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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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辜汪会谈30年后的两岸关系 解析国际公法与国内法的结合◆文/谭伟恩(中兴大学国际政治研究所教授)

两岸关系对东亚的区域稳定十分重要,对台美中三边互动关系更加关键。本文聚焦在两个相互交缠、叠加的面向进行讨论,即高度争议的「九二共识」和海基会与大陆海协会已签署并执行的双边协议。

「九二共识」存在与否具高度争议

长期累积下来的认知与立场争论至今未歇,然而坦而不倦地对话有助了解和精确评估北京当局为什么在两岸关系上不断坚持「不存在的共识」,以及两岸政府各自透过法律与政策的客观行为体现自己认知的两岸法律状态和政治互动。

北京认为「九二共识」是「一中原则」至为关键的体现,并将这个共识定性为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China),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PRC)是唯一合法代表「中国」的政府。这样的表述存在几个细腻的资讯值得思考:(1)PRC不是一个国家,而是一个合法代表「中国」的政府; (2)台湾是PRC这个政府所代表之「中国」的一部分,但台湾的实际范围包括哪些(从地理上的到议题上的)?(3)PRC与目前在《联合国宪章》第23条内的中华民国(ROC)是什么关系,以致PRC现在得以享有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的席次?(4)ROC是政府还是国家?ROC与不是国民党的其它台湾政党或台湾人民关系为何?

上述资讯或问题未被厘清前,两岸关系恐怕永远不会有一个清楚的图像。两岸关系从过去到现在(1979年1月1日到2023年5月19日)始终是一个「模糊」的关系,也注定在可预期的未来会难以突破「模糊的现状」。因此,北京当局要求蔡英文总统于任内明白承认「九二共识」,并认为唯有台北当局愿意承认「九二共识」才代表台湾不会寻求独立,实是逻辑或思虑上的疏漏。

与前总统马英九有所不同,现任的蔡英文总统未加以承认「九二共识」的存在。然而,她一直尝试在北京当局与民进党之间取得一个平衡点。蔡总统在其第一任的就职演说中表示,「两岸之间的对话与沟通,我们也将努力维持现有的机制。1992年两岸两会秉持相互谅解、求同存异的政治思维,进行沟通协商,达成若干的共同认知与谅解,我尊重这个历史事实。1992年之后,20多年来双方交流、协商所累积形成的现状与成果,两岸都应该共同珍惜与维护,并在这个既有的事实与政治基础上,持续推动两岸关系和平稳定发展;新政府会依据中华民国宪法、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处理两岸事务。两岸的两个执政党应该要放下历史包袱,展开良性对话,造福两岸人民。」

从以上发言内容中可知,她本人并不否定海基会与海协会在1992年会谈过程中的努力和贡献,双边会谈打下两岸持续和平互动的基础。但是,究竟有没有「九二共识」,以及应否接受这个争议性的「共识」,蔡总统采取谨慎保守立场。对于不曾参与1992年两岸会谈及之后在新加坡辜汪会谈的台湾人民来说,应该如何理解(法律面)与评估(政治面)当年11月海基会与海协会的互动?

「一中原则」与「一中政策」大不同

首先,无论是台北当局还是北京当局,都不曾在正式公开场合援引国际公法来定性对方。一个不便言名的事实是,两岸各自国内法对于那些已签署和执行两岸交流协议所衍生出的相关争端,几乎没有办法解决。到目前为止,国际社会并没有直接肯认北京当局宣称的「一中原则」,尤其是有关台湾是中国大陆不可分割之一部分的主张;相反地,在重要的国际组织决议中,联合国大会第2758号决议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唯一的合法政府」,决议中完全没有提到台湾,更没有承认台湾是中国大陆不可分割之一部分。很多文献指出,北京当局的「一中原则」与诸多国家的「一中政策」是不同的,美国便是一例。在这样的情况下,台湾法律应援引国际公法进行讨论。北京当局不乐见如此,但不妨碍其它国家或国际组织从「第三方」的视角利用国际公法的概念、文件或案例来分析与评估两岸关系的法律性质和相关争议。

根据国际公法,1992年两岸两会的协商并没有对「一个中国」的含义和其它涉及台湾主权的问题达成任何具有法律拘束力之共识,更遑论纸本化的文件。两会在各自国内法的架构下是具备合法代表政府缔结协定之机构,但两会签署且执行的协议并非解决两岸间主权归属或政府合法性的问题,而是处理往来的互动事务。从双方具体谈判事项所达成的协议内容可获得印证,例如两岸文书认证、挂号信件的传递等。因此,从客观执行面检视1992年后的两岸关系,应该会同意无论台北当局或北京当局,皆无法就棘手且争议的领土归属问题达成一致性共识。因此,双方务实地避开「一个中国」争论,转向交流过程中发生的技术问题达成如何处理的共识。

两会代表在1992年协商时的主观意图和客观结果均非解决台湾地区与中国大陆地区的主权争议,也不是为了订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双边文件。此点可以从海基会代表始终谨慎并小心地避免与海协会在涉及政治议题时形成任何的协议,反而是双方均以口头陈述的方式,让对方知悉自身的立场。

1992年两会协商与签署文件,均未在「一个中国」问题上创设出双方同意之权利或义务,故无法满足《维也纳条约法公约》(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中关于「条约」的定义;因为自1992年后,国际社会对「一个中国」的确切意涵没有趋同化之共识,更没有客观上反复施行的普遍实践,因此1992年两会的协商结果无法满足国际习惯法(international customary law)的构成要件该当性。简言之,「一个中国」在国际公法上是没有办法产生权利与义务拘束力的概念。

「九二」是制度化合作 绝非「一中」共识

如果一定要说「九二共识」是存在的,那么较经得起验证与辩证的说法应该是,这个「共识」发生在1992年海基会与海协会协商过程中,双方有意但不言明地回避对方所代表的政府,是否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因此,「九二共识」是两岸展开制度化合作的共识,但绝对不是两岸对「一个中国」的认知上共识。两会从1993年及2008年至2015年间陆续签署27项协议,或许在专业的技术性事项上有领域性差异,但共同的基础就是彼此有合作需求之共识(「九二共识」),而非「一个中国」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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