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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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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放宽大陆配偶制度相关规定,落实人权保障  文/陈永智《交流杂志98年2月号第103期(历史资料)》

由于两岸交流日趋频繁,依据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验证两岸通婚的数量已有二十九万余对,为进一步保障大陆配偶在台生活的各项权益,并落实马总统所提出「婚姻移民人道待遇及工作权保障」的移民政见,陆委会已会商内政部、劳委会、移民署等相关机关,秉持「反歧视」、「民主国家的法治原则」、「保障真实两岸婚姻生活权益」、「假结婚杜绝于外」四项原则,并参采婚姻移民团体所提出的修法意见,拟具「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本修正草案业经行政院于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送请立法院审议,将俟立法院三读通过,总统公布后,依行政院所订定之日期施行。

  全面放宽大陆配偶的工作权、缩短取得身分证的时间为六年、取消大陆配偶继承二百万元的限制

  本次两岸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的修正重点如下: 一、全面放宽大陆配偶工作权,修正为大陆配偶只要合法入境,通过面谈后,进入依亲居留期间即可工作,毋需申请许可,也毋需等待二年,即可在台工作。   二、身分权采阶段性调整,取消「团聚」须二年的规定,调整大陆配偶取得身分证的时间,从现行八年缩短到六年。   三、增订强制大陆配偶出境前召开审查会的规定,并给予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保障当事人权益。   四、强调大陆配偶本于婚姻关系的生活及财产权益,取消大陆配偶继承不得逾二百万元的限制,并放宽长期居留的大陆配偶可以继承不动产。 陆委会非常重视目前在台大陆配偶的权益,对于已「团聚」二年是否纳入新制六年采计的问题,采纳了大陆配偶的心声,在本次两岸条例修正草案中,已明定对于目前在台依亲居留及长期居留的大陆配偶,之前已在台团聚的二年时间,如每年在台合法团聚期间逾一百八十三日,亦可纳入新制六年的时间并予计算,以保障现已在台大陆配偶的权益。

  考量大陆配偶来台数量及现状,身分权采阶段性调整

  本次修法就大陆配偶身分权采阶段性调整,缩短大陆配偶取得身分证的年限为六年,而未采取外籍配偶取得身分证时间最短四年、最长八年的作法,主要系考量:   一、大陆配偶定居设籍适用两岸条例,并无归化的程序。而外籍配偶依国籍法等相关规定,须在台居留三年,并通过归化考试,放弃原国籍,始得申请归化,经许可归化后,尚须视其在台居留期间,分别在台居留一年、二年或五年(一年完全不能离境、二年每年在台须逾二百七十日、五年每年在台须逾一百八十三日),始得申请许可定居,领取身分证;亦即外籍配偶仍有四年至八年不等时间,始能取得身分证。   二、据统计,目前大陆配偶人数约为外籍配偶人数的二倍,且两岸婚姻于实务上,仍然有为数不少的假结婚,大陆配偶离婚率亦较外籍配偶高出许多。为避免缩短大陆配偶取得身分证年限的政策调整,成为不法人士假结婚的诱因,不利两岸婚姻正常发展,进而影响及排挤真婚姻大陆配偶的权益,因此采取阶段性调整。等到实施一段日子后,检视实际状况再做调整,是比较符合台湾社会现况的作法。且本次修法缩短大陆配偶取得身分证的时间为六年,将团聚改为过渡阶段,使大陆配偶入境后即得申请依亲居留,并取得工作权,已与外籍配偶制度类似并趋于一致。   修正数额表及子法,大陆配偶定居不设数额,放宽大陆亲人来台探亲及探病之规定   另对于外界所关切大陆配偶定居数额每年六千人的限制,内政部已予取消,同时也删除大陆配偶须设籍满五年始得申请其前婚姻子女来台定居的规定,并自九十八年一月五日公告施行。另对于不涉及两岸条例修正的部分,内政部也正在检讨相关规定,包括放宽大陆配偶的大陆亲属来台探亲或探病、通盘检讨有关撤销或废止大陆配偶居留许可的事由,以及修正面谈管理办法,改善面谈制度等,进一步保障大陆配偶的权益。

  建构社会大众对大陆配偶正面的评价,逐步消除国人对大陆配偶的歧视

  经由本次两岸条例的修法及相关措施的调整,对大陆配偶工作权、身分权、财产权等提供更完善保障,希望促进社会大众对大陆配偶正确健康的态度,从大陆配偶在家庭经济支柱的角色及配偶身分应有的基本生活权益,与人权保障的角度来调整修正,以逐步消除国人对大陆配偶的歧视,并落实保障大陆配偶的权益,使两岸婚姻家庭能够更加幸福及美满。   政府编列十年三十亿基金,加强推动整体大陆与外籍配偶照顾辅导服务 大陆与外籍配偶因为外来移入人口,其文化及生长过程的价值观不同,易衍生各种家庭与社会问题。政府为了帮助她们能够顺利的在台生活,并保障其权益,因此整合各界资源,完善照顾辅导的网络,及营造和谐多元文化新社会,以十年筹措三十亿的经费,成立基金,并自九十八年开始运作。希望能够以充裕的经费与人力来辅导及照顾在台生活的大陆及外籍配偶,使她们能够尽速融入台湾的生活,与国人共创美满的婚姻。〈本文刊于98年2月「交流」杂志第1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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