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地區兩岸事務法規 文書驗證相關規定

→入出境類

大陸地區配偶申請來臺依親居留送件須知

 

入出境管理局95年6月6日境孝彤字第09520096870號

一、適用對象:

  臺灣地區人民之大陸地區配偶,結婚已滿2年或已生產子女者。

二、應備文件:

(一)依親居留申請書,並附最近3個月內之2吋光面白色背景半身正面脫帽彩色或黑白照片1張。

(二)有效之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影本。

(三)3個月內依親對象之戶籍謄本【須登載大陸配偶姓名及結婚日期】。

(四)結婚已滿2年或已生育子女之證明文件【戶籍謄本已登載者免附】。

(五)保證書:應由依親對象或在臺二親等內親屬擔任保證人,並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對保手續。

1、保證人如係一般公民,應親持保證書至保證人戶籍地派出(分駐)所辦理對保手續。

2、保證人如係服務於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者,免對保手續;但保證書上須加蓋服務機關(構)或學校印信。

3、前揭1或2之保證人得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親至本局辦理保證手續。

(六)5年內刑事【警察】紀錄證明書(於核配數額時繳附)(最近3個月內由大陸或海外地區開具之證明文件,並經海基會或我駐外單位完成驗證手續)。

(七)臺灣地區醫院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書(於核配數額時繳附)(最近3個月有效;人在大陸或海外地區者,得以具結書替代,俟入境後換發正本時補正)。

(八)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得要求檢附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DNA血緣鑑定報告書,應由行政院衛生署評鑑合格之公私立醫院開具之;婚前受胎期間單身證明文件,得以婚姻狀況證明書替代,並經海基會或我駐外單位完成驗證手續。

(九)證件費新臺幣800元及填妥收件人姓名及住址掛號回郵信封(自取者免附)。

三、申請方式:不受理郵寄申請

(一)申請人在大陸地區者:應由依親對象、在臺二親等內親屬【請攜帶親屬證明文件,驗後退還】或委託甲種以上旅行社、移民業務機構代向本局申請。

(二)申請人在香港或澳門者:應向香港中華旅行社(香港金鐘道89號力寶中心力寶大廈4樓)或台北經濟文化中心(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411之417號「皇朝廣場」6樓F-K座)申請。

(三)申請人在海外地區者:應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申請。

(四)申請人在臺灣地區者:由本人或依親對象、在臺二親等內親屬【請攜帶親屬證明文件,驗後退還】申請;於獲致配額時,另需檢附入出境許可證正本、有效之流動人口聯單及大陸通行證影本(驗正本、收影本)。

四、注意事項:

(一)依親居留滿4年,且每年在臺合法居留期間逾183日者,始得申請長期居留。每年在臺居留未逾183日者,當年不列入4年之計算。

※(二)大陸地區通行證或護照效期不足6個月者,務請先行返回大陸地區重新辦理該證之效期,再辦理依親居留證之延期手續。【請特別留意】。

(三)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應由行政院衛生署指定辦理外籍人士健檢之醫院檢查,且符合其訂定之健康證明應檢查項目表【乙表】;妊娠孕婦可免接受【胸部X光檢查 】。

、申請處所及查詢電話:

(一)本局局本部:臺北市廣州街15號         電   話:(02)2389-9983

(二)臺中服務處:臺中市南屯區干城街91號莊敬樓1樓 電   話:(04)2254-2545

(三)高雄服務處: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36號1樓   電   話:(07)282-1400

(四)花蓮服務處:花蓮市中山路371號7樓       電   話:(038)338-077

(五)金門服務站:金門縣金城鎮金水里西海路1段5號2樓
電   話:(082)323-695

(六)馬祖服務處:馬祖南竿鄉福澳村135號福澳港候船大樓2樓
電   話:(0836)23736 

◆入出境管理局網址為:http://www.immigration.gov.tw

◆電子郵件信箱為:boi@ms1.immigration.gov.tw 請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