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内容区
:::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

两岸意定监护案例分析◆文/何叔㛤(公证人)

  • 更新日期:112-02-10

王女士与先生从福建来台探望嫁到台湾的女儿,后因染疫缘故,无法立即返回。王女士染疫后身体状况不佳,需要女儿多方照顾,深感预先安排晚年生活的重要性,便与女儿商量,想要在台湾办理意定监护契约。王女士该如何办理?

因应高龄化社会 自己的监护人自己决定

随著高龄化社会的到来,老了、病了就无法自理生活,虽然不想麻烦他人,但又害怕如果真的没人照顾该怎么办?以往成年人监护制度是在成年人丧失「意思能力」(指可以判断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法律上意义的识别能力)后才启动,由法院做出监护宣告、选定监护人,监护人虽然要符合受监护人的最佳利益,并优先考量受监护人的意见,但未必符合受监护人的意愿,且过程旷日耗时。

因应高龄化社会,台湾在2019年《民法》修正通过成年人意定监护章节,让当事人在「意思能力」健全,尚未失能、失智时,可自行订定「意定监护」契约。依照《民法》第1113-2条规定:「称意定监护者,谓本人与受任人约定,于本人受监护宣告时,受任人允为担任监护人之契约。」先行选择将来的监护人,替代法院依职权选定监护人,较符合人性尊严及本人利益。

另2017年中国大陆《民法总则》第33条及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第33条均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两岸法律对高龄社会中会出现的法律问题设计出意定监护制度,让民众在年迈或失去自主能力,继承发生前的这一段时间,可以妥善安排自己的监护人及照顾方式。该制度尊重成年人自身意志,也让成年人预做最合心意的财产处理、医疗处置。

台湾意定监护申请步骤

(一)意定监护契约须作成公证书

依《民法》规定意定监护契约之成立,应由公证人作成公证书始成立,且意定监护的本人与受任人要一同到场,向公证人表明其合意,不能代理。委任人可以选任一个或数个成年、心智能力正常,没有消极资格的人担任受任人。受任事务可以共同执行或者分项指定不同人执行,受任人可依照专长或意愿分配监护工作,例如有人负责管理财产,有人负责医疗事务。如果委任人不识字,公证人通常会要求见证人一同到场。

(二)意定监护公证书提交法院

委任人与全体受任人亲自到公证人事务所或法院公证处办理意定监护公证,由公证人作成公证书。公证人作成公证书后7日内,以书面通知本人住所地之法院。为使公证人办理该事务更便捷,提高司法效能,司法院建置意定监护契约管理系统,让公证人于办理公证后,即可将意定监护公证书上传,更具效率。

(三)效力成立

在台湾,意定监护契约的生效时间点非常明确。依照《民法》第1113-3条规定,意定监护契约于未来本人受监护宣告,也就是法院裁定委任人受监护宣告时发生效力。

(四)监护人执行义务

受任人的权限依照《民法》第1113-9条、第1101条第2项、第3项规定,意定监护之本人与受任人可以在契约中约定受任人可以代理受监护人购置或处分不动产、代理受监护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筑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终止租赁、以受监护人之财产为投资。

中国大陆意定监护契约条件相对宽松

(一)意定监护契约未要求须办理公证

意定监护契约须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委任人本人与受任人以书面方式签立,书面形式包括:签字盖章的合约、信件等,考量到证明程度以及可信度,建议以书面契约方式办理。如果委任人不识字,建议由见证人一同在文件上见证。中国大陆的意定监护契约并未要求必须办理公证,但鉴于双方在签署意定监护契约时,是否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恐有疑问;双方对于文件效力与内容亦可能非完全明瞭,建议在签署时,可以录音录影、增加见证人,更谨慎的做法是可以办理公证。

(二)公证处亦有办理意定监护协定公证案例

2019年北京某公证处发文表示,该处近期为A、B两位先生办理北京市首例特殊群体(同性群体)的「意定监护协定公证」,「这是《民法总则》实施以来,我处办理的北京市乃至北方地区首例特殊群体的此类公证。这不仅对意定监护公证实践起到了推动和示范效应,也为维护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保驾护航作用。」

(三)中国大陆效力成就条件较不明确

在中国大陆,意定监护契约成就条件时,虽然也是以委任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为意定监护契约启动时间点,但因缺少「法院裁定」的明确条件,可能导致判断上的极大困难。因此,建议办理意定监护时,契约成就条件将各种状况胪列出来,例如「经专科医师鉴定,已达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情形」。此外,为避免有所疏漏,也可加上概括条件,例如「依照国际健康功能与身心障碍分类系统已达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情形」。

(四)监护人执行义务

依中国大陆《民法典》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包含人身、财产权利等。如有突发事件导致将来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职责时,被监护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要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王女士可在台湾与受任人签订意定监护契约

王女士是中国大陆的公民身分,因意定监护是身分行为兼财产行为的性质,须适用中国大陆法律。台湾的意定监护契约必须公证,由公证人将契约上传至司法院系统,将来委任人必须由法院裁定监护宣告,该意定监护契约才会发生效力。台湾的法院不会对暂居的王女士裁定受监护宣告,所以王女士不可能以台湾的意定监护契约规定办理公证。但王女士也许可在台湾以书面协议的方式跟「有能力也有可能帮她处理事务的将来监护人」办理大陆的意定监护契约,这个将来监护人可能是王女士的女儿,或者其他更适合的人。

王女士与受任人(女儿,或者其他更适合的人)要在台湾办理公证,必须持有效的身分证明文件,亲自到公证处所办理书面协议公证,并叙明持往福建省使用。该书面协议做成公证书后,公证书正本交予王女士,同时由公证人依上述流程将公证书副本函寄海基会,由海基会将公证书副本以公函寄往福建省公证协会,以供核验;倘大陆相关单位要求该公证书正本须先经福建省公证协会验证后方得使用,王女士届时须持公证书正本向福建省公证协会申请验证后,该公证文书才会被陆方机关采认。

加办委任契约公证 补意定监护契约不足

为预防意定监护契约条件已成就,利害关系人仍有意见,建议王女士除订定意定监护契约外,可在确认过委任契约内容以及可行性后,再加办一个委任契约,明订王女士无法自行处理事务、意定监护契约条件可能成就时,就由受任人为王女士处理各种事务。该委任契约公证书也要依前述流程办理,如此一来就可弥补意定监护契约的不足。

回页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