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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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辜汪会谈

  • 更新日期:109-08-03
时间
82-04-27~82-04-29
地点
新加坡
主谈人
辜振甫、汪道涵
主题

商谈并确定两会即将签署之四项协议

成果
签署「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两岸挂号函件查询补偿事宜协议」、「两会联系与会谈制度协议」及「辜汪会谈共同协议」四项协议。
协商概述

会谈缘起

  自民国七十六年十一月二日,政府基于人道、亲情的考虑,宣布开放台湾地区民众赴大陆探亲以来,海峡两岸民间各项交流活动快速增加,对于增进彼此的了解,具有正面意义;但也同时衍生出走私、偷渡、犯罪及其他民间纠纷等诸多问题,且涉及层面日益扩大,亟待解决。

  八十一年元月八日,大陆海协会致函本会,邀请本会董事长、副董事长或秘书长率员访问大陆,就加强双方联系与合作事宜交换意见。本会随即函复表示,「将于双方便利之时机专程拜访」该会。八月四日,海协会会长汪道涵先生又函邀本会董事长辜振甫先生于当年择日择地,「就当前经济发展及双方会务诸问题」,进行两会负责人会谈。八月十四日,本会与陆委会举行两会高层联系会报,就此项邀请案交换意见,咸认两会高层负责人会面商谈,将对两会之运作与功能有所助益,因此,乃同意本会进行此项会谈的筹备工作。八月二十二日,本会董事长辜振甫先生函复海协会会长汪道涵先生,接受其邀晤,并建议当年十月中、下旬或其他适当时日在新加坡,就有关两会会务及两岸文化、经贸交流问题,进行商谈。

  其后,双方之「两岸文书查证」及「两岸挂号信函查询补偿」等事务性协商,因大陆方面提出「一个中国」的问题,未能达成共识,气氛及时机均有所不宜,致使会谈之举行延宕甚久。直至十一月,双方同意「一个中国原则」由两会各自采用口头方式表述后,本会始积极考虑此项会谈之举行。十一月底,海协会再度来函,建议于十二月上旬进行「辜汪会谈」预备性磋商;十二月下旬举行正式会谈。至于会谈地点,则愿意积极考虑辜董事长所建议的地点-新加坡,后因主管机关考虑年底之立委选举以及农历新年将届,未能如期举行。

   八十二年三月二日,海协会又再函本会,建议「辜汪会谈」在三月下旬或四月初举行,并在两岸择一地点进行预备性磋商。三月十二日,海协会常务副会长唐树备与副会长兼秘书长邹哲开联名致函,邀请本会新任副董事长兼秘书长邱进益访问北京。三月十八日,陆委会发表「辜汪会谈背景说明书」,将这次会谈定位为「两岸政府正式授权之民间中介团体高层负责人首度会面」,而其性质则为事务性及功能性,不涉及政治问题。三月二十三日,海协会负责人发表谈话,将「辜汪会谈」定位为民间的、经济以及事务性的,并期望新任秘书长邱进益能在近期访问北京,磋商有关事宜。同日,本会法律服务处处长许惠祐率相关人员赴北京,与海协会就「两岸文书查证」及「两岸挂号信函查询补偿」进行第三度会商,并与海协会副秘书长孙亚夫就「辜汪会谈」预备性磋商的程序问题,进行先期安排。双方原则商定,自四月七日起由副董事长邱进益与海协会常务副会长唐树备,在北京先进行预备性磋商。

第一阶段预备性磋商

  陆委会于四月三日正式授权本会于四月七日至十一日,由邱副董事长兼秘书长率本会幕僚人员十三人,前往北京与海协会进行预备性磋商;同时,公布「辜汪会谈及其预备性磋商背景说明书」。

  四月八日及十日,邱副董事长与海协会常务副会长唐树备两度进行磋商,就正式会谈程序性问题及相关问题进行讨论。九日,拜会大陆红十字会总会。十日,邱副董事长与唐副会长草签「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及「两岸挂号函件查询、补偿事宜协议」。十一日,拜会海协会会长汪道涵先生。此次预备性磋商双方达成了七点共识: 

