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地區兩岸事務法規 文書驗證相關規定

法規新訊
「試辦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依民國96年3月31日行政院院臺陸字第0960014012號令修正發布,並自96年3月31日施行。
「大陸人士參加健保之注意事項」依民國95年10月30日健保承字第0950057535號令,自96年1月1日起生效
「大陸人士參加健保後,其出境後再入境參加健保資格處理原則」依民國95年10月30日健保承字第0950057535號令,自96年1月1日起生效
「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 」
「修正「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依民國95年7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102611號令修正公布
「修正「大陸地區配偶申請來臺灣地區定居送件須知—照顧親生子女者(大陸或海外地區)」」依入出境管理局95年6月20日境孝彤字第09520105400號公告
「修正「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灣地區定居送件須知—符合第16條第2項第3款至第6款及第4項(大陸或海外地區)」」依入出境管理局95年6月20日境孝彤字第09520105400號公告
「醫院照顧服務員管理要點」依行政院衛生署95年5月29日公告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提供受託業務資訊收費標準
「大陸地區配偶申請來臺依親居留送件須知」依入出境管理局95年6月6日境孝彤字第095200968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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