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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在大陸當地之公證處辦理親屬關係公證書及委託公證書。親屬關係公證書內應依繼承人親等之不同,載明被繼承人在大陸有無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及其存歿情形;委託公證書係因大陸地區人民來台之許可範圍及停留時間皆有限制,故宜委託在台親友或律師辦理。接著將上述兩項公證書向海基會申請驗證。
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在繼承開始(即被繼承人死亡時)起三年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在台灣地區戶籍所在地地方法院提出繼承之表示。如果超過三年期間未向法院為繼承表示,則視為拋棄繼承權利,之後便不能再要求繼承。
提出繼承表示後,法院將審核身分後通知是否准予備查。如已收到法院發給准予備查通知,可以提出此通知向遺產管理人要求計算、交付遺產。依規定在台若無其他繼承人時,法定遺產管理人依被繼承人身分不同而有不同。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之遺產管理人為國防部或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其他被繼承人身分之遺產管理人則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如有應繳遺產稅或贈與稅時,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
若法院審核不符裁定駁回時,當事人不服裁定者,可在收到通知後五日內向原法院提出抗告,抗告狀中應載明不服之理由及證據,請求救濟。