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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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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自由经济示范区●资料来源/国家发展委员会●整理/编辑部《交流杂志103年10月号第137期(历史资料)》

坊间的说法千千百百种,你确定真的认识自由经济示范区吗?
经由以下的澄清,你将会发现原来真相只有一个!

误解:自由经济示范区是服贸协议的后门程式?

正解:不可能透过示范区的试点开放到服贸协议的全国开放!

示范区的对象是国际,而服贸协议的对象仅是两岸,且示范区仅是小范围的试点开放,而非服贸协议的全国开放,不可能透过示范区达到服贸协议的开放范围。

示范区开放项目各国均可适用,并非只对大陆。相反地,示范区对大陆还另有其他严格限制,例如:没有开放陆资投资涉及国安的产业;没有开放管制性农产品进入国内市场;没有开放大陆劳工、医事人员及律师、会计师、建筑师;没有开放大陆院校参与教育创新。

至于示范区陆资投资松绑的行政法规「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虽已完成修订,但迄今尚未生效,必须等到两岸服贸协议通过后,才会决定生效日期。

误解:自由经济示范区特别条例空白授权,使示范区变成特权专区?

正解:示范区特别条例授权的多为技术性、细节性的行政执行事项,若有牴触法律的情况,立法院仍可使其失效!

示范区特别条例第六条胪列示范区管理机关的十七项执掌,是参考加工出口区、科学园区等管理单位的执掌,提供单一窗口服务,以提供企业所需的高效率服务。

立法机关委任行政机关立法,是行政法的立法通例,如银行法、大学法都有授权行政机关订定子法。示范区特别条例授权办法多为技术性、细节性的行政执行事项,且在立法院审查时就已明订授权目的与范围,例如:示范区的资格条件、申请程序,就是在特别条例第九条第二项明确授权,符合行政法「授权明确性」原则,绝非空白授权。授权办法若有违反或牴触法律的情况,立法院可使其失效,民意机关仍有监督权利。

示范区是在小规模试验法规松绑与制度创新,所有区域内的业者,都可适用较宽松的自由化措施。示范区如同科学园区、加工出口区、自由贸易港区等园区,都有专属法规。举例来说,新竹科学园区与邻近的新竹工业区,厂商就适用不同的法规与租税措施,这并不是特权专区,而是为经济、产业发展所做的制度设计。而产业政策仍由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研订,不会有多重指挥的问题。

误解:示范区可能会造成浮滥征收农地与私人用地,甚至藉机炒高地价,变相圈地牟利?

正解:示范区特别条例已提案删除「征收」与「区段征收」条文,且土地征收均按现行规定办理,示范区并没有任何松绑!

特别条例原先规范的土地征收程序,原本就是依现行土地征收条例相关规定办理,仅就行政程序进行简化,且实质审查内容都是按现行规定,示范区没有特别放宽。

但考量四月十四日第五场特别条例公听会部分专家学者的疑虑,国发会已于四月十七日立即邀请内政部与经济部等相关部会研商,决议删除特别条例有关土地征收、区段征收等内容,并已将修正意见送请立法委员参考,由委员于四月二十八日提案删除。故示范区不会发生区段征收的土地用来标售或让售的情况。

管理机关经由价购方式取得的土地,透过公开公平的方式,提供区内业者使用,以满足业者用地需求,此作法于国内工业区已行之多年。且特别条例第二十七条亦规定,业者若未依规定使用土地,管理机关得照价收买,或依该所有权人原取得价格购回,确保土地使用的合理性。

至于放宽地方政府出售土地需经民意机关同意的步骤,是参酌《产业创新条例》第四十二条,早有前例可循,并非示范区所独创。主要是考量产业发展变化速度快,为免示范区内之公有土地,因受限于《土地法》规定,影响产业园区开发时程,故予以放宽。

尽管如此,公有土地出售后民意机关仍有监督机制,例如管理机关出售土地所取得之收入,会经过民意机关决算审查;民意机关亦可随时向政府机关质询示范区发展进度。此外,示范区特别条例第二十七条明定,未依规定使用之土地或建筑物,管理机关得照价买回,故公有土地出售后仍有监督机制,不会有侵害地方人民权益之疑虑。

误解:示范区的租税奖励造成区内与区外赋税不公,图利大财团?

正解:示范区祭出的租税奖励是为了创造原先不存在的商业机会,让税基扩大,而非在现有的租税基础上减税!

示范区提供的租税奖励,提供给所有符合资格的示范事业,当然也包括中小企业,并非图利大财团。

外国货主于示范区从事「货物储存」或「简易加工」,才有外销一○○%、内销一○%的免营所税奖励,这是参照自由贸易港区原本即有并已实施近五年的相关规定,目的是鼓励外国货主运用示范区物流业者的加值服务,扩大产业商机,并非示范区所独创。

至于企业海外股利或盈余汇回示范区投资免税,前提是进行实质投资(适用资格须经审查核定),排除股票、纯土地等炒作,并非迁入区内就可适用,不会成为台商避税天堂。

外(陆)籍专业人士享有前三年薪资所得半数课税、免申报最低税负制海外来源所得的奖励,仅提供给国内现阶段欠缺且亟需的外籍专业人才,以避免对就业市场及租税公平造成冲击。

整体而言,示范区的租税奖励是为了因应国际租税竞争,吸引更多商机,让原本不会在台湾发生的商业活动能够实现;这些措施是在创造原先不存在的商业机会,扩大税基,而非在现有的租税基础上减税。

误解:输入大陆农产品作为食品加工原料,生产出来的产品都挂MIT(台湾制),破坏MIT的品牌形象?