  1. 定位:双方均认为「辜汪会谈」之定位为民间性、事务性、经济性与功能性。其目的在建立两会联系协商制度,解决民间交流所衍生之各项问题,并积极促进经济、文教、科技等之交流。
  2. 会谈日期:民国八十二(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七、二十八日两天,必要时得延长一天,会前并举行第二阶段之预备会议。
  3. 会议地点:新加坡。
  4. 参与人员:双方均为会务人员,各不得超过十人。
  5. 正式会谈之议题:包括两会会务、今年事务性商谈以及经济、文教、科技等方面之议题。
  6. 双方将于新加坡正式签署「两岸文书查证」及「挂号信函查询补偿」两协议。
  7. 双方于会后发表共同文件,但名称有待商定。

第二阶段预备性磋商

  在邱副董事长与唐副会长第一阶段预备性磋商结束后,本会立即与有关机关积极研拟方案,在完成报请许可及向立法院报告之程序后,即依序分为先遣、第二阶段预备性磋商及正式会谈等三组,分批前往新加坡。 

  四月十九日,本会先遣小组由副秘书长李庆平率领本会同仁一行六人,于当日下午飞抵新加坡,展开先遣作业,就会谈场地、人员住宿、记者会之布置等预作安排;而海协会先遣人员徐志勤、乔锋则于二十一日抵达新加坡。二十二日,本会邱副董事长及海协会唐副会长先后抵达新加坡。二十三日上午,邱副董事长拜会我驻新加坡代表处,察看会谈场地。下午,邱副董事长、海协会唐副会长及两会相关人员在海皇大厦二十六楼,展开第二阶段预备性磋商。双方先确定预备性磋商及正式会议之议程及行程,并就建立制度化联系与会谈方式及经济交流议题等,交换意见。 

  二十四日上午,法律服务处处长许惠祐、专员何武良与海协会咨询部副主任周宁、综合部人员马晓光,举行工作会商。下午,邱副董事长再度与唐副会长会商,双方就会务、共同文件之架构与内容,以及文教、科技交流、遣返等问题,具体交换意见。二十五日全日及二十六日上午,副秘书长李庆平、法律服务处处长许惠祐、专员何武良与海协会副秘书长孙亚夫、咨询部副主任周宁、综合部人员马晓光举行工作会商,完成共同文件的初稿。二十六日下午,辜董事长抵达新加坡樟宜机场,并举行记者会。随后,拜访新加坡内阁资政李光耀先生。 

正式会谈与签署协议

  四月二十七日上午,本会董事长辜振甫先生与海协会会长汪道涵先生在海皇大厦四楼,举行第一次正式会谈,进行大体讨论。汪会长在谈话中,建议将两岸直接「三通」排上议程。这项建议,超出预备性磋商时的共识。辜董事长有意忽视,不予接话。下午,邱副董事长与唐副会长等双方各九人,在原地继续进行会商,除有关秘书长层级的会谈地点及经济交流外,其余问题大多达成共识。 

  二十八日上午,辜董事长拜会新加坡第一副总理王鼎昌先生。邱副董事长与唐副会长等则在海皇大厦继续进行会商。邱副董事长首先对汪会长二十七日谈话表示不满,强调「三通」不在共识范围之内,并再度促请大陆方面对台商投资权益保障问题,给予具体回应;唐副会长则表示,中共「国务院」已有「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二十二条,海协会无法作出任何超越这个范围的承诺。经过反复讨论,有关台商投资权益保障问题,双方仍无法形成交集。下午三时,在进行辜汪第二次正式会谈前,辜董事长、邱副董事长与汪会长、唐副会长先行协商三十分钟,双方同意延会,并将签署仪式顺延至二十九日上午十时。在辜董事长及汪会长率双方代表团进行十五分钟会谈后,邱副董事长与唐副会长旋继续讨论经济交流问题,然因意见差距过大,直至当日晚间,双方始达成协议。 

