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台商投资保护法」拟修法,有助保障台商投资权益 文/林则宏《交流杂志98年12月号第108期(历史资料)》
- 更新日期:112-07-26
根据大陆商务部统计,截至二○○九年九月底,大陆累计批准台资专案七万九千两百七十个,实际利用台资四百八十九.五亿美元。按实际使用外资统计,台资在大陆累计吸收境外投资中占五.三%。尽管前述数字一般认为应属低估,但仍不难看出,台商在大陆吸引外来投资中,所占有的一席之地。然而,大陆近八万家台资企业的权益保障,长久以来却一直只能依靠大陆片面制订的国内法。
自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提出两岸「应当发展贸易,互通有无,进行经济交流」以来,积极吸引台湾企业前往投资,就成为大陆对台工作的重要任务。
相较于对台招商的积极性,大陆在台商投资权益保障上的作为,却是相对滞后。直至一九八八年才以「国务院令」的形式,颁布「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这项只有二十二条条文的「规定」,被简称为「二十二条」,对于台商权益保障,仅简单规范「台湾投资者投资获得的合法利润,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以依法汇往国外」、「国家对台湾投资者的投资和其他资产不实行国有化」。
由于内容过于阳春,加上法律位阶偏低,兼以一九九○年代以后,台湾企业西进大陆投资明显增加,衍生的问题日益多元及复杂化,大陆国务院于是在一九九三年召集外经贸部(商务部前身)、国台办,以「二十二条」为基础,起草一部台商投资权益保障的专门法律。
在中共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俗称「台商投资保护法」)于一九九四年三月五日颁布实施,但这部属于原则性规范的法律,全部条文更少,只有十五条。至于配套的「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迟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五日才颁布实施。
台北海洋技术学院国贸系主任、大陆安徽省台籍仲裁人彭思舟表示,「实施细则」相对而言,已经更具体也较具可操作性,制订时更曾征询过部分大陆台商和台湾工商界团体,算是一项进步,尤其在第二十九条明订,「大陆的仲裁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请台湾同胞担任仲裁员」。
目前大陆已经有北京、上海、重庆、厦门、安徽合肥等地,聘请台湾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由于台商可以按大陆仲裁规定选择台籍仲裁员,参与纠纷仲裁审理。因此,这项规定对于增强台商投资保护,具有一定的意义。
不过,毕竟台商投资保护法及其细则属于大陆方面订立的国内法,而且迄今大陆整体法治环境仍有待加强,「依法行政」的基本观念尚未具体落实。因此,即使法律体系基本完备,台商投资纠纷案件依然层出不穷。
天津台商协会资深会长、大陆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联谊会(台企联)监事长丁鲲华就指出,他在天津多年,遇过不少官员,连台商投资保护法都没看过,凸显出大陆对于宣导及执行台商投资保护法的不足。台企联会长张汉文因此呼吁,大陆中央应该要求地方政府、法院,要确实将台商投资保护法拿出来看一遍。
从统计数字来看,海基会成立以来,光是向海基会求助的台商投资纠纷案件,已超过三千起(如后页附表)。近几年台商求助案件更明显增加,显示如何确保大陆台商投资权益,已是迫在眉睫的问题。
北京当局其实也早认知到,现行台商投资保护法已经不足以应对当前台商在大陆所面临的问题,因此,这几年修法的声音不断出现。大陆海协会会长陈云林在担任国台办主任时,曾于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应邀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国务院关于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
陈云林当时提出,大陆在台商投资权益保障上仍存在几方面问题:「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重视不够」;「一些地方和部门保护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工作未落到实处」;「有关政策规定与『台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不尽一致」;「保护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工作机制需要进一步健全」。陈云林并建议,大陆应该适时修订台商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针对两岸经济关系的新特点和新形势,对台商的投资主体、投资形式、投资领域、投资便利化等,进一步予以明确。
为推动台商投资保护法修法,过去两年多,大陆国台办等单位不断前往各地与台商座谈,征询台商的修法意见。不过,不少台商显然对于大陆社会迄今依然是人治重于法治的现象,有著深刻的体会。因此,不少台商提出的建议为:提高地方台办与台办主任的位阶。
今年十一月十三日由国台办举行的「二○○九年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会长座谈会」中,广东江门五邑台商协会副会长蔡天钧就指出,台商在大陆发生的问题经常涉及其他部门,如:工商、税务、海关、公安等等,即使台办为台商权益据理力争,若台办位阶不高,光靠协调也很难发挥作用。在这场座谈会的分组讨论中,多位台商会长甚至直接呼吁,应由各省、市的省委、市委常委来担任地方台办主任,如此台办在与其他政府单位协调涉及台商权益事件时,才能真正引起各主管单位的重视。
不过,无论台商投资保护法如何修订,或地方台办位阶是否调高等问题,都属于大陆内部事务。台北海洋技术学院国贸系主任彭思舟认为,由大陆单方面立法能否确实保障台商投资权益不无疑义,透过两岸协商签署双边投资保障协议,应比期待大陆修法更为实际。
事实上,在一九九三年辜汪会谈召开前的预备性磋商中,两岸已经就台商投资权益问题进行过讨论。双方在当年四月二十九日辜汪会谈,所达成的「辜汪会谈共同协议」已明文约定,「双方同意就台商在大陆投资权益及相关问题……择时择地继续进行商谈」。
一九九五年五月双方于辜汪会谈后续第一次事务协商中也达成共识,将「有关台商投资权益保障协议问题」纳入协商议题。可惜随后两岸关系生变,台商投资权益保障协议一搁置就是十余年时间。
去年总统大选后,两岸关系明显改善、双方协商重新恢复,台商投资权益保障也被政府列为下一波两岸协商的主要议题之一。尤其今年六月政府正式开放大陆企业来台投资,大陆也意识到陆资企业日后在台湾投资权益保障的问题。
以今天两岸的大环境,透过双方政府签署正式的投资保障协议,条件显然较过去更为成熟。未来一旦两岸能就双边投资保障签署协议,将能进一步强化台商在大陆投资经商时的权益保护,且让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