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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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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婚姻面面观—解读大陆首部民法典◆文/姜志俊《交流杂志110年4月号第176期(历史资料)》

  • 更新日期:112-07-13

海基会于2009年12月成立义务律师团,为民众办理文书验证提供两岸法律咨询。基于10余年来的服务经验,民众询问的法律问题以离婚及配偶一方死亡后遗产继承问题居多。由于两岸有关婚姻与继承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加以中国大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其中对于婚姻家庭、继承均有最新规定,有必要简要介绍,以供咨询民众有所认识。

关于婚姻家庭的创新规定

离婚冷却期:中国大陆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增加离婚新事由:中国大陆民法典第1079条第5项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子女未满2周岁之抚养权归属:中国大陆民法典第1084条第3项前段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关于继承的创新规定

扩大代位继承人范围:中国大陆民法典第1128条第2项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换言之,除了台湾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直系血亲卑亲属可以代位继承外,第三顺位兄弟姊妹的侄甥亦可以代位继承。

增加打印、录影遗嘱新形式:台湾民法继承篇的自书遗嘱,不允许用打字的方式为之;但是,中国大陆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是合法的形式,惟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始为有效。

废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定:中国大陆原继承法第20条第3项规定「自书、代笔、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即「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原则,民法典将之删除,并于第1142条第3项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牴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两岸离婚的案例解析

「台湾配偶在大陆遭家暴多次,在没有证据的情形下,可以在台湾或大陆提起裁判离婚吗?」

就台湾法律规定而言,民法第1052条第1、2项有规定离婚的事由,台湾配偶在中国大陆遭受先生8次家暴,解释上可认为有民法第1052条第1项第3款「夫妻之一方对他方为不堪同居之虐待」之事由;而且台湾配偶主张双方婚姻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但是,依台湾配偶所述,并无验伤单,亦无人证,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77条的举证法则,台湾配偶无法提出其大陆老公家暴或不堪同居虐待或其与配偶之间的婚姻关系破裂已达到难以维持婚姻共同生活程度之证据,在此情形下,向管辖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其胜诉机率极微。

另就中国大陆而言,大陆民法典第1079条第2项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又同条第3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其第二款虽将「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列为离婚事由,但是台湾配偶亦负有大陆老公实施家暴或虐待的举证责任,如果不能举证,照样会受到离婚败诉的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大陆民法典第1079条第5项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鉴于台湾配偶因疫情关系已于2020年12月返台居住,且不会再度前往中国大陆和其大陆老公共同居住生活。因此,台湾配偶可以委托中国大陆律师,先行以大陆民法典第1079条第3项第二款「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为由提起离婚诉讼,纵使第一次提起离婚之诉遭受败诉判决,但是判决后台湾配偶又继续和其大陆老公分居满一年,且可举证证明,即可再度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就可以获得胜诉判决。

两岸自通婚以来,也发生了许多结婚、离婚的纷争,虽然两岸同文同种,但是两岸隔阂数十年,两地人民的思想文化及生活习惯大不相同,因此,如何选择适当的婚嫁对象,并经营维持家庭的和谐,至为重要。今年元年施行的大陆首部民法典,当中不少涉及婚姻、家庭之新规定,与两岸婚姻切身相关,值得我们关注与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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