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地區兩岸事務法規 文書驗證相關規定


申請文書驗證手續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中華民國96年10

一、抽取號碼牌

請先按號碼機之紅色按鈕抽取號碼牌,本會人員將依序呼叫號碼,並請依號碼燈號至櫃檯接受服務。

二、填寫申請書

在服務櫃檯備有文書驗證申請書,請參考範例逐欄詳實填寫。每一字號公證書請填一份申請書。

三、備妥文件

(一)  親自來會辦理者,須繳交公證書正本、有效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如:身分證或駕照或護照等貼有相片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並須提出該證件正本以供查驗。

(二)  委託他人辦理者,受託人應出示有效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另須繳交委託人簽名或蓋章之委託書、委託人及受託人有效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繳納費用

待本會服務人員唱名後,持繳費通知單繳納費用。每一字號公證書應繳納新台幣(下同)300元,申請驗證數份同字號公證書或加(補)發數份驗證證明,每一份加收150元。

五、核驗、領件

(一)  申請驗證時,如大陸方面已寄來公證書副本,正、副本核驗相符且合於發證要件者,本會得依「馬上辦」作業,原則上於1個小時內發給證明,請持憑繳費收據領件;如大陸方面尚未寄來公證書副本,本會可先收件,於收到副本後,依序辦理。

(二)  「馬上辦」作業為顧及多數民眾權益,每日辦理同一申請人(公司)之文書驗證申請案最多5件,其餘本會先收件,俟核驗完畢後,再以掛號信函送或以電話通知領件。

六、疑案查證

經核對後,如公證書有下列情形: 

(一) 違反公證機關有關受理範圍規定;

(二) 同一事項在不同公證機關公證;

(三) 公證書內容與戶籍資料或其他檔案資料記載不符;

(四) 公證書內容自相矛盾;

(五) 公證書文字、印鑑模糊不清,或有塗改、擦拭等可疑痕跡;

(六) 有其他不同證據資料;

(七) 其他需要查明事項。

本會將以書面通知結果,不發證明,除因公證書副本原因本會得主動查證外,亦得應當事人申請,向大陸方面查證。申請查證須依「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繳納手續費及郵電費600元,實地調查費及快遞費另計。

七、查詢服務

(一)「法律服務中心」(地址為台北市民生東路3段156號16樓,本大樓有地下收費停車場)

1.櫃台服務:服務時間為9:00 AM至5:00 PM;文書驗證馬上辦收件時間為9:00AM 至 4:30PM(例假日休息)。

2.電話服務:服務專線(02)2713-4726,服務時間為9:00 AM至5:00 PM(例假日休息)

(二)「中區務處」(地址為台中市南屯區干城街95號自強樓1樓

1.  櫃台服務:服務時間為8:30 AM至5:00 PM;文書驗證馬上辦收件時間為8:30AM 至 4:30PM(例假日休息)。

2.  電話服務:服務專線(04)2254-8108,服務時間為8:30 AM至5:00 PM(例假日休息)。

(三)「南區服務處」(地址為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36號4樓

1.  櫃台服務:服務時間為8:30 AM至5:00 PM;文書驗證馬上辦收件時間為8:30AM 至 4:30PM(例假日休息)。

  電話服務:服務專線(07)213-5245,服務時間為8:30 AM至5:00 PM(例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