  协议签署仪式于四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时四十分,在海皇大厦四楼举行,由辜董事长与汪会长代表两会签署。双方先签署「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及「两岸挂号函件查询、补偿事宜协议」及「辜汪会谈共同协议」。在换文、换笔后,辜董事长、汪会长及双方观礼人员举香槟相互道贺。三十日上午,辜董事长及邱副董事长在拜会新加坡总理吴作栋先生后,旋率团搭机于当日下午返回台北。 

会谈结果

  本会成立之初,即曾向中共「国台办」提出有关「文书查证」问题,待海协会成立,两会即就「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及「两岸挂号函件查询、补偿事宜」进行长达年余的磋商,终于在本年三月底达成共识,四月初进行草签,并在本次会谈中正式签署。基于年来运作的经验,两会在会谈中也同意建立制度化之联系协商方式,签署了「两会联系与会谈制度协议」。关于这几个协议的要点,简要说明如后: 

1、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

在这次签署的协议中,双方同意相互寄送涉及继承、收养、婚姻、出生、死亡、委托、学历、定居、扶养亲属及财产权利证明公证书副本,以供核对。今后,查验文书真伪,可以「比对」方式加以确认,不必再以「函查」方式办理,将可更有效地服务民众。至于公证书以外的文书,双方也同意个案协商,并提供协助。相信这项协议签订后,对于长期以来困扰两岸之文书查证问题,将可顺利解决。

2、两岸挂号函件查询、补偿事宜协议

在本次签署的「两岸挂号函件查询、补偿事宜协议」中,双方同意开办挂号函件之范围包括:信函、明信片、邮简、印刷物、新闻纸、杂志及盲人文件之相互传递;挂号函件则将透过第三地区传递,如有遗失等情形,双方同意相互协助查询,并于收受查询函后三十日内答覆;为求作业简便,在发生遗失或毁损等情形时,双方邮政单位将各自对寄件人进行补偿,而不对帐求偿。在两岸签署这项协议之后,民众将可安心地寄送重要文件,权益也将受到保障。

3、两会联系与会谈制度协议

这项协议之主要内容,系建立两会制度化之联系与会谈方式。原则上,由本会董事长与海协会会长、本会副董事长与海协会副会长或两会秘书长,以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就两会会务进行会谈。两会副秘书长、处长与主任级人员,每季度就主管业务进行会谈;专案事项,则随时进行事务协商。双方并指定副秘书长层级人员,作为紧急事件之联络人。此外,双方会务人员因协议所定之事由,进入对方地区时,亦同意相互给予入出境等便利。

4、辜汪会谈共同协议

本次会谈,系依预备性磋商所定之议题进行讨论,并签署了「辜汪会谈共同协议」。协议中确定在本年内,就「违反有关规定进入对方地区人员之遣返及相关问题」、「有关共同打击海上走私、抢劫等犯罪活动问题」、「协商两岸海上渔事纠纷之处理」、「两岸智慧财产权(知识产权)保护」及「两岸司法机关之相互协助(两岸有关法院之间的联系与协助)」(暂定)等议题,进行事务性协商。在文教科技交流方面,除达成原则共识外,并分别就青少年交流、两岸新闻界交流及科技交流,具体安排年内之活动。在经济交流方面,大陆方面对台商投资之权益保障,并未作出具体之承诺。因此我方认为,召开两岸经济交流会议,已失去意义。最后,双方商定共识文字:「双方均认为应加强两岸经济交流,互补互利。双方同意就台商在大陆投资权益及相关问题、两岸工商界人士互访等问题,择时择地继续进行商谈。」在经济交流方面,双方虽未达成具体之结论,唯已凸显了问题之所在;双方也充份了解相互立场,将有利于日后之商谈。

协议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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