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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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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 海峡两岸民航飞航安全与适航合作协议」 之意义◆文/张任纬(民用航空局企划组专员)《交流杂志104年10月号第143期(历史资料)》

两岸定期航班自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开始实施,初期客运总班次为每周二百七十班,货运总班次为每周二十八班。然而,因为两岸的交流与互动愈趋频密,在经济、文化、观光等整体趋势的推动之下,近年来两岸定期航班亦快速成长,目前客运总班次已达每周八百九十班,货运总班次则达每周八十四班。

目前两岸民用航空运输主要架构系基于双方签署之「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及「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此二项协议主要是针对航路、航点、承运人、航班等营运事宜进行规范。惟从前述说明可察觉,两岸航班日趋频繁且密集,如果双方可在飞航安全与适航业务领域加强合作,将可进一步提升两岸航班之飞航安全,为民众的生命财产提供更多保障。

现行两岸航空器维修作业模式


依我国现行「民用航空法」之相关规定,从事航空器与其发动机、螺旋桨、各项装备及零组件之维修、预防性维修或重造工作者,应具备一定资格;航空产品与其各项装备及零组件,亦须经民航局检定合格或认可,方可销售或使用。

惟因大陆维修人员或维修厂未取得我国民航局所核发之相关证照,故目前还无法执行台湾籍航空器之维修作业。因此,现行作法系由航空公司在飞航之航点派驻机务代表,或派遣维修人员随机跟飞,于当地执行维修与签放作业,所需器材则随机携带或事先存放当地,以两岸间如此频繁的航班数量,所衍生的营运成本相当可观;另,如遇飞机发
生故障,机上或当地并无所需零组件,则须由台湾运补至大陆进行维修,因故造成航班长时间延误情形亦偶尔发生,对旅客行程安排造成不小影响。

协议规范之合作范围


两岸民航飞航安全与适航合作协议」内容,此协议除前言外,计有十二条条文,包括合作原则与目标、合作范围、合作形式、相互协助、通报事项、紧急事件处理、文书格式、联系主体、协议履行及变更、争议解决未尽事宜及签署生效等。协议内所规范之合作范围及合作形式如下:
一、 依据两岸航空主管部门所达共识,双方于本协议之合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⑴参照航空惯例加强合作,建立平台并积极推动飞航标准与适航管理之交流合作。
⑵建立两岸飞航标准与适航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⑶就两岸航空机构、航空产品及航空人员等证照管理有关事宜,做出具体安排。
⑷就飞航标准与适航有关专业认可事项,做出具体安排。
⑸加强上述合作领域相关讯息交换与通报。

二、 双方合作形式包括就合作范围各领域成立专业工作小组,共同商定具体实施计划;以技术合作、专家会议、讯息交流、人员互访及业务培训等方式,开展交流与合作。
三、 检视前述各项条文后可发现,此项协议签署生效后,双方航空主管部门即可据以建立合作平台,对于后续相关机制之建构及有关事宜具体安排,可谓奠定下一个稳固的基础,同时,亦为双方航空主管部门创造一个顺畅的沟通管道。另外,依据协议规范,双方合作范围除监理机制、证照管理、专业认可及讯息交换与通报等事项外,尚包含其他未尽事宜,此种作法将可有效应对瞬息万变的空运市场,并为双方航空主管部门保留充分的弹性,可说是双赢之举。

协议生效后之合作效益


现行的航机适航运作检查作法,因飞机在地面停留时间短暂,仅能检查或处理简单之飞机故障,为进一步提升飞航安全,需要更充足的维护资源及人力执行适航维护,以完善各项飞航安全检查。

待此协议生效后,双方航空主管部门人员即可至对方航点进行飞安检查,双方航空公司亦能委托对方维修机构,执行航空器维修及签放等各项作业,前述作法除可有效提升飞航安全,降低航空公司营运作业成本并提升其竞争力外,同时亦可大幅改善旅客因班机机械故障造成延误之情形,增加旅客搭机便利性与安全性。

「 海峡两岸民航飞航安全与适航合作协议」之签署,为两岸空运直航奠定更为稳固基础,同时亦为往返两岸间之民众,提供更佳的飞安保障。期许未来,政府仍以国家整体利益、民众往返便利及民用航空产业发展等因素为主要考量,持续推动两岸空运向前迈进,并就增加航班、航点及各项相关议题,积极与陆方进行沟通,促使两岸空运直航安全、有序、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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