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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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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反恐怖主义法与两岸反恐合作◆文/王昆义(台湾战略学会理事长、大学教授)《交流杂志105年6月号第147期(历史资料)》

恐怖主义在西方一般被界定为:「以暴力行为滥杀无辜,透过传播媒体制造恐怖意象,达到恐怖份子所要求的政治目的」。这里面比较重要的关键词包括:暴力、传播媒体、恐怖意象(terror image),以及政治目的。缺少这几个要素,就无法构成当代恐怖主义的意义,只能算是暴力犯罪。


恐怖主义的形成

当代恐怖主义的形成,主要是在冷战刚开始时期,美国和苏联代理人古巴的敌对,所以只要古巴人民用各种方式「起义」到美国,美国必然给予各种方式的鼓励。其他与各个共产主义国家进行对抗的「自由斗士」,各国也会给以奖励,导致「自由斗士」有泛滥之虞。

一九八三年驻扎在贝鲁特机场边的美国海军陆战队营区,遭到一名载满一卡车炸药的恐怖份子闯入,在引爆后杀害二四○名美国海军陆战队队员。稍后另一名卡车司机也满载一车炸药,撞上法国和平部队临时驻扎的公寓,导致五十八名法国士兵丧生。

两次的爆炸改变美国政府对恐怖份子的认知,他们发现恐怖份子在国家的支持下,可以使用暴力达到他们的政治目的。所以美国政府改变对恐怖主义的看法,把恐怖攻击当成是一种战争行为,雷根总统开始采取多边主义的作法,协同各国对恐怖份子进行「猎杀」行动。

由于雷根政府对恐怖份子采取「擒贼先擒王」的政策,导致原先支持恐怖主义的国家,不敢再淌混水,所以一些「独狼式恐怖份子」开始集结到宾拉登所创造的「基地」组织,在二○○一年制造严重的「九一一事件」。


中国大陆对恐怖主义的立法

中国大陆「反恐怖主义法草案」的出炉,是经二○一四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通过;「二审稿」也于二○一五年二月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外界对大陆制订「反恐怖主义法草案」存有对恐怖主义的定义模糊且范围过大,及对于电信与金融产业的控制幅度过大等争议。所以大多认为中国大陆的反恐法并不符合西方对恐怖主义的界定。其实,中国大陆在二○一四年十一月所提出的「反恐怖主义法草案」之「初审稿」,存在许多争议,被外界批评为是借由国家法律来肆意践踏人权。过去,中国大陆没有「恐怖主义法」的时代,都以打击「三股势力」为名,即分离主义、宗教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

其中尤以所谓的「宗教极端主义」罪名,经常被用来迫害政府控制之外的宗教团体。即便这些宗教团体的活动依照国际法都是属于宗教自由的范围,例如基督教与天主教的地下教会,仍可能被视为是「宗教极端主义」而予以打压。

比较特别的是,依照该草案的规定,中国大陆当局推行「全面的、永久性之数码通信监视」。其中强调在中国大陆境内提供的电信业务、网路服务,应当将相关设备、境内用户数据留存在中国大陆境内;此外,发现含有恐怖主义内容的讯息,要保存相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由于前述「一审稿」规定的范围过大,二○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提请大陆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于「反恐怖主义法草案」进行「二审稿」的审议。

对于如何定义恐怖主义,在反恐法「二审稿」中,中国大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把反恐法的「初审稿」中有关「影响国家决策、制造民族仇恨、颠覆政权、分裂国家的思想、言论和行为」等删除,修改为「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的主张和行为」。显示在「二审稿」中,把恐怖主义的范围限定在「社会与公安」这一层面,而非「初审稿」中所强调的国家、民族、政权等「政治」层面。

另外,中国大陆希望在反恐法中规定,凡是在中国大陆提供电信、网路服务的企业,应将相关设计、设备「预设技术接口」,向主管机关报备密码,并将用户资料存在中国大陆境内的伺服器,否则不得营运。而所谓「预设技术接口」,也就是装设「后门」,让政府部门能够随时进入该系统取得资料。


国际对中国大陆反恐法的看法

尽管中国大陆的反恐法已经在二○一六年一月一日开始施行,中国大陆公安部反恐怖局局长安卫星表示,近年来受国际恐怖活动频发,中国大陆境内「东突」势力渗透煽动的影响,国内面临的暴恐活动威胁日渐突出,「给中国的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民族团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然而,这部法律在起草阶段就备受国际舆论关注和争议。美国政府已多次对该法表示严重关切,美国总统欧巴马甚至当面向中国大陆国家主席习近平,表示对中国大陆反恐法的担忧。

美国国务院发言人马克‧托纳(Mark Toner)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在例行记者会上对中国大陆反恐法最终通过发表评论说:「美国对这部法律条款和界定措辞宽泛、空洞并可能导致中国言论、接受、和平集会和宗教自由被进一步限制仍然感到忧虑。我们正继续研究该法的最终文本,并会让中国政府了解到我们的担忧。」

中国大陆的反恐行动得不到国际认可,除了部分媒体偏见和敌对使然,还涉及利益和观念的博弈。特别是中国大陆的资讯传播方式和对外论述的习惯,仍沿用旧式宣传思维和强硬民族主义立场,使中国大陆在国际反恐的舆论战中落于下风。


两岸合作反恐的可能性

虽然,「九一一事件」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四三八五次会议即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通过第一三七三号决议,呼吁各国紧急合作,防制及制止恐怖行动,各国应在国内法中明确规定恐怖行动为严重犯罪,加强情报交流、行政和司法事项之合作,鼓励通过双边或多边协议,要求各国切断恐怖主义团体之财源及后勤支援,共同合作制止恐怖行动,立法制裁恐怖攻击行动成为国际社会之共识。联合国各会员国纷纷依一三七三号决议,采取反恐怖作为并制定或修正相关法律。

台湾内部对于恐怖主义的立即威胁有所保留,认为恐怖主义直接在台湾发动攻击的可能性不大。然而,身为国际社会一份子,自不能置身于世界反恐行动及维护国际和平之外,所以应积极配合建构相关反恐作为及完备法律制度,明确规定恐怖行动为重大犯罪行为,并加强与国际反恐情报交流,期能与世界各国建立合作关系,以有效防制恐怖行动。

为此,行政院分别于二○○二年及二○○七年研拟「反恐怖行动法草案」送请立法院审议,但皆未完成审议。在反恐专法未通过前,为维护国际防制洗钱组织的会籍及配合国际反恐行动合作需要,通过洗钱防制法部分条文之修正。

由于,我国研拟的「反恐怖行动法草案」一直卡在立法院未能通过,所以,如果要与中国大陆进行联合反恐行动,目前尚缺法源,只能以军事和政治手段来达成这项目标。

军事手段,一般是指两岸建立军事互信机制。中国大陆国防部发言人耿雁生曾在二○一○年说过,两岸如进入军事互信机制协商,可以讨论撤除针对台湾的飞弹。由于这是中国大陆国防部首次正式对此表态,曾引发国内及国际间的关注与反应。但当时的马英九总统已宣示,两岸关系未来的进展仍应是「先经后政,先易后难」,北京方面虽然基本上尊重,但是仍希望两岸能就军事互信机制与政治性议题有所接触甚或突破。

衡诸全球反恐诉求日益升高,两岸若能在过去协商成果的基础上,持续建立互信、坦诚沟通,就国际高度关注的反恐议题进行讨论与合作,共同为全球反恐行动贡献心力,并非毫无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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