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业》服贸协议 提升台湾旅游软实力■文/姚大光(中华民国旅行商业同业公会全国联合会理事长)《交流杂志102年10月号第131期(历史资料)》
- 更新日期:112-07-26
服务贸易协议已于六月二十一日签署,中华民国旅行商业同业公会全国联合会(以下简称总会)在二○一○年ECFA签署后,就很清楚的知道,在接续下来的服务贸易协议谈判,旅行业的开放也在其中。
签署前已充分沟通
一年以前,总会与品质保障协会即积极的与观光局、海基会、陆委会、经济部等相关机关去了解,并就服贸协议对旅行业产生的影响与上述机关充分讨论,总会也与业者讨论过,服务贸易协议对台湾开放以后会产生哪些冲击。
其实在WTO架构下,已经对全世界开放可在台湾设立旅行社(可独资、合资),十几年来确实也有外资的旅行社在台湾成立并营运,如新加坡、日本、澳洲、香港、澳门等。事实证明,这些外资旅行社对台湾的旅行业并没有产生太大的冲击,甚至没有什么冲击。
一身功夫 不怕竞争
为什么外资对于在台湾设立旅行社没有办法成功或产生兴趣?旅行业者普遍认为,第一个原因是台湾已有三千二百家的旅行社,是竞争非常激烈且薄利的产业;第二个原因是,台湾对于消费者的保护特别严苛,如《消费者保护法》,甚至已列入法津规范,台湾也有很多民间的消费者团体,甚至媒体对旅游事件的报导多数是站在消费者的立场。在这样的环境之下,这十几年来造就台湾的旅行社不但重视旅游品质、行程透明化,更要将内部作业流程仔细控管,所以台湾的旅行业在这样子的环境下,造就了一身好功夫。
台湾对外的观光开放已经有三十几年,故对品质的要求、行程的设计、销售的通路管理,总会认为都比大陆先进,因此在与主管机关或政府单位沟通的时候,总会其实是建议全面开放。台湾的出境市场是一千零二十三万人次,入境市场是七百三十一万人次,国内旅游约一.五亿人次;大陆的出境市场是八千三百多万人次,入境市场是四千多万人次,境内旅游有八亿的人次。两相比较之下,旅行社的开放设立对台湾旅行业发展是有帮助的。
以目前服贸协议旅行业相关内容来看,台湾可以在大陆任一省市提出国际旅行社的申请,国际旅行社的申请可以经营inbound(入境)业务跟境内旅游业务,二年以后可以升格办理出境业务(不含台湾),而在大陆设立国际旅行社,只要向省市旅游局申请,且仅需要注册资本三十万人民币(约二百三十万台币)、保证金二十万人民币(约九十五万台币),不管是资本额或保证金都低于台湾的规定。所以笔者认为,在台湾年约三十五岁到五十岁之间,或在台从事旅行业有十年至十五年经验的业者,都可以前往大陆发展旅行服务的第二春。
至于台湾对大陆开放的部分,我方仅同意大陆来台成立三个点,也就是最多有三家旅行社来,只能选择在台湾一个地方成立旅行社,且不得开立分公司,只能成立乙种旅行社。台湾的旅行社分为甲种旅行社、乙种旅行社及综合旅行社,乙种旅行社只能经营国民旅游,也就是台湾的国内游,而不得经营台湾的出入境业务。
研拟配套 因应冲击
但开放必然会有冲击。依观光局统计,国内旅游业务约一.五亿人次,不过实际经由旅行社操作的国内旅行团约一千五百万人次,大多属于政府机构的员工旅游、学校的学生旅行、公司行号的奖励旅游、邻里长(村里长)办的国内旅游或宗教活动的国内旅游,所以对于开放部分有冲击的,就是这些乙种旅行社,或甲种旅行社也经营国内旅游业务者。
针对这些可能受冲击的业者,政府提拨八百九十二亿有关救济、辅导、转型的因应方案,也在全省各地办了四场服贸协议说明会,同时邀请全台二十个旅行公会的理事长与国旅召集人一同研商该如何让受冲击的乙种旅行社提升竞争力。这些方案交通部观光局很清楚的转达给旅行公会总会,总会也很积极的研拟因应方案,希望对乙种旅行社的体质强化、升级辅导或增加竞争力有所帮助。
总会也与品质保障协会及各县市公会协调成立垄断性竞争或不公平竞争通报机制,因为有些业者担心大陆的旅行社资金庞大,很多都是国企,会对我们的国旅市场产生重大的冲击。针对此点,陆委会清楚表示,垄断性竞争、不公平竞争违反两岸服务贸易协议的主约内容,是不被允许的。
培养实力 迎接挑战
台湾是一个岛国,经济的发展在这三十多年来,都是靠对外贸易来维持台湾经济发展与老百姓的安居乐业。台湾最骄傲的是我们有非常多的台商,拿一个皮箱装著一个设计的产品到世界各地去推销,成为国家第一线的贸易尖兵。甚至到国外去设立工厂,生产自己研发的产品,赚了钱,把钱送回台湾来。但同样的,因为世界是平等的,台湾要国际化、自由化,当然也不能只有台湾人去外面赚钱,对方也会认为应该要对等的开放,所以对外开放是必然的。我相信台湾的旅行业者有足够的应变能力及生存条件,可以迎接新的挑战与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