已开放台中及高雄作为两岸直航机场,双方业者可依市场需要向两岸民航机关提出包机申请。

2.政府为鼓励航空业者开辟松山、桃园以外的两岸航点包机,及便利旅行社规划中部旅游行程包机进出航点,交通部观光局已规划推动「陆客包机来台奖助方案」,以活络两岸航线及相关直航机场之营运。另交通部民航局就第三次江陈会谈所签署之「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相关配套措施,将要求国内相关航空公司增加中南部机场之航班,以适度服务中南部民众。

3.有关台商建议「增加上海虹桥与松山机场之间的航点与航线」一节,将纳入后续两岸空运政策参考。

(三)台商投资经营与转型升级

 

如何克服转型升级技术问题,有赖各地台商协会提供台商完整的资讯。

 

经济部(投资处):

    为辅导台商产业升级,经济已办理事项如下:

1.委托专业团队执行大陆台商辅导计划,协助台商提升经营或技术能力:

(1)97年针对受大陆投资转变冲击较大、台商集中地区加强服务,计办理122家厂商诊断咨询,依厂商经营型态,提供包括生产管理、品质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智识管理、技术研发等改善建议,协助提升竞争力,并筛选10家示范厂商,提供其经营管理经验及企业经营模式等,以作为标竿学习对象;并于东莞、广州、深圳及苏州办理4场经营研讨会,以及于东莞及昆山办理2场负责人经营座谈会,借此提升企业经营能力及交流大陆投资经验。

(2)98年将持续整合经济部资源,加强提供大陆相关资讯,进行经营诊断辅导,加强与台商协会互动及协助台商分散投资据点等方式,协助台商提升经营管理能力,鼓励台商回台设立研发中心及营运总部。

2.扩大办理「台商回台技术升级转型辅导计划」:成立Total Solution Center,由经济部所辖16家研发法人,分两阶段提供辅导。第一阶段提供诊断辅导,包含研发、设计、生产、品保、组装、物流、电子化及服务等技术诊断及辅导,并协助规划及研拟研发主题与作法;第二阶段协助研发计画研提,厂商经诊断辅导后将评估包括本部「小型企业创新研发计划」(SBIR)、 「业界开发产业技术计划」或「主导性新产品开发辅导计划」等相关研发补助计划之申请可行性,进一步协助研提相关计划书并提案通过补助。

3.设立台商新创事业育成中心服务窗口:北、中、南、东服务中心设立于南港软体育成中心、逢甲大学中科校区、高雄软体育成中心及石资中心。

4.加强与大陆各地台商协会互动:本部透过各种场合与大陆各地台商协会加强互动,宣导国内升级转型辅导计划,并印制文宣小册,以利转知台商参考。

 

(三)台商投资经营与转型升级

 

如何克服转型升级技术问题,有赖各地台商协会提供台商完整的资讯。

 

陆委会:

由于台商在大陆投资经营之产业及地区均相当广泛,所面临转型升级的问题与需求并不相同,因此各地台商协会所需之资讯存有差异,台商如需返台投资或转型升级相关资讯,建议可洽经济部「台商回台投资服务办公室」咨询(返台投资相关资讯:02-23612687或23310057;转型升级相关资讯:02-26982989#2351)。

 

(四)台商医疗与健保

 

1.建议提供台商更便捷的申请医疗健保之方式。

 

陆委会:

依据卫生署「全民健康保险紧急伤病自垫医疗费用核退办法」,保险对象在大陆地区如发生不可预期之伤病或紧急分娩,可于就医后,检具单据嗣经海基会文书验证后,向健保局申请核退其就医之费用。

 

2.健保核退应给台商更大弹性,争取慢性病给付。

 

陆委会:

因事涉卫生署(健保局)业管权责,宜由卫生署评估。

(五)其他建议

 

1.建请尽快洽谈租税协议,避免台商遭到重复课税。

 

陆委会:

在本(98)年4月26日第三次两会会谈时,双方同意将「避免双重课税」作为第四次会谈的协商议题之一。目前相关机关已积极进行相关规划及准备工作。

 

2.台商自创品牌于大陆行销,常遭人恶意抢注册,请尽早签订两岸保护智慧财产权协议。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