正解:示范区内经加工之货品,如需挂上MIT,仍需依现行规定办理,没有任何放宽!

示范区虽开放大陆管制性产品,但加工后如仍为管制性产品,需全数出口,不会进入国内市场,且厂商在申请进口管制性产品时,政府也会审查是否取代国内原物料,不会取代的才会同意进口。

此外,MIT现行规定为加工货品经过实质转型(附加价值率超过三五%),才可挂上MIT,而非使用三五%的台湾原料就可挂上MIT,此点实属误解。

MIT的原产地规定是国际规范,示范区MIT都是依国内现行规定办理,没有任何放宽。在示范区内经加工之货品,如需挂上MIT,仍需依现行「原产地证明书及加工证明书管理办法」办理,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或MIT产品对打。且检验检疫标准也没有放宽,配合我国产业技术、品管能力,不会使MIT品牌受损。

误解:示范区开放国外与大陆农产品来台零关税,台湾农民将面对不公平竞争?

正解:免税输入示范区的农产品如要内销,仍须依现行规定补缴关税等进口税费,没有任何优惠,不会影响区外农民生计!

上述说法误将保税区与全面免税混为一谈,示范区属保税区,故产品进口免关税(不限农产品),全世界的保税区都是如此,不是只有台湾。

免税输入的农产品如要内销,仍须依现行规定补缴关税等进口税费,没有任何优惠。且业者进驻示范区需要付出土地租金、新建厂房设备等成本,反而可能使区内业者之成本高于区外。

农产品会因产地、品种不同影响其风味,为维持产品新鲜度与较高的原料品质,业者多会就地采用台湾农产品。农委会将针对示范区进驻业者产品外销比例、使用国内原料数量、使用管制性原料不会取代国内原料等进行审查,降低对国内农业的冲击。

误解:示范区开放国际医疗机构营利,使医疗商品化,吸引优质医师进入区内服务,区外民众以健保无法享有更好的医疗资源?

正解:示范区医院不使用健保,且区外医师如在示范区医院兼职看诊,每周不能超过二十小时,不会排挤区外民众的医疗资源!

推动国际医疗不会造成核心人才流失,因为国际医疗医院仅需一百~两百名医师,与现有四‧ 二万名医师相比,占比极低,甚至有助优秀医事人员留在台湾,且卫福部针对国内医师的兼职看诊有每周二十小时的时数限制,不至于造成区内区外医疗品质不一。

示范区医院不使用健保,采用自费医疗的方式,这并非「商品化」,而是提供医疗服务的「差异化」。国人仍可至国内各健保特约医院看诊,于示范区国际医疗医院开放自费市场,系让民众于健保制度外,增加一项就医选择,但不影响一般民众基本之就医权益。示范区国际医疗医院不能使用健保,不会冲击健保资源分配,甚至还需缴交经营特许费,专款挹注健保,并订定回馈机制以回馈偏乡或弱势。

示范区虽开放外国公司成为示范区国际医疗机构的社员,但并不代表示开放医疗机构营利,因为示范区医疗机构的组织型态,无论是财团法人或社团法人,原本就是现行《医疗法》允许的型态,示范区没有改变医疗机构非营利组织的本质。特别条例放宽法人为社员,是为了吸引更多知名的国内外医疗、生医研究机构及产业参与经营,以促进健康产业发展。

此外,示范区的国际医疗机构仍受现有法规管理,非属私有财,医院所有财务收支、监督方式等,仍受我国《医疗法》等相关法令规范,没有松绑。例如其财产,应受卫福部监督,非经核准,不得处分、出租不动产。

误解:示范区过度松绑教育法规,使教育商品化,大学变成贩卖学历的学店?

正解:教育创新并非完全不予管理,而是尊重教育品质适当反映成本,不是让学校变成学店!

【没有去除公共监理!】

示范区特别条例只有松绑少数教育法规项目,以示范区松绑的《教育人员任用条例》为例,涉及的条数仅六条,占一四%,其余仍应依现行法规办理。而大学提出的合作申请案,都须经严谨审查,审查通过才可办理,政府对大学的公共监督还是存在。

国立大学与国外大学合作时,可将经管的公有不动产出租或设定地上权,但不包括出售,也不能进行与合作办学无关的使用。

【没有去除校园民主!】

教育创新虽放宽外国大学可参考其既有传统及校园民主机制,自订合理方式取代《大学法》规定的校务会议,但也要求双方合作学校成立「学校共管机制」,针对校地校舍、校务发展、招生修业、教学研究等统筹规划;其成员组成及职权,教育部也会纳入授权办法,不会忽略校园民主。

放宽校长遴选规定,是因合作办学的外国大学未必会成立校务会议,也应尊重外国合作学校的意愿,让校长遴选更有弹性。

【教育创新尊重教育品质适当反映成本,不是让学校成为证照学店!】

外国名校赴海外办学,均会确保海外据点引进的课程、师资及其他优质教育资源,与其母校一致,不会滥发文凭,以维持学术声望及教育品质;如要求用国内大学现行收费基准来规范,并不恰当。

教育创新系尊重合作学校双方,参考外国大学的收费,订定合宜收费标准;教育部也将要求学校提供相当奖学金,协助清寒优秀学生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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