有关台商在大陆遭商标抢注问题,智慧财产局曾与大陆相关主管机关就如何避免两岸商标抢注相关合作事宜交换意见,目前,获大陆回应撤销「阿里山」、「日月潭」、「梨山」、「雾社之春」、「池上米」及「古坑咖啡」等6件遭抢注之商标,「台湾啤酒」在98年5月亦获准注册,其他争议案件尚在继续交涉中。未来智慧财产局仍将配合政策推动与大陆就智慧财产权议题进行交流,俾使台商权益获得保障与维护。

陆委会:

本(98)年4月26日第三次会谈时,双方同意以「两岸渔业劳务合作」、「两岸农产品检疫检验」、「两岸标准检测及认证合作」、「避免双重课税」等四项议题,作为将于本年举行的第四次会谈的协商议题;至于第二次会谈其他议题,双方也同意在条件成熟、准备完成后立即展开协商。目前相关机关已积极进行相关规划及准备工作。

 

3.建议在台商密集区设立台商子弟学校。

 

教育部:

大陆地区现有3所台商子弟学校之设立案例,设立台商子弟学校须向大陆相关部门申请设立许可,并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22条之1第2项及私立学校法第86条第2项, 经教育部同意备案后,始得设立。教育部乐观其成,并尽可能予以协助。

陆委会:

目前在大陆地区筹设台商学校,已于私立学校法第86条及「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22条之1赋予法源依据,只要是依照法令程序申请筹设,政府都乐观其成。政府对台商子女教育一向关切,在政策、法令的范围内将积极提供协助。

 

(五)其他建议

 

4.建议陆委会及海基会委托具实力之民间制作单位制作专辑,介绍台湾风土民情,让大陆人民多认识台湾,以利两岸良性互动。

 

陆委会

针对台湾风土民情之专辑介绍,新闻局及观光局皆有相关规划及作为,由于两岸交流朝向正常化,凡有助于让大陆人民多认识台湾及良性互动之相关文宣,政府会努力促成。

 

5.建请海基会及政府各单位首长常到大陆了解台商经营实况。

 

陆委会:

1.依现行「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及「台湾地区公务员及特定身分人员进入大陆地区许可办法」相关规定,  政务人员(含部会首长)、高阶公务员及海基会人员,均可申请进入大陆地区从事与业务相关之交流活动或会议,实务上亦不乏相关人员赴陆了解台商经营现况之案例。

2.有关政府单位首长及海基会负责人赴大陆相关活动之安排应考量两岸情势及赴大陆地区之主旨,宜先进行评估规划为妥。

6.政府各部会若有新的法令规定,请提供给台商协会,协助转告所有台商。

 

陆委会:

查政府各部会相关法令及其更新资讯,均公布于各该机关网站,或并透过其他管道宣导,以便利民众(含台商)获取相关讯息;另可迳上本会「大陆台商经贸网」、海基会「两岸经贸网」,可依台商需求进行与政府网站串联,直接强化相关资讯的提供;此外,大陆各地台商协会亦可提供协会电子信箱,本会将纳入文宣资讯传送对象。

 

7.向大陆争取台商可拥有居留权。

 

陆委会:

因涉及大陆境管政策与两岸人民往来事务,事涉敏感。惟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9条之1规定,台湾地区人民不得在大陆地区设有户籍或领用护照,违反者,丧失台湾地区人民身分,并由户政机关注销台湾地区户籍登记,谨予叙明。

 

8.建议大陆多开落地签口岸。

 

陆委会:

因涉及大陆境管政策,非属操之在我部分。

◆结语

为深入了解并解决台商在大陆面临的各项困难,江董事长丙坤与高副董事长兼秘书长孔廉在短短的9个月间,不辞辛劳前往台商密集城市与当地台商进行座谈,拜会大陆当地官员反映台商面临的问题,透过两会合作,共谋因应对策,协助解决台商面临的问题,然而国际经贸环境变化快速,两岸事务经纬万端,加以全球金融风暴影响未歇,台商在大陆经营所面临的挑战相较过去更形复杂,困难度更高,亟待两岸各界共同努力,协助台商度过难关。

目前两岸经贸仍有许多衍生的问题待双方协商,海基会与政府相关部会秉持「以台湾为主、对人民有利」的原则,持续与大陆进行相关的协商,以使两岸经贸关系正常化发展,为两岸经贸互利双赢创造有利的发展条件,也期盼关注两岸事务之各界先进与贤达,能提供宝贵经验与相关建言,使台商在大陆投资权益能获得完整的保障,两岸人民享受到两岸经贸双赢的成果,并增进双方人民最大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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